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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探讨|简述食品包装绿色化发展趋势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8-08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食品包装是保障食品安全、延长货架期、传递信息及提升价值的关键环节,其安全风险催生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本文重点阐述相关法规标准的演变历程——从关注资源消耗与防止环境污染,逐步转向强化绿色低碳;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核心,论述其对包装安全与标签标识的规范要求,同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刚性落实对完善食品包装全链条治理体系的作用。通过分析我国颁布的食品包装法规中典型的法律、规程及标准等,揭示出我国对食品包装的管控力度,服务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

     

    一、食品包装相关法律规制演进

     

    随着食品包装的普及,尤其是纸与塑料的广泛应用,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能源消耗与环境污染问题。这些问题迫使社会重新审视食品包装的安全性。因此,制定与完善相应的法规极为重要。

    (一)初期探索与局限

    针对过度包装现象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污染问题,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曾在第17条规定,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这一项规定仅仅只是对包装物提出了可回收利用的原则性要求,并未对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存在品类等一系列标准进行细化,存在要求宽泛、处罚依据不明晰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后来法律修改时进行了完善。

    (二)强化升级与精准管控

    为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执行不力的问题,进一步遏制过度包装,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双碳”目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断修改完善,直至2020年,最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完成,其在第68条进一步对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提出了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要求,2023年实施了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该标准将“包装空隙率”规定为:内装物必要体积之外的容积占包装总容积的比率。按商品单件净含量(ml或g)的不同规定了最大空隙率,对食品包装的要求更加严格和精细化,要求食品包装要减少包装层数,对粮食加工品、粽子和月饼等包装层数要求不超过3层,其他食品的包装≤4层。压缩包装空隙,按照净含量分级,50克以上空隙率≤30%,30-50g空隙率≤40%。降低包装成本,明确规定包装成本≤产品售价20%(首层直接接触材料除外),并要求包装材料不得使用贵金属和红木材料。

    (三)绿色化理念与实践深化

    法律规则的推动与绿色理念的普及相辅相成。2019年,食品包装绿色化已从理念探讨进入实质性实践阶段,并在法规框架下加速发展。食品包装绿色化实践主要围绕包装材料、运输环节、回收等三个阶段展开,这些维度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上述法规的引导和约束。在法律法规约束下,食品包装绿色化实践采取了三大关键措施:一是使用环保材料,食品包装推广使用可降解材料,从源头减少白色污染;二是减少不必要的包装,降低环境污染;三是完善食品包装回收体系,建立高效的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四)责任落实与处罚明确

    为进一步回应国家“绿色环保”的政策要求,加大力度整治食品过度包装的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2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商品过度包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与此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5条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设定了罚则:拒不改正的,处2000至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至100000元罚款。相较于之前,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限制过度包装提供了明确且可执行的法律依据,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并强化监管责任,是推动食品包装绿色发展的关键保障。

     

    二、食品包装法规和标准

     

    食品包装法规和标准的实施,规范了食品包装,使得相关包装更符合人类的健康及安全要求,食品包装相关的几种典型的法律规制如下。

    (一)绿色食品包装准则

    2002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2002)(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绿色食品包装的材料选择、尺寸、检验、抽样、标识标签及储运等关键环节。《准则》要求为绿色食品选用适宜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形式等,在满足基本包装功能的前提下,严格限制包装体积与质量。同时确立包装选择的优先层级:采用能重复使用的食品包装;无法重复使用时,采用可回收利用的食品包装;若不能回收利用,则采用可降解的食品包装。此外,《准则》明确规定绿色食品的外包装须印制绿色食品标识,并清晰标注使用说明以及回收利用指引。

    (二)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对人们选购保健食品起引导作用。1996年实施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要求食品包装标识内容必须科学、通俗易懂,严禁宣传封建迷信。标识信息要严格符合产品质量,禁止使用虚假或欺骗性的文字、符号和图形描述或暗示其保健作用,更不得夸大其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同时,保健食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符号和图形须清晰直观,食品标识的背景与底色需采用对比色。标识必须以汉字为主,同时可标注字体大小不超过相应汉字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

