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层队伍建设是推进审判体系和执行体系(以下简称“审执体系”)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基层法院队伍在司法改革“四梁八柱”基本建立的基础上,正步入内设机构重组适应、团队组建磨合、人员分类调适等“适配”阶段。如何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保障基层法院审执队伍建设适应审执体系现代化需求,着力解决审执制度顶层设计与队伍建设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异化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从审判能力和执行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性入手,运用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法,剖析问题根源、论证效能冲突、直面改革需求。以提升审判能力和执行能力为目标,把好思想政治工作“总开关”,注重审执体系建设为基,优化激励监督机制,激发队伍整体机能。
一、加强新时代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基层法院作为司法体系的基石,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加强新时代基层法院队伍建设,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是从司法实践需求来看,基层法院处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前沿,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案件类型日益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涌现。数据显示,全国基层法院每年审结案件量占法院系统总量的90%以上,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超300件。面对高强度、高难度的司法工作,基层法院队伍的专业能力、工作负荷承受力直接影响案件办理质效。若队伍建设滞后,将导致案件积压、裁判质量下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动摇司法根基。
二是从法治建设目标层面分析,基层法院是法治精神向社会传导的关键枢纽。基层法官的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直接面向人民群众,其司法能力和职业素养是社会公众感知法治的重要窗口。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不仅化解个案纠纷,更能通过裁判规则的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形成法治信仰。若基层法院队伍缺乏职业使命感与专业素养,司法裁判难以体现公平正义,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将受到侵蚀。
三是从队伍自身发展现状审视,基层法院队伍存在结构失衡、人才流失等现实困境。部分偏远地区面临高层次法律人才引不进、留不住,年轻干警实践经验不足,部分干警知识结构老化,难以应对新经济、新业态带来的法律挑战。此外,司法工作高强度、高压力的特性,叠加职业保障体系不完善,导致干警职业倦怠现象凸显。加强队伍建设,是破解基层法院发展瓶颈、激发队伍活力的必然选择。
四是从司法改革纵深推进进程设计,“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对基层法院队伍提出更高要求。员额制改革、绩效考核机制优化等举措,需要法官既具备独立裁判能力,又能严守司法底线。同时,智慧法院建设带来的技术变革,要求干警熟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工具提升审判效率。若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改革需求,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将难以转化为实际效能。
加强新时代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既是应对司法实践挑战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要求。只有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基层法院队伍,才能筑牢司法公正的根基,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理性探究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神经末梢”,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守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队伍建设质量直接决定司法改革成效与基层治理效能。面对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落实等新挑战,理性审视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与困境,探寻优化路径,既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夯实法治根基的必由之路。
(一)问题“破局”
一是审执团队未完全脱离固化模式,留有行政色彩。审执团队建设的目的是为减少管理层,搭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审执团队模式,充分发挥审判权和执行权,减少行政管理和不必要的干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执团队改革,表现出了“旧瓶装新酒”的现象,即法官除了没有对具体案件的行政审批权外,依然基于司法政务、审判、执行管理权“尴尬”地发挥着行政管理职能,如业务学习、纪律管理、考核考评等内容。审执团队中的法官亦未能充分发挥出团队中心,积极凝聚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理想作用。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状态相对松散。有个别法院将审执团队设置了等级差异,存在层级高低之分,留有科层制的色彩。在确定新型审执团队的负责人时,有些法院仍然表露出明显的行政化倾向,直接由院长、庭长、执行局长担任审执团队的负责人,而不是以业务骨干为核心,行政化色彩浓厚。
二是审执辅助人员配备不到位,人才相继困难。随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落地,审判辅助人员作为员额法官的后备军,成为推动和影响审执体系现代化的中坚力量。但基层法院审执辅助队伍建设情况不容乐观。一是现有法官助理队伍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其中大部分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未入额的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面对着与员额法官较大的工资差距、尊荣之别,内心落差较大,加之多临近退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往往影响审执质效发挥。二是基层法院审执辅助岗位缺乏吸引力。近年来,基层法院审执工作面临任务繁杂、工资待遇相对不高的现实状况,在不少地方的公务员招录中,曾多次出现基层法院公务员报考人员不足招录比例,法官助理岗位“轮空”招不上人的现象。而面对上级法院到基层选拔法官助理的机会,基层法院的优秀法官助理、书记员往往会踊跃参与,大多会被上级法院选拔走。致使基层法院出现原有优秀的法官助理被招走、新的法官助理补充不上来的尴尬境地。在审执团队组建中,出现多名员额法官共用1名法官助理、书记员,无法实现司法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影响审执效能提升。
