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0年,何某承包土地,因原承包人吕某抢占部分承包地引起纠纷并提起诉讼,何某要求赔偿2010年的承包地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及查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中何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吕某赔偿2010年、2011年两年的承包地损失。
争议焦点:1、案件发回重审过程中原告可否增加诉讼请求?2、增加诉讼请求后举证期限是否需重新指定?
裁判依据及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
依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何某在发回重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虽属基于原一审举证时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所提出,但是原诉讼请求是基于同一侵权事实提出的连续性请求,该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在性质上相同,按照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何某作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是在重审案件立案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故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和原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案件重审适用新的一审程序,原告可以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包括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性质应当相同,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新疆伊犁州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供稿)
本网2012年9月20日讯 通讯员王赛报道
点评: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一审程序归于消灭,当事人可在重审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需与原诉讼请求性质相同)及提起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外,法院应按原一审程序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