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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痴情汉遇无情女 忍无可忍诉离婚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2年10月18日讯    通讯员邵光坤 王兵报道    家住山东省德州市的李某与王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李某对小自己15岁的王某一见钟情,随后展开强烈攻势,在李某的长期追求下,二人于1993年同居并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华(化名)。结婚前两人恩爱有加、出双入对,婚后二人由于年龄差距大,加之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期间,王某与同村宋某关系日益密切,2009年6月二人因私通被抓,王某曾离家出走并于宋某同居长达五个月之久。回家后,王某不但不痛改前非,反思过错,反而变本加厉地故意与李某吵架。李某为了家庭团圆,为了孩子,也为多年的夫妻情分,一直持忍让态度,尽量不使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化。但王某不念夫妻之情,不尽母亲义务,于2011年3月再次离家出走,并表示不再回家。李某为了挽回妻子之心,挽救家庭,多次托人做工作,但王某狠下心肠不回家和丈夫共同生活。近日,李某忍无可忍,遂以王某不尽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婚生子李华由李某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 (山东省德州市司法局供稿)

     

        律师点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中,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夫妻关系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私通,并两次离家出走,虽经李某劝说,仍离家不回,对子女不管不问,不尽抚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考虑到由原告李某抚养孩子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遂作出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150元至李华18周岁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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