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案件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必须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分析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对高质效办案的重要意义,结合G省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现状,提出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路径。
一、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对高质效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
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必须践行“三个善于”的办案要求,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监督履职全面充分,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为履行民事法律监督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调查核实措施,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就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对案件是否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进行验证的过程。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包括调查和核实两项权能。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派生于民事法律监督权,是强化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必须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一)有利于高质效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
民事生效裁判结果、调解书监督、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是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民事审判权、执行权具有重要作用。但生效裁判监督不够精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和民事执行监督的浅表化是困扰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履职的重要困境。仅仅依靠缺少亲历性的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很难有效解决上述困境,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查清案件事实和深层次违法问题是解决上述困境的重要抓手。
(二)有利于高质效惩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近年来民事检察拓展的重要工作。当前,为逃避打击,一些行为人在虚假诉讼中伪造事实和证据的手段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迷惑性,检察机关须提高侦查能力,以便发现和查证,这就需要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查明虚假、伪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有力打击。
(三)有利于高质效推动社会治理
民事检察通过民事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是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统一的重要工作机制。在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查清案件事实和纠纷背景,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公信力,采取针对性强的化解方案和措施,提升民事和解的成效。民事检察在办案中发现相关部门或者领域存在管理漏洞等社会治理问题的,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治理完善,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而要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必须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全面深入查实存在的问题,确保提出的对策建议指向准确。
(四)有利于高质效综合履职
新时代检察监督要求各项检察职能协调互补,统筹联动发力,相互融合发展。综合履职建立在“四大检察”专业分工之上,强调在各自履职中发现线索相互移送,在具体办案时协调配合,在开展监督中发挥合力作用。民事检察办案履职中发现涉及其他检察业务线索的,要在民事办案的基础上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针对违法举报线索进行必要性初查,梳理固定成案证据,提高移送成案率。
二、G省近3年来民事调查核实权运用质效分析
G省近3年来共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6149件,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的2707件,占比44%,而采取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措施的,分别仅有22件、15件、8件、234件,占据其中很少一部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2257件,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的1712件,占比76%;民事执行监督2051件,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的1597件,占比78%;民事支持起诉10947件,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3542件,占比32%。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相对集中,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和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是最常见的措施。采取鉴定、评估、审计等深度调查措施的较少。
(一)提升民事调查核实权运用质效的措施
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工作中,G省民事检察部门运用以下措施提升民事调查核实权运用质效。一是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纳入检察干警个人业绩考核范围,规定到争议发生地开展调查核实的给予一定的加分,提高员额检察官开展调查核实的积极性。二是发挥一体化优势,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调查核实案件,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督导力度,通过纳入高质效督办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到实地研判指导等提升办案质效;成立办案组,统筹调配辖区内业务能手参与案件办理,集中优势力量攻坚突破。三是发挥调查核实在综合履职中的作用,制定了融合履职办案指引,鼓励各业务条线在办案履职中发现其他条线监督线索的积极移送。四是为提高成案率,对于发现的刑事检察等案件线索进行必要性初查,移送线索成案后,配合刑事检察等开展调查核实。五是协同公安、法院制定相关机制,加强在虚假诉讼监督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六是发挥大数据监督模型的作用,通过数据碰撞、筛查,精准发现违法事实。七是发挥调查核实在民事和解中的作用,围绕当事人双方纷争产生的原因、事实、焦点等开展调查事实,在事实的基础上开展引导当事人检察和解,有效提升调查核实成效。八是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作用,邀请其参与一些专业性较强案件的调查核实,提升调查核实的专业性。
(二)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G省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生效裁判监督习惯于坐堂办案,调查核实占比不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审查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的准确性、实效性要求还有差距。二是虽然“两违”监督调查核实比例较高,但“两违”监督浅表性、瑕疵性监督问题仍然突出,调查核实力度、深度、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三是对调查核实认识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同时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调查核实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部分干警在办案中只关注当事人举证情况,而没有关注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调取证据,对人民法院应当调取而没有调取的证据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案多人少,人民法院无暇依职权调查取证,有可能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四是调查核实不到位。一些案件虽然开展了调查核实,但调查核实的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需要相关单位(上级检察院、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查取证或者不被相关单位采信。五是存在不配合调查核实情况。由于调查核实强制性和保障性欠缺,调查核实过程中时常出现被调查人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况甚至出现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向监委举报的极端情况,导致部分检察人员不愿意进行调查核实。六是调查核实存在不规范情形,取得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标准。比如书面证据盖章不符合证据要求,虚假诉讼在立案前采取调查核实;支持起诉中没有立足“支持”定位,大包大揽为当事人调查取证等。七是调查核实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虚假诉讼案源匮乏,“两违”深层次监督不够,都和调查核实工作开展不够有密切的关系,但调查核实需要具备侦查思维、工作经验和方法技巧,调查核实的能力不足制约了调查核实的成效。
