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李枝)近年来,网约车平台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加入网约车阵营,网约车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买单”?这一问题备受关注。近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芦溪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停运损失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3月,网约车司机周某在营运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维修期间车辆停运损失7天。周某认为,车辆维修导致其网约车被迫停运,造成其合理运营损失共计2450元,因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该损失应由张某全额赔偿。但张某拒绝支付,周某遂诉至法院。
芦溪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审查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首先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向张某释明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并针对其提出的法律疑问进行专业解答。张某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对赔偿责任表示认可,但对周某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提出异议。
为此,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引导双方围绕停运时间、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进行质证,并计算、核对停运损失的金额。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当庭支付周某停运损失赔偿款1850元,周某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过错行为导致周某的网约车因维修停运7天,客观上造成周某的营运收入损失。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数额,法院一般会结合停运时间、车辆维修的必要性、被侵权人提供的营运收入证明(如平台接单记录、银行流水等)以及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官提醒,网约车司机如遇类似情况,主张停运损失时应注意及时保存平台接单记录、收入流水、维修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协商或诉讼中提供充分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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