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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因狗咬伤起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10月30日讯    通讯员钟波报道    近日,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乐义乡花园村的黎某小孩被同村居民罗某的狗咬伤产生纠纷。受害方情绪激动,准备到罗某家讨要说法。

        筠连县乐义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花园村村支书了解情况后,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告知其解决问题必须通过合理合法渠道和途经。又找到狗主人罗某,罗某却说狗是满地跑的东西,出去咬人哪个都管不到,还说可能是小孩子顽皮打狗,狗才将他咬伤的,所以不肯出医疗费。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其宣传《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孩的确是被罗某家的狗咬伤的,罗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小孩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但小孩的父母也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小孩逗狗时,没有及时制止和防护导致损害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析法明理,罗某感慨:经过你们司法人员调解,我才知道原来狗咬伤人法律上还有这么详细的规定。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花费的抢救、治疗等费用,罗某赔付75%,小孩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担付25%。协议当场履行。

        这样,一起因狗咬幼子即将酿成的群体性事件,在司法员的及时调和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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