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重道远的人民法院案例库之三
2025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增加了《席某平强奸案——订婚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的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2-1-182-002)。曾经备受关注并引发舆情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案例,成为今后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应当参考引用的“类案”,并开创了从舆情发酵到入库最快的先例。该入库案例具备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显著特点。由此,也引发了《法治时代》杂志对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启动并向社会开放两年来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的全景式关注。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法院建设的权威统一类案检索平台,收录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截至2025年7月15日,入库案例数量达到5040件,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人民法院案例库在促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
希望越来越多的人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建言献策,同时继续抓好案例库建设使用各项工作,使案例库真正成为法官办案的“好帮手”、法学研究的“好助手”和普法宣传的“好窗口”。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并运行之后,承继并延续了之前在类案检索制度中的做法,在2024年5月实施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21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
2024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800多万篇裁判文书,笔者输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关键词进行检索,找到裁判文书600多篇,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1篇、14家高级法院32篇(意味着还有逾半数的高级法院没有相关案例入库)。经进一步检索发现,在14家高级法院制作的32篇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和代理人提出的参考引用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的诉求仅作概述、但不予回应的占了一半以上。笔者在与不少律师交流中获悉,法院裁判文书中对他们提交的入库案例和要求参考引用的诉求,不予回应、不予解释的情况居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分析案例库、法答网使用情况与案件质量的关联性也了解到,有的法官运用案例库、法答网的意识仍然不足,满足于凭经验办案。笔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当前案例库完善至少还有4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将“应当回应”的制度承诺停留在“数字填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入库案例”的数据为18万件。这个数据从何而来?为何与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实际感受相去甚远?笔者对此进行实证研究发现:2024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全国各级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总数为800多万篇,其中含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关键词的只有600篇。这个数据当然不足以说明“入库案例”被参考的实际情况。落差原因,可能是统计口径引起的。
在案例库建设的调研中就有意见提出,对于非常简单的案件,如一律要求检索案例库,难免流于形式且增加了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对此,要防止机械解读《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进行了限制,具体包括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等4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并非硬性要求承办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都要检索一遍案例库,而是更多要求对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疑难案件进行类案检索。对于之后一定时期内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可认定为已经检索了案例库、知悉了入库类似案例裁判规则,不需要再重复检索,只需关注案例库更新。需要强调的是,法官对入库案例应当熟悉,主要是为了纠正既有裁判思路固化或裁判尺度偏差,防止在类案审理上出现法律适用不当、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工作规程》关于“应当检索”和“应当回应”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更好地贯彻实施。
如果法官对入库案例的使用仅限于“检索了”“知悉了”,但没有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求作出回应,显然是不够的。比如,某地一起刑事涉财产错判、错误执行回转案。案外人因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到位的合法财产,被另案法院在与其毫不相关的刑事案件中错误处置,最终被错误执行回转。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和刑事申诉,并提交了两个入库案例,请求法院在程序和实体方面予以参考引用。但申请执行监督的结果是:驳回申诉,服判息诉。对申请书和律师代理意见中提出的“入库案例”并请求适用“类案检索制度”的诉求,法院没有考虑。
未来,仍需继续探索将“一库一网(案例库+法答网)”融入审判执行常态,努力实现规范法律适用、多元解纷、提质增效的初衷。
二、将“不予回应”的习惯做法解释为“并不违法”
当事人提出的应当参考引用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的诉求在已作“客观表述”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入库案例”(类案)与正在审理的“待审案件”(本案)是否具有相似性,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能否作为“本案”应当参考引用的“类案”,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应当予以采纳等一系列问题,更多是不予采纳。
例如,王某申请行政再审案。2024年12月26日,王某收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提出要求原审法院应参引入库案例的诉求,该院在裁定理由中称“《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规程》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二审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对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入库案例未予回应,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程序”。对于《工作规程》规定的“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显然在法院要不要参考、怎么参考的认识上,审判实践中各方的理解并不一致。
三、将“入库案例”的参引条件局限于“基本案情”
笔者通过输入关键词“人民法院案例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裁判文书中发现,不予参考引用的理由普遍存在参考条件过于狭窄的问题,即大多数都是以“待审案件”与“入库案例”的基本案情不同,故入库案例确定的裁判要旨不适用于目前正在审理的案件。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一篇(2024)川民申5194号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黄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是“二审判决未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应予纠正”。对此,再审法院裁定书回应道:“黄某提交的案例与本案基本事实不同,二审未予参照处理,并无不当。”同时,裁定书认为,因为黄某未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二审判决不存在超出或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最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类案检索”制度中“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笔者认为,法院的回应理由提到的“类案”只能是与“待审”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显然限缩了“类案”的范围,似乎违背了类案检索制度的明确规定。
同时,关于类案的检索、识别、比对方法,《指导意见》明确“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因此,笔者认为要对“待审案件”与“入库案例”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而不仅仅是识别案由是否相同、对比“基本案情”是否相似。
四、将“类案检索”中类案范围限缩为“指导性案例”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对于当事人提交非指导性案例作为提请“类案检索”参引的诉求,在“不予采纳”的裁判理由中,法院最常采用的是:不是指导性案例,不予采纳。如编号为(2023)最高法知行终422号的《行政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应当参引的案例不予采纳的裁判理由是:“某甲公司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中的案例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或生效案件,并不是指导性案例。”
笔者研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中,涉及当事人提交相关案例并请求适用“类案检索”制度的诉求,而最终未被采纳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提交的案例不是指导性案例,法院不予支持的裁判文书中有47篇;二是以当事人仅提出原审法院不遵循与本案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但未明确指出指导性案例号,没有主动检索核查、也没有回应的有32篇。由此不难发现,对于除指导性案例之外的其他案例(典型案例、入库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待审案件的过程中,限缩了参考的类案范围。
综上,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为了保障在此之前已经全面推行的类案检索制度的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类案检索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将人民法院案例库与类案检索制度对立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作者陈敏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法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7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