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制度,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本质特征使其与社会治理之间联系紧密,社区矫正的质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4月,司法部在湖南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会时明确提出“要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行动,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内容和方法,加快推进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的社区矫正现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对现存问题成因及解决路径提出一管之见。
一、社区矫正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
社区矫正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矫正制度惩罚与教化双重功效的发挥。从制度设计而言,社区矫正为了实现社会化行刑的目的,涵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六个主体,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划分和协作要求,这表明社区矫正不是单一维度的活动而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内的主体各司其职且配合默契才能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惩罚与预防的目的,故而在对社区矫正问题进行探讨时应该关注系统协调运作。
社区矫正生态系统具有四个特点。一是整体性。社区矫正生态系统由各参与主体围绕矫正对象,通过资源和信息的交换,形成整体合力作用于矫正对象。二是层次性。社区矫正生态系统是由若干个子系统建立起来的,且每个系统的运行模式、评价体系各不相同。如包含社区矫正的启动决定系统、运行系统、社会支持参与系统、执行管理系统、监督系统等。三是开放性。系统的开放性指系统内的主体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通过信息资源的传递与交换相互作用。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性使得矫正对象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联系,相比监狱矫正而言,主体之间的资源传递相对自由,系统具有开放性。四是互动性。恰如每一个生态系统都有一定的生物种群与其栖息的环境相适应,并时时进行着物种、能量、物质的交流。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系统内各组成要素的结构、状态、功能处于动态的协调之中,社区矫正生态系统中的各要素在矫正过程中也处于信息、资源互动的状态。
社区矫正生态系统高质量运转,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充足的矫正资源。充足的矫正资源可以理解为社区矫正参与主体的完整,主体的完整才能构成社会矫正的生态系统。根据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矫正对象成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矫正小组的人员齐全也属于矫正主体完善的范畴。二是矫正资源的整合运用。社区矫正生态系统资源运用整合的前提是资源具有界限分明的特性,即矫正主体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责权限需要清晰界定。不同的主体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法院决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从决定适用到解除矫正全过程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矫正执行;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法手段的实施;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主体则作为辅助支持主体参与以上主体对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侧重帮扶教化。这些被预设定义的功能划分了各个主体的位置,形成社区矫正生态系统的主体子系统,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不同的矫正作用。三是社会控制得当。研究表明,在社会生态环境中, 罪犯既会受到各种不同社会系统因素的影响,也会持续而有活力地与其相互作用,形成促进罪犯改造的动力。无论是社会控制还是社会支持,都对个人形成社会关系网。社区矫正生态系统围绕矫正对象构建了多层次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关系网在理想状态下能够对矫正对象进行适当的社会控制以达到惩戒预防目的,同时发挥教化帮扶功能。
二、社区矫正困境受制于系统功能
(一)矫正资源不足
矫正执行主体实际层面的缺失使得矫正生态系统存在缺口。如前所述,社区矫正具体矫正过程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司法行政机关中履行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其他主体起到辅助作用。但是社区矫正普遍存在工作人员不足、社会工作者实际参与缺位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23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面向社会招聘的方式,按照与社区矫正对象总数1:10的比例配备专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机构的辅助力量。但实践中,由于地方社团组织发展滞后,社会工作者的数额少,且财政支持不足,导致社会工作者在实际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参与不足。
(二)资源界限不清
虽然《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职权界定清晰、工作照章办事有法可依,但在实际工作中依旧呈现出角色冲突、职能混淆的情况,矫正层次实际上不清。
按照制度设计,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承担了制度设计的行政期待,承担着矫正监管者的角色;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定位则承担着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但许多地方由于社会工作者的实际缺位,司法所人员一方面需要处理行政监管事务,在社区矫正对象面前以“刚性”的面貌出现;另一方面又需要负责制度设计上社会工作者需承担的教育、服务者角色,对于社会支持提供、资源链接方面展现“柔性”处理的一面。在实际矫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很难融合功能相反的两种角色,突出体现在司法所处理较难管理的矫正对象上。司法所作为被委托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不具备对矫正对象实行奖励和惩罚的权力。在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惩处时,需要上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获得审批,且社区矫正机构在涉及收监流程时,相对于法院、监狱机关和公安机关来说权威较弱。
