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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实践 | 治理赌博犯罪的困境与出路
    ——基于Q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实践的分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7-07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近年来,赌博犯罪呈现多样化、隐蔽化、规模化的发展态势,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还引发一系列其他违法犯罪,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在打击赌博犯罪中承担重要职责。为深入了解赌博犯罪现状、提升社会治理成效,本文通过对Q市检察院2023年以来办理的赌博犯罪案件进行样本分析,梳理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治理赌博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赌博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2023年,Q市检察院受理赌博犯罪提请逮捕案件16件,涉案人员43人;受理赌博犯罪一审公诉案件37件,涉案人员158人。2024年,受理赌博犯罪提请逮捕案件36件,涉案人员78人,案件数同比增长125%;受理赌博犯罪一审公诉案件64件,涉案人员176人,案件数同比增长72.9%。2024年案件数量较2023年大幅度上升,主要原因是Q市公安局在2024年开展了“清风行动”专项打击活动,打掉了两个利用手机App开设赌场的犯罪团伙,共提起公诉29件,涉案人员43人。

    (二)网络赌博犯罪呈高发态势

    近两年来,Q市检察院共受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30起,关联1个境外赌博集团、2个境内线上赌博软件,涉案人员超过80人,追缴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犯罪团伙利用境外服务器搭建赌博平台,通过社交软件推广宣传赌博活动,开发设计棋牌类、体育博彩类、网络游戏类等不同赌博形式,满足不同类型赌博需求,吸引大量赌客参与。

    (三)赌博犯罪案件办理周期长

    相较于其他领域犯罪,赌博犯罪案件犯罪链条长、关联人员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比例高,赌博犯罪的证据收集和案件侦查周期相对较长。近两年来,共有23件(涉案人员56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查比例高达27.7%,其中有3件(涉案人员5人)经两次退查后因证据不足,作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赌博犯罪呈现出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

    一是年龄层次分布广泛,女性犯罪增多。从青少年到中老年均有涉及,其中传统线下赌博以中老年居多,青少年受好奇心驱使和不良社交影响更易沉溺于网络赌博。在网络赌博中,女性参与犯罪一般充当代理、客服角色。在办理的2起利用手机App小程序网络赌博团伙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有23人,占比高达74.4%。

    二是职业类型多样,公职人员参与犯罪。赌博人员涵盖范围广泛,包括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企业职工等,甚至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如办理的陶某、张某等人利用扑克“押九点”开设赌场案,陶某身为警察不仅为赌博提供场地,还直接参与赌博。无业人员因缺乏稳定收入和职业约束,参赌比例较高。公职人员参与赌博不仅违反党纪国法,还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三是犯罪链条长,趋向规模化组织化。在网络赌博中,赌博犯罪行为链条长。从招揽赌客到资金结算,从技术支持到后勤保障,单一个体难以完成全环节犯罪活动,需要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因此,参赌人员间关系网络主要表现为金字塔式犯罪结构。例如,办理的一起跨境赌博案件,涉案赌博集团集研发、运营、推广、维护为一体,集团下设总经办、技术部、运营部、资源部、推广部等内设机构,在人员管理、工作分配、绩效考核等多方面形成严格的规章制度,犯罪行为呈现出明显的组织性。在传统赌博中,虽然没有繁杂的软件程序设置,但各成员在联系场地、望风放哨、结算赌资、联络赌客等问题上亦分工明确、密切配合。例如,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校长”何某贝作为组织者管理整个赌场经营,“宝官老爷”何某军作为荷官负责具体操作赌博活动,“窑车司机”黄某、黄某杰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还有刘某军作为“二拐”(也称为“杆子手”)负责结算赌资。

