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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调研 |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内涵和实践路径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7-07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力求达成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融合统一,并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将其作为工作中的基本价值追求。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契合新时代发展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载体,更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如何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要义,探索合适的路径提高办案质效,需要全体检察人员不断在实践中汲取经验,进行思考和改进。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内涵

     

    在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涵进行理解的过程中,应当拆分为“质”和“效”两个部分。

    (一)对“质”的两层理解

    “质”的第一层理解是正确,即案件办理的正确性。一件错案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百件正确的案件。在全媒体时代,一件错案在舆论的发酵下会被持续放大,形成舆情造成恶劣影响。检察机关必须保证办案质量,不出现错案是最基本的要求,这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准确行使法律监督权,不能把眼光只放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也要对其他流程上出现的错案进行纠正,比如严格监督“应立而不立、不应立而立”,这才是对“质”的严格贯彻执行,达到了第一层次“正确”。对“质”的第二层理解是正义,在办好案件的前提下贯彻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在日常生活中“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确保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达成实体正义,再通过合适的宣传,扩大案件正确办理的影响,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是对正义的贯彻。

    (二)对“效”的两层理解

    “效”的第一层理解是效果,想办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落到实践中去,不能单纯地按照法条、前例来办案。例如,早前热播的电影《第二十条》中对正当防卫的讨论,就是一次成功的为人民司法的案例。再如,有些涉企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虽然是依法办案,案件办对了,但企业依然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倒闭,致使大量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案件虽然没有办错,但效果不好,没有同步实现“三个效果”。“效”的第二层含义是效率,当今的网络舆论环境复杂。民众对于“迟来的正义”包容度低,甚至有很多人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在贯彻正义的过程中,注重效率也非常重要。人民群众参与一起案件,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效率低下必然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检察机关一直在致力改革、提质增效,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等。

    “质”和“效”是相辅相成的,仅有“质”没有“效”的话,公平正义能达到的范围是有限的,追求“效”忽视“质”的话,难以贯彻公平正义。既要在日常办案中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高效地覆盖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核心目的。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关键是摆脱机械性办案

     

    仅仅按照法条文字的要求机械办案,无法实现“质”与“效”的统一,甚至既不能抓牢“质”,也无法达成“效”。机械性办案和“高质效办案”是完全冲突的,摆脱机械性办案在实践中要处理好以下四组关系。

    (一)专业判断与朴素正义

    专业判断,就是要把法、理、情三者进行统一,而“高质效办案”就是再进一步,把朴素正义与专业判断再结合起来,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专业判断和朴素正义相对立的情况。例如著名的“彭宇案”,彭宇确实与老人相撞,但因为司法办案人员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扶”,引发舆论上的轩然大波。归根结底在于司法人员的发言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相冲突,又经过舆论的发酵,把群众的朴素正义裹挟到了专业判断的对立面。当然这是个例,实际上多数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而在极少数二者出现分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要考虑到人民群众对于正义的基本理解和期待,确保法律实施既能够符合法律条文,也符合社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

    朴素正义,作为人类成员发自本心对正义的情感反应,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尊重并体现朴素正义。专业判断是能够对朴素正义有补充和提升的,某些情况下,朴素正义会受到情绪、偏见等因素的影响,而检察机关的专业判断可以对这些因素进行校正,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同样,朴素正义也能够对专业判断进行监督和制约,社会大众对于正义的理解,可以有效地监督专业判断,或者提供专业判断之外的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更全面深入地理解案件。

    (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形式解释顾名思义,就是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和结构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它忠实于法律条文,强调形式逻辑,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但也易出现对法律理解的僵化;实质解释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法律目的、背后的价值层面出发,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实现法律的公正、正义等目标,它注重考量社会价值,关注实质公平,但它主观性较强,容易突破法律界限,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解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单纯地强调形式会陷入机械司法的怪圈,这需要把二者统一起来使用,可以把形式解释理解为基石,先通过刑法条文的规定确定一个行为是否犯罪、具体是哪一种犯罪,在此之上,充分进行实质解释,揭示法律条文的目的和意义,这有助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现刑法妥当处罚。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先依据形式解释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进而运用实质解释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寻其行为有无实质危害、有无值得保护的法益,防止盲目入罪,对案件进行更全面的审视。通过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综合运用,检察机关能够更准确地认定犯罪,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使用好这两件工具,既通过形式解释充分理解法律条文的应用,又通过实质解释从中领悟法治精神,各类别的犯罪有不同的法律条文相对应,其中贯彻的法治精神是始终如一的。

