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2025年7月19日,由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主办,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研讨会暨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活动在重庆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吸引了来自学术界、实务界、企业界等260余名嘉宾齐聚一堂,共同聚焦探讨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问题,也共同见证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盛大开业。
现场活动照片
揭牌启航 谱写蓝图
晨曦初露,司子鹏主任带领嘉宾们参观了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的现代化办公环境,从宽敞明亮的接待前台,到设施完备的会议室,再到律所的专业办公区,详细地向嘉宾们介绍了律所的布局规划、功能设置以及文化建设。嘉宾们对律所现代化的办公环境和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表示赞赏。优美的办公环境,不仅彰显了律所对法律服务品质的极致追求,更体现了对律师职业发展全方位的重视与支持。
随后,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迎来了激动人心的揭牌时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肖志军、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孔祥彬、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宇刚、姜云共同携手,为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揭幕。自此,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发展的道路上开启新的篇章。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也将在总所支持下,立足重庆,辐射西南,远接南亚与东盟,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
辞寄厚望 聚势启新
伴随着热烈的气氛,与会人员移步至主会场,开启“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研讨会暨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品牌运营合伙人王梦蝶担任主持。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品牌运营合伙人王梦蝶担任主持
在致辞环节,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何洪涛对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成立表示祝贺。他表示希望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坚守法治初心,强化专业与品牌建设,促进协同发展,为重庆律师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何洪涛会长强调,律师要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者,也要做社会法治建设的推动者。他相信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将立足新起点,实现新跨越。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致辞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对与会嘉宾们的到来表示最真挚的感谢和最热烈的欢迎。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背景,深刻阐述了此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王兆峰表示,此次研讨会汇聚了来自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纪检监察法等众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保护问题。他还介绍了重庆的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以及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成立背景,并预祝研讨会和庆典圆满成功。
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致辞
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首先对与会嘉宾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强调此次活动不仅是周泰律所的开业之喜,更是法治中国进程中思想交流的重要时刻。司子鹏表示,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开业不仅代表了专业基因与地域精神的深度融合,更是象征着红岩精神与周泰文化的交融,并从哲学角度阐述了律师制度的重要性。最后,司子鹏主任表示,未来将与法律界同仁们携手同舟共济,让公道和正义得以彰显。
在分所启动仪式中,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何洪涛、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肖志军、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孔祥彬、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宇刚、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朝晖、姜云、张洪艺作为启动嘉宾齐聚舞台,共同伸出双手,轻轻按下象征着启航的启动按钮。至此,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正式拉开帷幕,开启了其服务重庆法律市场的全新序幕。
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学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签约仪式上,在与会嘉宾们的共同见证下,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学院执行院长、教授潘金贵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和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随后,重庆警察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教授黎宏,重庆警察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孟令战,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司子鹏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将与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警察学院携手并进,致力于在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共同推动法治建设与法律教育的发展,为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贡献一份力量。
法学名家 论道新知