    (二)犯罪形式方面

    一是传统赌博形式仍占一定比例。近年来,通过集中治理打击赌博犯罪,传统线下赌博总体数量有所减少。但是在集中整治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反侦查意识也逐渐加强。为逃避查处,线下赌场一般选择在较为隐蔽的地方组织开展赌博活动,包括偏远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以及在宾馆、超市、台球厅、搏击馆等具有合法经营外衣的场所内部设置独立房间进行赌博,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二是网络赌博日益猖獗。随着赌博犯罪从传统的线下模式向网络空间深度渗透,犯罪形式、犯罪手段都呈现出线上化、虚拟化的明显趋势。一方面,赌博活动载体的网络化,即通过手机端App、小程序等数字化手段将线下赌场转移至线上,既包括棋牌游戏、体育博彩等显性赌博行为,也包括通过直播平台或社交软件抽奖、抢红包等隐性赌博行为。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提升赌博活动便捷性。另一方面,赌博犯罪证据的隐匿性。从内部联络来看,赌博集团雇用专业技术人员开发定制赌博软件,并通过局域网、境外加密通信工具实现单线联系,形成“独立”交易网络。从资金结算来看,利用移动支付工具为赌资流转提供便利,通过多层账户分散转移、兑换虚拟货币、虚构交易事由等方式模糊资金性质,掩盖真实资金流向,增加了司法机关追踪追缴难度。

    (三)赌博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

    司法实践中,赌博犯罪并非孤立存在,赌博活动的组织实施、有序经营、扩张规模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犯罪行为才能完成,形成复杂的犯罪交织网络。其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赌博与诈骗的融合。组织者以“内部关系”“低风险、高胜率”为诱饵,通过虚拟身份、虚假社交关系(主要表现为恋爱关系)诱导被害人参与网络赌博,再通过操作赌博后台控制输赢,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赌博与涉黑涉恶犯罪的耦合。一方面,通过赌博获取的收益成为犯罪组织的经济支柱,支撑起组织运营的各项开支;另一方面,暴力手段成为维护赌场经营秩序、解决赌资赌债纠纷、干预市场竞争问题的重要途径。如在付某、许某军等人开设赌场案中,涉黑组织通过暴力手段插手赌场经济纠纷,与其他黑恶团伙逞强争霸,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三、治理赌博犯罪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适用与认定模糊

    一是赌博犯罪与娱乐界限难以区分。在实践中,区分正常娱乐活动与赌博犯罪存在一定难度。亲朋好友、小区居民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界限模糊,如何准确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容易引发争议。近两年,Q市公安机关查办了一批在“晃晃馆”“棋牌室”组织人员打麻将的赌博案件。这种收取一定服务费,但规模较小、人员固定,以娱乐社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小型赌博”是否需要认定为犯罪,缺乏更加明确的司法适用标准,部分案件因“口袋化”倾向导致刑事打击泛化。

    二是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之间的适用存在冲突。从法益保护对象来看,两罪存在一定的包容和交叉关系,但由于开设赌场罪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两罪具体区分界线模糊。实践中,既存在套用赌博罪入罪标准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也存在不区分规模大小、营利情况、社会危害性,直接以组织赌博行为认定开设赌场罪的情况。2024年,Q市检察院审结的涉赌刑事案件中,有5件(涉案人员9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1件(涉案人员1人)由赌博罪变更为开设赌场罪,这就直接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定性认识上的分歧。

    三是新型赌博形式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随着科技发展,新型赌博形式不断涌现,如利用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赌博、以电子竞技比赛结果为赌博对象等。这些新型赌博行为在法律定性、罪名适用等方面存在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新挑战。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难题

    一是传统赌博犯罪证据易灭失。赌博活动组织者通常具备较强反侦查意识,一旦察觉异常,会迅速销毁赌具、转移赌资,现场证据难以完整保留。参赌人员出于逃避处罚或者江湖义气等原因,往往不愿配合调查,给证据收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二是网络赌博犯罪证据提取复杂。网络赌博依托虚拟网络空间,证据多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如服务器数据、资金流转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删除,且储存于不同地区甚至境外的服务器上,跨境调取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跨区域打击协作困境