    (三)客观与主观

    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其中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办案过程中,要通过对客观事实的调查和收集,结合专业知识、经验和法律素养,对案件进行主观分析和判断。主观认识想要准确,必须充分了解掌握案件的客观事实,所以,客观判断一定在主观判断之前出现,如果先入为主地判断主观要素,就会在主观的视角下对客观要素进行曲解,出现“主观臆断”,导致错误入罪。客观公正和主观能动是相互统一的,保持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审视整个案件,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去调查取证、审查案件材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最后是客观法律适用与主观裁量的平衡,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客观的法律适用,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运用主观裁量权进行合理的判断和决策。当然,办案人员的这种主观裁量权也是要建立在客观适用的基础上,并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四)部分和整体

    要树立整体意识,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对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背景、行为动机等,以了解案件全貌。要考虑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理解,避免孤立地看待法律规定。比如在适用刑法分则的条文时,就要考虑总则中关于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一般性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准确性。当然也要重视部分对整体的影响,明确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关键证据和关键法律问题,这些部分往往对案件的整体走向和定性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到案件的各部分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一个证据可能与多个事实相关,一个事实的认定也可能影响其他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判断。例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与案件后果之间就存在着紧密的因果关系。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之外,也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社会效果。比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中,必须平衡两者关系,不能仅保护个体权益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现路径

     

    (一)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

    在司法工作迈向“高质效办案”的发展过程中,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对于实现最终目标而言,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考评体系犹如司法工作的“指挥棒”,精准指引司法人员的工作方向,也可以称为“度量衡”,客观公正地评判司法工作的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取消三不再”与新征程上考评体系的建立密切相关,它取消了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为考评体系“松绑”,使考评摆脱了对单一数据指标的过度依赖,避免了以往为追求高逮捕率、起诉率而忽视案件实际情况与司法公正的现象,让司法人员能更专注案件本身,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断。

    一是提供价值导向,明确考评核心目标。“一取消三不再”引导考评体系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核心目标。考评不再单纯关注办案数量与各项数据,更重视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要求新的考评体系设置全面反映案件质量的指标,比如证据的充分性、程序的正当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同时,还要考量案件办理的效率,防止案件拖延,从而达到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的目的,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也要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影响,确保司法裁判得到社会认可,契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推动考评体系转型,构建科学管理模式。促使考评体系从简单的数据管理向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转变。业务管理方面,考评要关注司法人员对业务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以及对新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情况。案件管理方面,加强对案件办理全流程的监督,包括案件受理、办理流程、结案等环节,对案卡填录加以重视。质量管理方面,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验,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同时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考评标准,避免“一刀切”。例如,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等不同检察业务,应该结合其工作性质和业务重点,设计与之相适应的考评指标和权重,增强考评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三是促进考评结果合理应用,激励司法人员担当作为。“一取消三不再”后,考评结果的应用更注重激励司法人员“高质效办案”,对于能做到这一点的检察人员,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晋升晋级等方面给予奖励。对于存在问题的人员,通过培训、指导等方式帮助其充分理解质与效的平衡,提升其工作能力,而非单纯的惩罚惩处,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氛围,提升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办案水平。还可以根据考评结果,总结经验,发现工作流程或者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优化与完善,充分发挥考评体系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打造高水平检察队伍

    应勇检察长要求新时期检察人员注重提升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要拥有熟练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

    一是提升政治素质。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提高政治站位,秉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忠诚的政治信仰,主动融入中心大局,依法依规履行检察职责,扎实推进队伍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强化检察履职能力,全面从严治检,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此外,还要强化检察队伍对人民的忠诚意识、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对法治的依赖,进而形成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规范,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检察队伍。

    二是强化业务素质。加强专业培训,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定期组织检察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可以通过“检校共建”的方式,邀请法学专家授课,交流研讨,从理论和实践的交互中,提升自身素养。鼓励学术研究,让检察人员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或参与课题研究,提升理论水平,可以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学术研究机构或小组,提供学术交流和研究的平台。可以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分析典型案例,让经验尚浅的检察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流程、证据审查的方法、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提高思维能力和判断力。可以推动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检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三是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职业权利保障,落实“三个规定”,对于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做好填报记录,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完善职业身份保障,建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从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细化权责清单,健全检察人员任免、考核、奖惩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强化职业经济保障,为检察人员提供与其身份、职责相匹配的福利待遇。提升职业安全保障,检察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安全威胁,要加强职业安全保障,加强检察人员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面向基层检察干警开展心理培训,锤炼心理素质,强化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稳定检察队伍,提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荣誉感,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践行公平正义。

    综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深刻的价值内涵和重要的实践意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通过打造高水平检察队伍、杜绝机械性办案、建立并使用科学的考评体系,能够有效破解办案质效难题。未来,应持续深化对高质效办案的探索与实践,将价值理念切实转化为行动自觉,推动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坚实根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课题组成员:崔云波系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杨春柚系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一级科员

    本文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内涵和实践路径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崔云波系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一级主任科员;杨春柚系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一级科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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