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退休后继续工作,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7-08 来源:法治时代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呢?

      

    基本案情 

    郑江退休后到某公司从事电力设备操作等工作,日薪12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在工作中受伤住院。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郑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从属关系。本案中,郑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某公司是依法注册的企业,双方均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郑江在某公司工作,提供的电力设备操作等劳动系电力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受公司的管理和支配,公司为郑江发放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的要素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可主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若非用人单位原因,则应依法终止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也应当规范用工行为,在招用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尽量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来源: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朱小青 周伟)

     

    (责任编辑:王凯伦)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