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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聚焦 | 肩负重任:人民法院案例库应运而生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7-30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任重道远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之一

    2025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增加了《席某平强奸案——订婚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的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2-1-182-002)。曾经备受关注并引发舆情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案例,成为今后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应当参考引用的“类案”,并开创了从舆情发酵到入库最快的先例。该入库案例具备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显著特点。由此,也引发了《法治时代》杂志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启动并向社会开放两年来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的全景式关注。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法院建设的权威统一类案检索平台,收录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截至2025年7月15日,入库案例数量达到5040件,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人民法院案例库在促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

    希望越来越多的人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建言献策,同时继续抓好案例库建设使用各项工作,使案例库真正成为法官办案的“好帮手”、法学研究的“好助手”和普法宣传的“好窗口”。

    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于2023年7月底正式启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以此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促进法官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裁判水平,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一、类案检索:总量不足,作用有限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其出台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使在先案例成为法官作出裁判的参照或参考,是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法院分别创设了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行类案检索,为合议庭、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该机制运行至今对帮助法官正确裁判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结果运用等仍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亟须进一步规范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各级法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将类案检索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文法体系下的具体制度,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其实,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类案检索作为统一法律适用的一种裁判方法,早在各地法院已有试点并逐步推进。这个摸索的历程经过了10年。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次在司法文件中明确要求“本院创建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2020年9月,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实施仅2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是对于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二是对于应当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流转归档备查。

    三是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

    四是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内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

    全国法院有关类案检索的工作,由“自发试点”到“逐步推进”已有10年,按照《指导意见》“全面实施”也已有5年,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指导意见》确立的“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类案检索定位是否发挥了预期的作用?值得关注和研究。

    笔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检索的结果有15535篇文书,刑事189篇、民事13455篇、执行278篇、国家赔偿70篇、行政933篇,以及其他文书若干;从法院级别划分,最高人民法院148篇、高级人民法院2157篇、中级人民法院8676篇、基层人民法院4544篇,以及其他文书若干。

    输入关键词“典型案例”,检索的结果有9217篇文书,其中刑事201篇、民事6666篇、执行635篇、国家赔偿104篇、行政1334篇,最高人民法院95篇、高级人民法院747篇、中级人民法院4370篇、基层人民法院4001篇,以及其他文书若干。

    通过对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43篇中含有关键词“指导性案例”(148篇)和“典型案例”(95篇)的裁判文书逐篇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法院主动检索“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并参照适用的有11篇,占比4.3%;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指导性案例”,采纳的有2篇,占比0.8%;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典型案例”,无一例予以采纳(尽管其中有3篇最终在裁判文书中支持了当事人的请求,但均未对当事人进行正面回应);对于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并明确请求法院参照适用、予以回应的34篇,均不置可否、不予回应,占比13.4%;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参考案例31篇,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的,占比12.2%。

    由此可见,基于诸多原因,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情况可能收效有限。

     

    二、指导性案例:供不应求

     

    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编号截至261号。也就是说,指导性案例制度实施1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且具有“参照”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案例总数为261件,相对于全国法院每年需要办理的数以千万计的案件而言,可谓杯水车薪。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明确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其中第1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即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第7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执行情况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2月27日举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48篇。经过实证研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检索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文书仅2篇:(2018)最高法民再5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最高法民申4394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指导性案例”经审查后“参照”的也仅有2篇:(2023)最高法行再7号《行政裁定书》和(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民事裁定书》。可见,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作用发挥得并不明显。

     

    三、典型案例:基本未予参引

     

    《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其中已经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纳入了“类案”范围。而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和运行中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重申人民法院案例库已经成为“类案检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说明2015年来已经纳入“类案”范畴的“典型案例”依旧继续沿用。

    那么,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全面运行后,对于已经实施多年且仍将继续发布的“典型案例”(即类案)的效力如何定位、体例如何统一、文书如何参引,应当进行深入的研究。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新闻发布会上介绍,10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这些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25年6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全国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总数为155770530篇,经笔者检索,含有“典型案例”关键词的有9217篇。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95篇、高级人民法院的747篇文书实证研究发现,无一例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典型案例”予以参引并明确回应。因此,按照类案检索和人民法院案例库设定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参引典型案例的规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此项制度的修改加以完善。

     

    四、人民法院案例库:应运而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对类案的定义、类案检索范围、法官应当主动检索“类案”并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应当参考引用“类案”的诉求如何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成功建设并向社会开放,“入库案例”与之前实施多年的“类案检索制度”,理应实现无缝对接、有机融合。

    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明确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入库案例”的收录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及其格式。

    一是指导性案例。根据《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据此,指导性案例在案例体系中处于“金字塔尖”的位置,效力最强,属于当然的“入库案例”。至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审查流程、审议程序、参照使用等内容,在《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二是参考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同步产生的一种新的案例类型,其效力高于除指导性案例以外的其他案例,被收录入库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核程序,之所以将其命名为“参考案例”,意在凸显其参考价值。

    三是入库案例格式。根据《工作规程》第5条的规定,指导性案例按照发布时的文本直接入库,保留原编号并增加入库编号,如入库编号2022-18-1-207-002的指导性案例193号“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参考案例统一编号,体例格式一般包括标题、副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关联索引等。同时,《工作规程》对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社会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库流程、入库案例的检索使用、参考案例的动态调整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通过不断完善案例库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具体要求,提供更加丰富和优质的案源,促进类案检索制度提速发展。

    综上所述,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不是对实施多年的类案检索制度的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从而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提交“入库案例”、请求法官在“待审案件”中参引,有利于法官依职权对主动检索到的或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入库案例进行审查时,发现可以参引的“类案”。从这个意义上看,人民法院案例库与类案检索制度的关系,既是一脉相承,又是承上启下,更是创新发展。

     

    作者季建民系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7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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