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微信沟通成关键证据 法院判令支付拖欠货款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7-30 来源:法治时代网

    在商业往来中,买卖合同的履行与款项支付是维系合作的重要环节。近日,一起因混凝土买卖引发的货款拖欠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终结,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拖欠货款8万元。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刘某向其购买混凝土,用于某沿街门头房垫层项目工程,双方以微信转账方式结算款项,截至9月25日的货款已结清。同年9月26日、27日,刘某分别向王某供应价值3.5万元、4.5万元的混凝土,两笔款项合计8万元,王某始终未支付,拖欠至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欠款8万元。

    王某辩称:自己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无付款义务,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仅约束当事人,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自己为买方,自己仅是受案外人吕某委托协调施工事务,既非货物收货人、使用人,也未从中获益,故刘某起诉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曾在刘某处购买混凝土且未付8万元货款的事实。

    对于王某主张自己仅是受案外人吕某委托协调事务、吕某才是买方的观点,法院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刘某陈述案涉混凝土的采购、送货、货款支付等事宜一直是与王某以个人名义沟通;王某在庭审中也自认是其本人联系刘某沟通购货事宜;同时,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案涉货款一直由王某通过其个人微信账号支付,王某就欠付的剩余货款亦一直以个人名义承诺还款。这些都能证实王某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综上所述,刘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王某支付刘某货款8万元。

     

    法官提醒

    当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若协商、调解不成,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二是收集和提交有效证据。要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验收报告等,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是明确被告主体。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适格的被告。如本案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王某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从而判决其承担付款义务。在起诉时,要准确确定被告,避免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怡然 靳如洁)

     

    责任编辑:黄筱婷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