    一是国内跨区域协作不畅。赌博活动尤其是网络赌博往往涉及多个地区,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案件移送、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打击效率低下,难以形成打击合力。如在赵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赵某某等人利用改装的泊船开设赌场,在汉江流域组织周边县市人员到船上以押单双方式赌博,赌场持续经营长达4个月,因被举报到H省公安厅,经省厅统一协调指挥才予以查处捣毁。

    二是跨境打击难度大。部分赌博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犯罪团伙在境外遥控指挥,与国内参赌人员通过网络联系。跨境执法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协助,程序复杂、周期长,且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给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带来极大困难。

    (四)源头治理不够完善

    赌博犯罪的泛滥与不良社会风气息息相关。一方面,Q市城乡结合特征显著,农村地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在部分公共文化和社会服务供给不足、文化娱乐设施匮乏的偏远乡镇,赌博异化为一种特殊的社交方式和消遣渠道,赌博规模依托熟人社会关系不断延伸扩大。另一方面,在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赌博又以其射幸性质迎合了少数人“快速致富”的畸形心理,赌博成为部分人群妄想改变生活现状的途径。虽然司法机关对组织赌博的人员予以刑事处罚,但是赌博行为却屡禁不止。只要赌博陋习依然存在,赌博犯罪也就始终有滋生空间。

     

    四、治理赌博犯罪的应对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新型赌博形式不断涌现、法律适用存在空白和争议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型赌博行为的法律定性和处罚标准。同时,最高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赌博犯罪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时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实现理论标准的具体化、实践化。案例内容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中赌博犯罪的不同形态、不同犯罪场景,有针对性地进行设置,建立类型化案例库。

    (二)强化科技手段运用

    一是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建立赌博犯罪大数据分析平台,整合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涉赌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赌博犯罪线索。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再现关键信息,应对犯罪嫌疑人销毁电子证据或者涉密电子数据自动格式化等问题。通过对资金流、信息流的分析,追踪赌博犯罪的资金链条和组织架构,为案件侦查提供有力支持。

    二是加强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研究。加大对电子证据取证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分析能力。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培养高素质的电子证据鉴定人才,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获取技术支持,共同打击网络赌博犯罪。

    (三)深化跨区域协作机制

    一是完善国内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打击赌博犯罪跨区域协作平台,加强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协同办案和工作交流。重点解决赌博犯罪线索移送、程序推动、证据标准、量刑均衡、追赃挽损、跨区域协作等方面的问题。

    二是加强跨境司法协作。积极参与国际执法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建立常态化跨境司法协作机制。通过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方式,加强对跨境赌博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构建社会共治防线

    一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结合案件情况深入剖析发案背景,通过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易聚集赌博的重点场所开展定期检查,并制定辖区内涉赌前科人员档案和生活台账,进一步提升约束管理质效,落实动态监管。

    二是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功效。把禁赌法治教育宣传与村规民约建设、公职人员作风建设专项活动结合起来,常态化开展“法治体检”“送法入户”等法治宣传服务活动。力争通过宣传教育的文化浸润功能改变、更新人民群众的认知理念,从源头上遏制“带彩娱乐”的不良之风,防范和减少赌博犯罪的发生。

    三是注重治理赌博支撑产业。强化对辖区内手机卡、银行卡的管控,截堵信息流、资金流源头。加强对赌博网站、推广软件的治理,完善对黑灰产业链的监测和预警技术,持续加大对赌博犯罪相关产业链的整治力度。

    总之,传统赌博犯罪依托互联网衍生出新形态,赌博犯罪呈现出线上线下交织、实体虚拟并存的特征,因此,从犯罪控制和预防的视角来看,未来还需要在打击赌博犯罪方面形成更多共识。笔者建议,尽快出台惩治赌博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厘清打击界线;要持续加强黑灰产业、行业治理,压缩犯罪空间;健全完善司法协作机制,凝聚治理合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司法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等多方力量防治赌博的积极性,筑牢治理赌博犯罪的防线,才能真正遏制赌博犯罪的蔓延趋势,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民生权益。

     

      (作者黄文灿系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一级检察官;王颖系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6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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