    (三)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包装材料设置了严格门槛,对于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禁止使用聚氯乙烯(PVC)保鲜膜包裹肉食、熟食,推荐聚乙烯/聚偏二氯乙烯(PE/PVDC)材质。对于塑料制品需标材质类型(如PPS可微波加热),陶瓷/搪瓷餐具需符合GB 4806.3-2016,避免釉上彩直接接触食物。针对食品包装材料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规定:原料以植物纤维为主,合成纤维及添加剂(如涂蜡、黏合剂)需符合GB 9685等安全标准。感官上,产品需色泽正常,无异臭、霉斑或其他活物。且进一步对相关检测指标作出了要求:总迁移量≤10 mg/dm²(10%/95%乙醇条件),重金属(以Pb计)≤1 mg/kg(4%乙酸),甲醛≤1.0 mg/dm²(按单面面积计),荧光物质不得检出,铅≤3.0 mg/kg,砷≤1.0 mg/kg,新增氯丙醇残留限量(1,3-DCP不得检出,3-MCPD≤12 μg/L),微生物限量要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不得检出,霉菌≤50 CFU/g(检测时需无菌剪碎样品)。同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4806.10-2016)进一步对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作出要求:环氧酚醛树脂必须符合附录A允许使用的树脂清单,且仅限通过高温烘烤固化成膜的工艺应用于罐头内壁,同时所有添加剂(如固化剂、颜料等)需满足GB 9685的强制性规范,从源头上阻断有害物质的引入。

     

    三、食品包装的法律监管与完善

     

    我国食品包装监管体系持续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通过细化标签规范(如过敏原提示、数字标签)、严控过度包装,构建全链条治理框架,推动绿色转型与标准落地,强化生产者责任与公众参与。

    (一)食品包装法律监管体系正日趋严密与完善

    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逐步完善覆盖包装安全、标签标识等关键环节的基础框架。该法明确要求入口食品包装必须无毒清洁,预包装食品严禁无标签,进口食品需规范标注原产地及代理商信息,并严格压实生产者对标签真实性的主体责任,确保标签与实物一致。标签标识不仅涵盖食品名称、厂商信息、配料表、净含量、保质期、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1+6”: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饱和脂肪、糖)及致敏物质提示等通用要求,新规如《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更对日期标注的位置、清晰度和格式均有要求,要真实反映含糖量,禁止误导性宣称(如“零添加”),标注儿童健康提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摄入过量盐、油、糖”),对过敏原显著标识(如加粗)以及数字标签(通过二维码实现食品标签信息的电子化展示)等提出更严格的规定,并设置了过渡期以适应行业调整,2027年起该标准将强制执行。

     (二)着力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并推动绿色转型

    在现有法规框架下,持续健全监管机制至关重要,包括强化全过程监管,对包装材料的环保性(推广可降解材料)、设计减量化(落实“瘦身”要求)以及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完善回收体系)实施有效监控;推动标准与技术协同创新,及时修订标准以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发展,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绿色包装技术创新。同时,需深化责任落实与共治,严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跨部门协同执法,并加大绿色包装理念的公众宣传,提升社会认知与参与度。唯有法律法规的持续健全、监管机制的切实有效、技术创新的有力支撑以及社会共识的广泛凝聚多向发力,方能真正实现食品包装在保障安全、传递价值的同时,走上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共赢发展之路。

    综上,食品包装从旧石器时代的萌芽起步,历经古代、近代发展,在现代形成庞大工业体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随之而来的能源消耗、环境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等问题,促使食品包装相关法律规制不断演进。从 1995 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包装物回收利用提出原则性要求,到2020年修订后明确生产经营者责任、设置罚则,再到2023年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细化包装标准,食品包装在绿色化进程中逐步实现精准管控,我国已构建起全链条食品安全治理框架,不断推动食品包装行业朝着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发展。未来,随着社会发展与技术进步,食品包装法律规制仍须持续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与需求。

     

    作者刘佳曌系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7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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