三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多、任务重,成效不明显。思想政治工作一直是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党一项重要的工作法宝,有许多经验传统值得继承和发扬。随着以审执体系现代化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对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的重视程度被一再提高。于是各类立意鲜明带有时代特色的主题教育、专项活动层出不穷。随着逐年增多的活动和主题教育,基层法院出现了“活动套活动”强势推进,挤占业务时间,基层干警疲于抄写笔记,应付心得体会,反复自检自查。原本是端正理想信念、改善工作作风的教育引导,却成为基层法院干警的课业负担,没有发挥出思想政治教育对于法院队伍建设的积极正向引导作用,缺少“让人敞开心扉”人文精神的滋养和“润物细无声”的文化感召力,出现“上热下冷”的境遇。
(二)探析“重生”
一是行政化管理与审执效能的冲突。法院作为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行政权与审判权是法院不可或缺的两种基本权能,行政权是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需要,而审执权则是法院行使审执职能的必然要求,使得行政权与审执权天生交织于法院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因此,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的混同,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困扰审执体系、审执能力现代化的行使和发挥。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由于忽略了“组织—机制”的构造以及“组织—机制”与制度意图之间耦合性的构建,行动主体的行为缺乏机制的具体指引,导致制度运行现实受阻,没有充分发挥制度设计的功能和价值。在审执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如果不相应地对审执权力监督机制、重大疑难案件发现机制、法官能力养成机制、审执团队组建等机制加以完善和契合,就容易制约审执权力去行政化的彻底性和成效性。
二是紧迫的改革需求对基层法院队伍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经历了“制度重建—恢复发展—技术改革—体制改革”的演进路径。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围绕着推进审执体系现代化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启程。改革早已从技术层面深入到司法核心,而作为改革执行者、落实者的法院人,尤其是基层法院干警职业素养、能力水平是否能适应并跟得上改革步伐,尚待努力。近年来,基层法院落实改革的步伐是紧密而扎实的,改革也的的确确对基层法院队伍造成了冲击。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之后,提升了法官任职条件,造成对新老人员职业发展的冲击,以审执为中心的审执团队组建后,法官作为审执团队核心,能否担负起提升团队工作效能之责,尚待努力。迅速发展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对法院干警原有司法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冲击,对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全新又现实的要求。建设一支能够推进审执体系现代化,与新时代人民法院使命任务相适应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已经成为法院发展的必需之举。
三是思想政治工作未能与法院队伍建设紧密契合。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最大政治特色和政治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对于队伍建设的强化引导作用,确保法院队伍坚持正确的政治站位,树立切合改革目标的司法理念,能够增强法院队伍的认同感、荣誉感、使命感。但相对于基层法院纠纷解决相对集中、审执资源相对有限、法官司法能力相对薄弱的现状,在具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过程中,应结合基层法院特点,采用适应改革需要的方法手段,引领法院队伍健康、有序发展。如果基层法院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中,仅仅依据“灌输式”教育、“一阵式”“一过式”培养、“形式化”检查,势必有悖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初衷,无法有效激发基层法院队伍活力。
三、推进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思辨建构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基石,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在社会矛盾多元复杂、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传统队伍建设模式已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思辨建构,需立足现实困境,以系统思维剖析问题根源,以创新视角探索改革路径,从而锻造出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为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一)围绕审执体系建设,注重法院队伍个性化发展
牢固树立司法改革大局观,以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为前提,坚持审执体系顶层设计与基层工作实际相统一,全面推进基层法院队伍个性化发展。
一是以质效为要素,科学构建审执团队。提高审执质效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建立符合审执工作规律、管理科学的审执团队以替代行政式管理的审执庭(室)是大势所趋。为最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需要因地制宜组建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审执团队,应当以相对固定为原则、临时编组为例外,探索法官和法官助理双向选择机制,注重年龄、学历、能力互补,提高司法团队黏合力。同时,明确审执团队不是法院内设机构,每一个法官团队地位平等、独立行使权力。突出法官在团队中的监督协作作用,充分发挥团队合作优势,以确保审执团队管理畅通,真正发挥提升审执效能作用。
