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数据列为新的生产要素,并提出健全“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收益分配机制,标志着我国对数据要素属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2023年,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依据和遵循。为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积极推进数字经济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一典五法一规”的立法体系。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与基础是数据。数据包括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等。其中,数据资产又包括入表数据资产和不入表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是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列示,是企业新增的一种资产类型。本文通过分析原始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的转化关系,帮助企业挖掘数据资产潜能,促进数据资产有效流通和价值实现。
一、原始数据转化为数据资源的劳动价值条件
原始数据是指初次或源头收集且未经加工处理的数据,其强调数据的首次取得或者从源头上收集的原初性。数据资源强调数据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即价值性。原始数据转化为数据资源的条件,是数据企业投入资本、技术和劳动,由数据工程师等劳动者运用数据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数据资源。其中,数据技术包括数据采集、处理、聚合等。数据采集技术是根据需要收集的数据,如Fine Data Link、火车头采集器、近探中国等;数据处理技术包括数据标注、清洗、脱敏、脱密、匿名化、标准化等;数据聚合技术包括数据传输、存储、集成汇聚等。数据资源化的重点在于数据管理汇聚,以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数据质量、形成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为目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如收录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浙江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裁判要旨指出,对于数据处理者通过长期经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累聚集单一原始数据集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处理者享有竞争性权益。而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裁判理由则指出,对于用户因注册、浏览、交互式参与等行为而在平台上留下的原始数据,如果平台在收集数据后,没有投入更多的成本对其予以运营和保护,则不宜因平台主张利益就当然对其进行保护,否则将导致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二、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的劳动价值条件
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的价值性低于数据资产。数据资源化涉及原始数据的获取与加工,经过数据采集、整理、聚合等数据资源化过程后,低价值密度的数据才被筛选处理成为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
数据资产化是数据企业劳动者利用技术和资本,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的过程,是数据资源价值再提升的过程。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的劳动价值条件同原始数据转化为数据资源的劳动价值条件。如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裁判理由指出,一般而言,数据可以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衍生数据系数据收集方在原始数据基础上开发处理的经营性成果,经营者应当享受相关权益。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衍生数据包括数据资源和数据资产。由此类推,数据资源也可以通过资本、技术和劳动的投入转化为数据资产。
三、数据资产转化为入表数据资产的财务会计条件
(一)以出售或者自行使用为导向
以出售或者自行使用为导向,包括三个限定条件。
1.以出售或者自行使用为意图。该条件通常同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有经批准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立项相关书面决策文件,内容一般应涵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开发目标。二是企业应当能够说明其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目的、使用的业务模式和应用场景。
2.出售或者自行使用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开展项目研发立项工作,经过规划、设计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企业内部要求完成了相应审批。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二是企业应当具备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相关技术条件,如数据采集技术、数据整合技术、数据存储技术、数据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等。三是企业应当有详细的开发计划、技术路线图、技术文档、技术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等,证明相关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技术路径完成。四是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验证说明,证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技术路径已经通过了相关的技术测试和验证,能够合理证明其功能和技术性能符合预期、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技术不确定性。五是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应当已经达到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技术成熟度和可靠性进行分析,以合理证明其可以在业务环境中稳定运行,不会频繁出现技术故障。
3.存在出售的市场和有用性。这一条件通常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形。一是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直接用于生产产品或对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运用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市场情况进行合理估计,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市场,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授权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授权,并带来经济利益。三是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形成后主要用于企业内部使用的,应当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单独或与企业其他资产结合使用以实现降本增效等目的,即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节约工时、提高运营效率、减少风险损失等方面,以定量定性方式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合理证明在上述相关方面的收益预计将大于研发支出概算。如《东营企业数据资产入表2024年度发展报告》中山东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资产——“智能农业四情采集与监测数据集”,以自行使用为主,符合数据资产入表的导向条件。
(二)存在出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条件和能力
“条件”包括技术、财务和其他条件,“能力”指有出售或者自行使用的能力。这些条件通常同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具备开发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所需的技术团队,能够保证团队投入必要的开发时间,从而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二是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其为完成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开发具有足够的专门资金、软件硬件条件等财务和其他资源。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持研发活动的,应当能够证明可以获得银行等其他方面的外部资金支持。三是企业应当能够证明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四是除用于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外,企业应当能够证明具有相应的市场资源、渠道资源等,以确保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或者运用该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顺利推向市场并被客户接受。如《东营企业数据资产入表2024年度发展报告》中山东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资产——“智能农业四情采集与监测数据集”,通过自有农场的物联网设备采集土壤、气象、病虫害等数据,用于精准农业、病虫害预警、智能灌溉与施肥,为农业生产提供智能化支持,具备数据资产入表自行使用的条件和能力。
(三)由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的投入能够可靠计量
这一条件通常同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归集和核算,如外购数据支出、研发使用内部数据时的加工整理支出、与该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项目直接相关的研发人员薪酬、研发使用的硬件折旧、研发使用的软件摊销、研发用资源租赁费(或使用费),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外购技术服务等其他直接及间接成本等。企业不得将应由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负担的支出计入研发活动支出。二是企业应当具备内部数据治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可靠的信息化条件,能够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进行完整、准确、及时记录。三是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无法明确分摊的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一项研发活动同时产生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能够系统合理地在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摊,分摊原则以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数据资源是数据资产的前提和基础,数据资产是数据资源的价值提升和会计法承认的资产类型。如《东营企业数据资产入表2024年度发展报告》中山东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数据资产——“智能农业四情采集与监测数据集”入账金额101万元。该金额就是对公司数据资产投入成本可靠计量的结果,符合数据资产入表之投入可靠计量条件。
综上,原始数据首先要转化为数据资源,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其中,只有符合财务会计条件的数据资产,才有资格进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成为企业资产的新类型,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奠定物质基础,而厘清数据资产转化的路径,才能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
(作者孙瑞玺系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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