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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辩护中取证技巧探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7-04 来源:法治时代网

    律师取证难,刑事辩护中取证更难,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中取证是难中极难,且风险大,一般律师不愿涉及,甚至不愿取证。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不怕风险,敢于取证,善于取证,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取证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如何攻克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辩护中取证困难?

     

    一、不惧权威,唯法律为上,以追求案件真相为目标

    辩护律师首先不惧风险,敢于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公平而辩护。这方面团队经历了常人和其他专业的律师难以知晓和理解的经历。

    某省高速警察第四大队队长、政委等涉嫌受贿罪,当事人在指监地方留下非法取证的证据。团队向指监的单位积极取证,不惧某办案单位的施压,取证更加规范,更加注意风险。团队先向法院对于确定好的证据先举出线索,让检察和审判机关去提取原件。最后该犯罪嫌疑人由判刑五年有期徒刑,最终改为缓刑。

    广东省企业家吴某,因为在经营活动中被以传销罪逮捕。检察院起诉书称:吴某传销涉案130亿元,吴某所得19亿余元。在吴某刑拘后,团队就作为其辩护人会见了被关押的吴某。为了使吴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团队开始了取证之旅:只要证实吴某有实体企业的存在就构不成传销罪,因为直销是合法的。团队律师从海南调查开始,到成都、唐山、太原、常州、杭州、北京,湘潭等地,通过走访,发现企业家吴某的资产远超二十亿之上。团队帮助这些企业理清产权,将产权证,收购合同等,取得近百份的书证。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就取得了这些周详而有力的证据,有效地阻止了侦查机关对吴某负面信息的舆论战。该案从2017年开始,一直延迟到2023年才第一次开庭。经过用证据去博弈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最终,吴某被判处了较轻的刑罚。

     

    二、律师取证一定要规范及技巧

    团队总结专业从事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中取证的经验:对于客观书证多取,对于主观证据,证人证言要少取,且必须经过团队的研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证人证言,一般采取线索举证方式,把证明人及证明目的书面告知检察院和法院,让检察院和法院去取证。在河南太康县某原领导的职务犯罪辩护中,因为某原领导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发生矛盾。团队中的武绍智律师在为其无罪辩护中,向法庭举证证人证言,举证的是线索举证,而不是证人证言的内容,是提请检察机关和法院去调查具体做证内容,正是因为团队技巧举证,使辩护人避免了一场“引诱证人作伪证”的刑事风险。

    三、取得的书证也要力求真实和合法

    2008年辽宁某企业家韩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中,武绍智和当时还是实习律师的李长青为韩某辩护律师,韩某的哥哥为了其弟免于刑事处罚,就找到韩某所在单位的会计,写了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韩某交款一百余万元。该条据的复印件由韩某哥哥递到了辩护人手中。武绍智根据经验认为此条据在法院审判阶段出现有些违背常理,但作为辩护人若不取证举证会不利于辩护。而举证了,当然会涉嫌伪证罪和引诱证人作伪证。武绍智和李长青律师商议后采取线索举证,让检法司法机关向韩某的哥哥取证,当庭提交了举证线索申请书。经过法庭调查,会计说出了实情:此条据是在其哥哥恳请下出具的,其实韩某并没有交回该款项。该案审判中,法庭仍然采信了团队其他方面的辩护意见,使得韩某被从轻处罚。

     

    四、律师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取证要及时,充分和多元化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阶段,相比于侦查阶段时间很短,所以律师在阅到卷宗以后,要快速制定取证提纲,迅速开展取证工作。在取证时凡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要多取证。在取证时根据证据的重要程度,要多元化。有的是律师的线索提供,是针对敏感和关键的证人证言,团队只做线索取证,申请证人到检察机关或法庭上陈述事实。辩护律师一般不要接触证人,接触证人一般也不取证,仅是问询是否知情,让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

     河南某市政府机关原领导涉嫌受贿,驻看守所检察机关已经获取了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线索,该检察官没向相关机关移送。团队得到消息后,向检察官申请取证。取得书证后,团队提供给了法院。最终该犯罪嫌疑人被以立功为由轻判。

    北京某大学的学生因为故意伤害轻伤罪被追究,团队一方面与受害人商谈和解,积极赔偿损失,一方面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取证。最后当事人被减轻处罚,该大学生没有因该案中止学业。


    五、律师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辩护取证时,应坚持对非法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不是不负责任地任由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即使由于受到某些不合法因素的阻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没有实现效果,但也会给法庭的公平审理提出了参照,有利于当事人的从轻处罚。最起码的作用和意义也为被告人及近亲属的申请再审奠定了证据框架。

    团队在为湖南省某县委原书记吴某受贿、滥用职权罪二审辩护时,通过大量调查,认为在该案取证过程中,存在着疲劳审讯、语言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团队在开庭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院首先进行了排非程序,通过团队颇有技巧的提问,使侦查人员陷于了前后矛盾的境地。虽然排非程序因为其他原因未达到预定效果,但给法官提出了本案取证程序确实存在问题,最终二审进行了改判,滥用职权罪被减掉,减刑三年,仍取得很大的辩护效果。

    总之,律师应充分掌握案情,勇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律师要不惧压力,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证据要理性质疑,积极排非。另外,执业过程中,要树立牢固的执业风险防范意识。


    (作者系北京绍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武绍智为牵头人的团队,是最早进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团队之一)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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