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日前,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涵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等6章54条内容,旨在为推动陕西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严把准入关口
“新修订的《条例》严把司法鉴定准入关,细化了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设置的条件。”近日,陕西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吴元明做客陕西司法新媒体普法专栏“天天学法”栏目时介绍,在机构设立条件上,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陕西省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申请程序,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备与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执业场所、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能力等考核评价。
考虑到鉴定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新修订的《条例》还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司法鉴定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建设高水平、具有专业特色的司法鉴定机构。
丰富监管举措
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强化司法鉴定活动的事前事后监管至关重要。但随着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鉴定改革的不断深入,针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制度机制也需要与时俱进。
为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需要,结合《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丰富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手段和方式。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信用管理条款,明确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同时,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定期考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程序规则、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明确协会职责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执法实践中专门性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陕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内容,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作用,提升行业自律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据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的自律管理;开展业务交流和教育培训;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按照行业规范、处分规则实施奖励和行业处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会员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专业学术研讨,对重大疑难、特殊复杂鉴定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近年来,陕西省司法厅不断强化司法鉴定监督管理,规范和保障执业活动,司法鉴定行业稳步健康发展,司法鉴定公信力显著提升。目前,陕西已核准登记司法鉴定机构109家,登记司法鉴定人达1671名。2024年陕西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案件6.8万件,2025年截至6月已办理3.2万件,鉴定意见采信率达98%以上。(供稿单位:《法治时代》陕西运营中心)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