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车被撞送修,上、下班只好打车通勤,这个费用责任人该不该赔?近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2024年2月,吴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陈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在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的车辆被送入某汽修厂维修15天,共计产生维修费用3770元,该费用已由吴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维修期间,为上下班便利,陈某通过乘坐出租车方式代替出行产生出租车打车费用750.83元。陈某请求吴某赔付无果,遂诉至芦溪县人民法院,请求吴某赔偿该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出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侵权人应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在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即所选择的交通工具应当能够满足其日常出行的基本需求,且费用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本案中,陈某上下班通勤距离较短,行程单一,案涉车辆维修时间较短,其选择打车出行,未超出必要性范围,且其提供了交通发票等证据,故陈某诉请吴某支付替代性交通工具费750.83元的主张,于法有据,遂依法判决吴某赔偿陈某替代性交通工具费750.83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依据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求、车辆用途等判断,对于替代性交通费的金额应当参照本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权利人若需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应当保留好维修清单、发票、租赁合同以及必要出行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其主张的替代性交通费予以证明。(供稿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对红)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