三、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路径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行使中存在的认识不足、主动性不高、力度不够、能力不强、保障机制欠缺等问题,不可避免地影响制约了民事检察的高质量发展。要以高质效履职为引领,探索更具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的路径,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一)提高对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价值的认识
客观真实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追求的价值目标,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实践中,忽视客观真实的价值,片面将法律真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标准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一些背离客观真实的案件没有被监督纠正。因此,必须提高对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价值的认识。
(二)强化依职权调查核实的力度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民事检察监督是对民事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民事检察调查核实主要围绕民事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侵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因此,在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中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未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等违法情形;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虚假诉讼惩治及完善社会治理漏洞;移送涉嫌犯罪及侵害公共利益的其他违法线索等履职中,要强化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的力度。同时,民事检察监督兼具私权救济功能,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中,对不涉及法院违法行使审判权,而是出现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核实,对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的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可能错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向检察机关提供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调取新证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
(三)不断提升调查核实能力水平
要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系统性地设置有关调查核实权的培训课程,提升检察人员的政策把握、现代科技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方面的业务水平。培训必须突出实战、实效,要结合调查核实典型案例,采取案件复盘,模拟实战场景等形式强化体验式培训。要用好跟班学习的形式,分批次安排相邻区域的检察人员跟随业务骨干办案,身临其境地在办案实践中学习体会调查核实的经验、方法和技巧。聘请审计、税务、金融管理、医学等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或者咨询专家,邀请其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的调查核实。建立专业人才库,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办案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
(四)加强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行使
民事调查核实权作为公权力,具有强制性,被调查核实的单位和个人有配合的义务。同时,《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证据的形式、采信等作出了规定,调查核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否则将失去证据效力。因此,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行使。
(五)发挥数字信息技术的辅助作用
加强与法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分享相关数据,便于检察机关能够随时调取、快速排查信息,提高调查核实的便捷性。加大数据监督模型开发,通过数据的碰撞、比对、分析,自动推送虚假诉讼、类案监督等线索,辅助调查核实的全面、深入进行。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承载和保存相关证据,提升调查核实的效率。
(六)发挥一体化履职的作用
一是发挥综合履职的作用。检察职能的分工实施有力推进专业化建设,但现实中许多案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交织,单纯由一种检察职能处理很难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需要发挥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作用。民事检察履职中发现刑事等其他监督领域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开展调查核实,推动调查核实深入进行。
二是发挥上下联动履职作用。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在调查核实中的指导,下级检察院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及时与上级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听取上级检察院的办案意见,遇到困难时积极寻求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必要时上下级检察院可以成立联合办案组。对于涉及跨地域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协调指导不同地域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克服异地调查取证难问题。
(七)加强民事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机制建设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1条规定,被调查单位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机关建议、移送或者报告,由其他机关作出相应处理。但以上措施最后的处罚权均由其他单位行使,人民检察院无直接处罚权。因此,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效力相对较弱,实践中,常有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情况发生。
一是要引入司法警察参与。司法警察参与调查核实,有利于增强调查核实的严肃性、权威性,是当前赋予调查核实刚性最直接、最现实、也是成本最低的可行方式。实践中,可由检察官负责制定调查核实方案,明确调查核实方向及措施,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做好协助配合并保障办案安全。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警察参与调查核实,同样要遵守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二是加强协作机制建设。在调查核实的常用领域,通过与人民法院、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金融部门、工商业团体以协商、会签文件等形式就调查核实的行使方式、范围及程序等具体事项上达成共识,提高调查核实的效率,减少调查核实的阻力,提升配合调查核实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惩治虚假诉讼是多部门的共同责任,应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机关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预防、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定期交换信息,及时移送线索、联合开展调查等方式方法,发挥合力作用。针对部分单位和公职人员对调查核实不配合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与监察机关建立完善线索移送制度,落实不协助配合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如何用足用好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当前民事检察监督理论和实践的重要课题。随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研究和实践的深入发展,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理论研究会愈加成熟,法律规制会逐步完善,检察实务部门的调查核实能力会越来越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对高质效办案的推动作用会愈加明显。
(作者毛守锐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7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