二是以强基为根本,促进法官队伍有序发展。无论是审执团队的科学运转还是司法责任制得以落实,都离不开法官队伍能力的提升。可以说法官素质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审执权力结构模式设计并运作的好坏。要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建设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员额动态增补和退出机制,严把入口关、完善出口关,经过初期阵痛,逐步净化法官队伍,建立相对稳定、高素质、善审判、会执行的法官队伍。同时,要真正落实好员额法官逐级晋升与择优选升制度,一方面让普通法官享受到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的待遇,另一方面要坚持通过考核让“优者”上,真正打造一支肩负得起法院审执事业重任、保证审执基业稳固发展的基层法官队伍。
三是以管理为核心,形成助理动态管理模式。针对审执辅助人员招录难、留人难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可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下,将招录条件设置相应降低,先满足招用人员刚性需要,后期注重加强审执辅助人员培训。对有入额发展意愿的审执辅助人员,加大培养力度,在获取相应证书条件后,转变为员额法官,形成人才流动闭环。建立对法官助理科学的管理、晋升、考评和待遇保障制度。同时,相应地提高优秀审执辅助人员待遇,在绩效考核奖金中增加必要的物质奖励。
四是以制度为纲要,完善配套保障举措。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健全人员管理机制,完善配套保障举措,加快推进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法院不同类别人员的交流机制,促进审判、执行和综合行政岗位合理流动,推进落实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和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做好综合行政人员待遇落实,为综合行政人员晋升留出必要的晋升空间,防止综合行政工作空心化、薄弱化。同时,落实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后在编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相关政策,完善法官助理招录、管理政策,健全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机制,健全聘任制书记员队伍招录、管理、使用机制。
(二)以提升审执能力为目标,注重教育培训相结合
为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功能作用,实现审执体系现代化,建立符合司法改革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提升能力素养的教育培训体系是必然之举。
一是抓住思想政治、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总开关”,克服原有务虚空转、流于形式的工作方式,将政治培训与典型案例相结合,用“引领”代替“灌输”、用“实效”代替“形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原则性、实效性,保证基层法院队伍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司法理念。
二是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培训,切实提升基层干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确保学有所用、用有所精、精有所成。针对员额法官,应遵循法官成长规律,根据初任法官、成熟法官、晋升法官不同阶段需求,开展特色培训,着重提高法官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提升总结办案经验和司法规律的水平。针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培训,应侧重以满足审执辅助工作需求为前提,开展必要的进阶培训,为后续遴选法官储备人才;针对综合行政岗位和司法警察培训,应强调岗位职责专业化技能培训,同时,注重综合行政人员能力的“复合加工”,即提升综合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培养专长,还要不断增强其服务保障审执工作水平,为综合部门和审执一线部门人员顺畅交流创造条件。
(三)优化激励监督机制,激发法院队伍整体机能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放权与监督关系,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将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以及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后,法官等级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按期晋升,这些都使得法官拥有更宽松的办案自主权和更独立的发展空间。
为确保案件审执廉洁公正高效,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审执规律又能合法约束法官行为的考核体系,以发挥必要的激励监督作用,达到可以使法官处于及时“自我”审视,提高办案绩效,又成为“外在”有效监督约束的考核措施。完善基层法院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与责任定位,配合完善的考核指标,将法官绩效考核结果与法官等级提升、评先选优、上级遴选、岗位交流等对接。审判辅助人员考核可以参照法官考核办法,推出相应的考核等级、对等相应的绩效资金等措施。法官应对自己所在审执团队的辅助人员的考核拥有一定考评权重,有利于加强审执团队管理,并客观反映工作状况。综合岗位人员和法警将以公务员考核为主,注意将平时业务通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达到全面客观激励监督。通过有效可行的激励与监督机制运行,将大大提升基层法院队伍整体活力。
综上,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法院队伍,不断提高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既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迫切要求,更是实现审执体系现代化的组织保障。笔者结合司法改革以来,基层法院在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审判和执行团队组建中留有行政化色彩、人员配备不到位、政治廉政建设任务重、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以提升审判能力和执行能力为目标,提出法院队伍个性化发展、教育培训总分结合、优化激励监督机制的思辨建构,希望为基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法院审执体系建设迈向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
(作者郭泽佩系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