随后,研讨会进入第一单元《民营经济的实体法保护》,本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担任主持。他以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主持风格,引领嘉宾们开启了一场关于民营经济实体法保护的深度对话。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以《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他谈到,我国采用混合型经济体制,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都是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刑法同等保护,过去存在对民营经济刑法保护不利的现象,现在需加强保护。陈兴良教授认为,对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主要是平等保护问题,要提升对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使其对标国有经济。他提出,刑法保护可分为积极性保护和消极性保护。积极性保护包括通过设立罪名、提高法定刑等方式依法保护民营经济,或通过惩治犯罪、从重处罚等提供司法保护;消极性保护则涉及在民营企业犯罪案件中充分保护其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并强调要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司法行为等,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副会长周光权围绕《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民营经济发展》从三方面展开分享:一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罪刑法定作了重申,该法第63条规定明确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考虑刑法规定,不得随意追究刑责;二是要遵循罪刑法定面临挑战,如实践中存在无罪率低、类推解释多、错误纠正难等问题,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三是要重视罪刑法定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应推广到更多财产犯罪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周光权教授强调,要让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需要立法机关继续完善立法,司法机关勇于担当、纠正冤假错案,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林维围绕《如何保障灰色地带的行为》发表了主题演讲,他谈到,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常有创新行为处于法律灰色地带,这些行为可能因经济改革模式的变化、法律规则的滞后或地方政策对法律的软化而产生。林维教授强调,对这些行为需审慎看待,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对模式创新保持宽容和观察。他表示,判断行为性质时要有场景意识,结合当时当地的法律、政策环境,避免用过时或未适应政策变化的规则苛求企业家。此外,林维教授还关注司法实践中无罪案件问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警惕并及时梳理各地执法、裁判标准差异,避免相同行为在不同地区出现有罪无罪的两极化判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法决断是否有罪的争议性法律问题,不应放纵地方法院采取不同裁判立场,原则上应倾向于不定罪,以保护被告人权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以《从非法经营罪看民营经济的刑法保护》为题,分享了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及实体法角度的辩护策略。她表示,民营企业在经营、融资、税务等环节面临诸多风险,如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的适用,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劳东燕教授强调,辩护时除依据法律条文外,还应关注政治社会性辩护,从企业家对社会的贡献等角度争取更合理的处理结果,并分析了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表示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存在口袋化倾向,易导致民营企业家权益受损。她提出,应从实体法角度为刑事辩护提供更多思路,如限制“限制买卖物品”的范围,明确其需具备物品特性且涉及特殊性业务等标准,以有效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车浩以《经济犯罪的治理政策》为题,分享了对经济犯罪本质特征、中国立法独特性及民营经济保护的见解。车浩教授认为,经济犯罪本质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经济秩序的保护,具有易变性和时代性,与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恒定性不同。中国的经济犯罪立法受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影响,呈现独特性,如非法经营罪的演变。车浩教授强调,刑法应保持谦卑和克制,认识到自身认知有限性及经济发展的无限性。在民营经济保护上,他表示,经济秩序的钟摆特性决定了民营企业的命运,刑法需避免过度干预,为经济社会变化留出空间。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肖志军以《民营企业的行与刑之责任边界和罪罚关联》为题,探讨了行政与刑事结合解决涉企案件的路径。他表示,刑事法学圈关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衔接问题,企业和企业家的罪名常与行政行为相关。肖志军副会长强调,律师行业对经济环境变化有敏锐感受,企业法律服务需求萎缩反映企业资金紧张。他提出通过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如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反向衔接,以及最高检的相关指导意见,可有效解决问题。肖志军副会长表示,处理涉企案件时要把握责任边界,考虑证据审查、比例原则和责任转化,避免过度刑事处罚。他还提到,法益修复应成为案件处理的重要考量,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茶歇之后,研讨会进入第二单元《民营经济的程序法保护》的分享,本环节由北京理工大学律师学院院长、教授韩秀桃担任主持。以其专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主持经验,带着嘉宾们开启了一场民营经济程序法保护的深度探索之旅。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以《中国民营经济的刑事司法保护》为题,对民营经济刑事司法保护中的程序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表示,程序法保护对民营经济至关重要,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多个层面。陈卫东教授提出五点建议:一是明确侦查管辖规则,规范异地办案程序,避免地方公安机关为经济利益争夺管辖权;二是加强立案监督,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三是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审慎考量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措施,优先适用非羁押措施;四是规范涉案财物处置,明确查扣冻适用范围,加强外部监督;五是构建企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轻微犯罪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他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实现对民营经济的有效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以《民商法视野下的民营经济协同法律保护》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赵万一教授表示,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其发展的动力之一,因此保护民营经济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他提出,当前刑法制度设计主要以自然人为基础,未充分考虑企业等组织犯罪的特点。