(三)信息流通受阻
一是跨省司法行政部门间信息流通受阻。社区矫正引入我国已有十数年,在地域实践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矫正措施,这体现在各个省份区域自发建设的社区矫正智能系统。以四川为例,该省统一研发配置的“在矫通”系统,分为矫正对象端和工作人员端。矫正对象端以App的形式下载到矫正对象手机并实名登录,主要包含了定位签到、教育学习、日常报告、公益活动和帮扶考核五个模块;工作人员端则包含了矫正文书管理、大数据位置监管、矫正对象信息管理等相关模块。在功能上看其他省份的矫正系统大致内容相同,但是省际矫正系统各不相通,在涉及跨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变更的问题上,系统之间信息不能互联。
二是司法行政部门与系统内部其他部门信息流通受阻。除了矫正机构内部的信息流通存在阻碍,在整个矫正生态系统中也存在一定的隔阂。如前所述,社区矫正生态系统中的不同主体在矫正不同阶段,应该承担不同功能以协助执行主体进行矫正工作,只有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正常发挥功能,社区矫正系统才能高效运转。但在实际中,由于履行职责的惯有方式和参考标准不同,各个主体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协调性不足的情况。
(四)系统有限开放:社会力量被排斥在外
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污名化和负面标签,从而带来社会排斥的现象,而社会排斥是造成再犯罪的重要诱因。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会采取非必要不暴露的“去污名化”策略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进行保密。保密的对象一般是非矫正小组、与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接触面的群体,换言之,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网络。这一方面确实能够避免罪犯身份对矫正对象造成的二次伤害,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社会力量对矫正过程的参与。并且,这种“去污名化”的应对策略,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对于罪犯身份的排斥和避讳的情感倾向。矫正过程中被动排斥参与的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矫正方面体现更为突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面临着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对未成年人进行合法监管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本身属于保护群体,就学的未成年人同样属于学校和社区监管的范围内,由于某些矫正对象的犯罪特殊性,出于保护的目的,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无法告知或者有限告知学校相关人员矫正信息,将相关群体排斥在矫正过程外。系统内部对矫正参与主体的选择性开放和主体排斥,使得社区矫正的参与网络不完善且力量不足,系统的作用发挥有限。
三、打通社区矫正系统功能梗阻的路径
一是分离执法主体角色,树立执行主体权威。司法行政人员承担着执法者和帮扶者的双重角色,使其陷入监管“刚性”不够和帮扶“柔性”不足的角色定位问题,在面临矫正对象时存在角色割裂,且由于司法所内接收矫正对象区域与日常办公行政服务区域重合,使矫正行为的严肃性大打折扣。笔者建议,突出司法所行政人员的执法属性,从法院判决阶段就要对其进行权威塑造;分离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属性与执法矫正属性,将矫正人员日常监管报到区域与日常行政服务区域分割、司法行政机关内部独立成立矫正执法队伍,统一配置制服等醒目装备以树立起庄重的形象。
二是建立部门协调制度,阶梯化权限共享信息。社区矫正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存在预留空间,使得在实际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矫正对象的管理存在空隙。笔者建议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制度,厘清各部门具体职能和业务对接清单,配合专职岗位处理社区矫正事宜;针对矫正对象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平台,面向不同层级部门的工作人员阶梯式开放信息权限。
三是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前文所述,当生态系统满足矫正资源充足、矫正资源整合运用和社会控制得当三个条件时,系统的双重矫正功能才能得到发挥。但是调研发现,这三个条件不齐全一直阻碍着社区矫正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首先,由于公务员编制的定额和矫正对象分配的居住地原则,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配比悬差大;地区社团发展的差异使得调研地社会工作者资源有限,再加之经费不足,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实际缺位。司法所人员被迫承担执法者和帮扶者的双重角色,从而陷入监管“刚性”不够和帮扶“柔性”不足的角色混乱境况。社区矫正执行中的两大重要主体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位置缺失和功效丧失使得矫正生态系统的矫正资源不足。其次,为了避免污名化和社会排斥对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影响,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在保密原则和非必要不透露的原则下,会选择性排斥过滤部分主体的参与,系统处于有限开放的状态。并且在系统内部,由于尚未形成信息的传递通道,主体内还存在资源流通的阻塞,无益于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最后,由于制度设计上执行部分主体被排斥在系统外,再加之辅助主体的参与动力不足,对于矫正对象的社会控制实际较弱,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网络没有形成,司法所人员这一执行主体的监管作用被过分要求。
综上,矫正资源的不足、资源整合受限与社会控制薄弱会使得社区矫正生态系统的整体合力被压制,系统功能发挥失灵。应分离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服务属性与执法矫正属性,完善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使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发挥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助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曾子窈系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2022级在读研究生,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