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孙成林) 在文旅市场蓬勃发展的当下,法治保障成为推动其高质量前行的关键力量。江苏省徐州市两级法院立足司法职能,积极作为,在护航文旅项目建设、维护本地美食品牌、规范景区管理以及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了一系列涉文旅纠纷。以下选取的四个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徐州法院在服务保障文旅市场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司法智慧与担当。
案例一:高效化解江苏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某码头经营权纠纷,护航“彭城七里”文旅项目建设——某管理公司诉李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云龙湖某码头水上游乐项目位于云龙湖风景区核心地段,是外地游客乘船游湖、沙滩休闲避暑首选,也是“彭城七里”历史文脉的重要节点。2010年,某管理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承租经营该水上游乐项目,租赁年限为15年。为推进云龙湖水面游览秩序整治、改造万人游泳场便民设施、提升云龙山东门景观,某管理公司计划在合同到期后将李某经营的游船码头收回统一规划建设,但李某以码头是其所建、游船设备没有得到补偿等理由拒绝迁出。
审理情况及典型意义
2025年5月12日,某管理公司提起诉讼,鉴于双方争议数额较大,码头停摆、船舶封存给云龙湖旅游带来不利影响,法院开通“快调、快审、快结”绿色通道,迅速制定化解方案,采取“勘察鉴定+多轮调解”方法,仅用27天即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案涉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本案是助力云龙湖风景区打造核心旅游产品,护航景区旅游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法院立足案件关涉文旅发展、时值暑期文旅高峰的特殊情况,立案后第一时间启动先行调解,并坚持全程府院联动,共同研判协商化解对策。先后4次现场清点游船数量、核实设施损耗,结合鉴定结果、类案规则及景区实际释法析理,弥合补偿金额认知差距,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在法院组织下完成现场交接,码头、游船等资产被市文旅单位接收,在暑期游客高峰期到来之前实现恢复经营。
案例二:依法审理代购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本地美食品牌口碑——刘某诉鼓楼区某小吃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案情简介
刘某在“某美食代购”淘宝店铺下单购买56件徐州某品牌米线。购买时某小吃店再三提醒保质期短并询问一天能否吃完,刘某表示:发福利、中午代餐,两天就吃完。后通过快递当天邮寄至刘某。经查,包装袋上张贴了2张标签,一张标签为徐州市某品牌米线店张贴,内容包括品名、配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内容;另一张标签为小吃店张贴,内容包括“冷冻保存30天”等。后刘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称购买米线为“三无”产品、产品过期。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认为米线属于热食类制售,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对其反映问题未予立案,刘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及典型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米线系热食类制售品,并非预包装食品,且在发货前小吃店已明确向刘某告知该产品保质期较短,包装袋上亦明确标注贮存条件和保质期,故该食品的标签不会对刘某造成误导,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维护本地特色美食品牌的典型案例。徐州某米线是本地知名品牌,线上小吃代购是让外地人了解、品尝徐州特色美食的重要渠道。本案明确了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应由生产者或经营者赔偿损失,切实为小微企业、本地品牌减轻负担,助力我市餐饮消费提振旅游服务业发展。
案例三:法院倾力调解化纠纷,促文明游览、规范管理双提升——冯某诉某景区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4日晚八点半左右,冯某驾车去某风景区游玩,按导航驶入门口时,被落下的升降杆将汽车顶部砸坏,经4s店定损维修费用1500元。景区管理处认为,景区入口处提示牌明确告知禁止车辆驶入,且景区闸杆处的路面颜色与普通路面明显不同,为保障园区内游客的安全,管理人员遂紧急将闸杆下降。冯某报警后就赔偿问题与景区管理处协商,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情况及典型意义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景区管理处向冯某赔偿500元。
本案是维护游览秩序、规范景区管理的典型案例。案涉景区是集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体的城市公园,景区步道环湖而建,供游人步行游览,吸引大量本地及外地游客前来休闲度假。本案通过促成调解妥善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一方面,对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管理起到规范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为游客提供更安全、舒适的游玩环境;另一方面,提醒游客在游玩时要遵守游览秩序、文明游览,共同营造良好的游览环境。
案例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伤害,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担责——丁某诉甲旅行社、乙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丁某在徐州甲旅行社报名参加团体游,甲旅行社将该次旅游项目转让给乙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丁某被撞伤,经治疗花费56365元。甲旅行社称,其与乙旅行社是合作关系,其仅收取40元操作费,剩余费用全部转给乙旅行社,乙旅行社对此认可,但主张其仅是旅游服务辅助者,代替甲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丁某遂将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及典型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与甲旅行社之间建立旅游合同关系,并向其支付旅游费用。甲旅行社将该次旅游项目转让给乙旅行社,并未告知且征得丁某同意,故丁某在本次旅游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由甲旅行社承担,乙旅行社系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与甲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是依法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有权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处理对于更好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教育、示范和引导作用。(供稿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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