赵万一强调,平等保护是民营经济保护的核心,但现有刑法在设计上存在不平等,如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异化对待,认为刑法应更注重权益保护而非仅秩序维护。赵万一教授还提出,刑法谦抑性要求避免过度使用刑法手段,应为经济活动留出空间。他建议明确刑法立法目的,应从保护人民向服务人民转变,并在法律体系中理顺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避免刑法“帝国主义”的倾向。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王旭以《优化营商环境的公法上程序法思考》为题,从公法角度探讨了民营经济保护问题。他表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受政治逻辑影响,民营企业刑法保护是规范公权力扩张逻辑的结果,根本在于通过准确适用刑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优化营商环境,王旭教授提出三点程序法建议:一是规范行政程序,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抓紧制定以《行政监察法》为典型的行政场景立法,约束行政权力,避免运动式执法等现象,确保民营企业有稳定的预期;二是完善权力分工与制约监督机制,强化监察法中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平衡权力以防止其扩张对民营经济造成负面影响;三是完善备案审查程序,使其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王旭教授强调,这些程序的完善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围绕《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对人对物强制处分的程序完善》发表了主题演讲。他表示,中国存在趋利性执法的司法异化现象,民营企业及企业家面临较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刘计划教授认为,侦查机关拥有绝对权力处置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及财产,源于刑事诉讼立法将侦查权绝对化。他提出,应通过完善刑事诉讼法来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如缩短刑事拘留期限、确立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查冻扣措施机制,以此为过渡,进而建立逮捕与查冻扣的法院司法审查机制。刘计划教授还强调,要严格按照少捕慎押与规制查冻扣的立法精神规定执行,避免将立法精神定性为作为权宜之计且变动不居的刑事司法政策,以确保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围绕《刑诉法参与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路径》发表了主题演讲。李奋飞教授认为,作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不仅给予民营企业精神鼓舞,明确国家政策导向,也为法律制度完善奠基。他表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民营企业虽灵活性较强,但也存在着规范性较差等管理劣势,因而面临着比较突出的刑事困境。而我国刑事诉讼法 “以自然人为中心”,企业犯罪司法 “查处性” 特征明显,司法成本高、负效应大,难实现法益修复和再犯预防。李奋飞教授建议,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应考虑优化企业犯罪治理方案,在特别程序中确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单位犯罪特别规定提炼纳入,确保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严格依法进行,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二是扩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至符合条件的企业犯罪,丰富检察机关办案工具,激励企业 “改过自新”,实现多方共赢;三是对符合条件企业犯罪案件采取封存犯罪记录方式,降低案件 “水漾效应”,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带来多重负面社会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学院执行院长、教授潘金贵以《程序法视角下民营经济保护的要点和难点》为题,结合其办理涉企案件经验,表示程序法中民营经济保护的要点和难点。他强调,处理涉企案件时,应慎重采取对人和对物的强制措施,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致命影响。潘金贵认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难点之一,尤其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政策下,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民营经济权益存在冲突。此外,潘金贵教授还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的法外开恩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间也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建议辩护律师应高度重视程序法的作用,通过程序法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争取更好的法律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以《涉案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托管问题》为题,探讨了涉案企业经营性资产托管的规范依据、实践问题及规范方向。他表示,托管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应用较多,但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确定程序不明确、托管方权限不清、资产处置不透明及救济途径不畅等问题。李伟副教授表示,应对涉案企业经营性资产托管作类型化划分的基础上规范程序、明确权限。就判决前的托管而言,应定位为查封、扣押、冻结的替代性措施,目的在于涉案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在此基础上明确托管的范围、条件和启动程序,并赋予涉案单位申请权。同时,他主张将托管决策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由办案机关而非政府作出决策,以规范托管程序并从而救济途径。
扬帆山城 再启新程
最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发表闭幕致辞。王兆峰再一次对与会嘉宾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次研讨会聚焦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与中央同期召开的相关座谈会相呼应,凸显了选题的重要性和时效性,并分享了三点学习体会:一是会议拓宽了与会者的视野,专家们从多维度深入探讨问题,触及立法深处;二是专家们提出了平等保护、罪刑法定、刑法谦抑等原则性问题,体现了高远的学术追求;三是发言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和对策建议。
随着研讨会接近尾声,共愿今日思想之星火,点燃民营经济法治护航的燎原之势,也标志着此次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研讨会暨北京周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的圆满收官。(供稿单位: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