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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健全便民诉讼网络 架起为民司法“连心桥”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3年4月26日讯   通讯员危晓美报道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法院的中心工作就是为当事人服务,法院文化的社会价值,也必然体现在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上,体现在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上。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中,注重把亲民、便民、利民作为灵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让法院文化惠及百姓,让司法惠及民生。 
        青山湖区下辖2个街道、4个镇、1个乡、1个农场,共有81个居委会、97个村委会。总人口403479人,其中农业人口148797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数的37%。2004年,行政区划调整后,青山湖区法院司法管辖区域扩大,涵盖青山湖区及两个开发区,案件数量增多,但法院编制和人员没有相应增加,法院工作人员倍感诉讼压力,为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资源,同时在法官工作量加大的情况下,仍然把便民利民各项措施贯彻得更坚决、更实在,2006年8月起,青山湖区法院建立了三级便民诉讼网络,即以人民法庭为核心,在乡、镇、街办、司法所设立便民诉讼站,在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便民诉讼联系点,各联系点聘请政治素质强、社会威望高,熟悉社情民意的人员担任联络员,从而形成了庭、站、点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便民诉讼网络体系。目前为止,青山湖区法院在10个乡、镇、街办的127个行政自然村、41个社区和18个居委会共选用了186人为便民诉讼联系人,网络覆盖率为100%。 
        为使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该院明确了四项要求:一是绘制网络图,将便民诉讼网络绘制成图,使诉讼网络中心突出,脉络清楚;二是悬挂联系点标牌,在各便民诉讼站、联系点的醒目位置悬挂标牌,并将联系办法、便民诉讼制度等张贴在墙上,便于群众了解和使用网络;三是印制联系卡,将人民法庭的工作范围、服务承诺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制成卡片,放置在便民诉讼站和联系点,免费发放给联络员和群众;四是印发便民指南,在便民诉讼站和联系点等地方摆放便民诉讼指南等资料,并免费发放。各法庭的审判人员与每个联系点、联络员结成对子,一旦便民联系点、联络员发现问题,可以及时与法庭取得联系;遇到疑难法律问题,也可以随时向法官请教咨询,提高了便民诉讼网络的工作效率。当案件发生在便民诉讼联系点时,把法庭搬到便民联系点,既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可以利用联络员的优势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案件的妥善处理,使法庭能够早介入、早审理,及时调处案件,使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如青山湖区塘山镇永红村村民陈某盖房屋,邻居王某以影响通行为由进行阻止,两家由此发生纠纷。便民诉讼联络员徐国平闻讯后连忙赶到现场,劝说双方要冷静下来,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解决,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给青山湖区法院塘山法庭打了立案预约电话。法庭的两名法官迅速赶到村里,从法理、情理上做起双方的思想工作,在法官们和风细雨的调解下,一触即发的打斗得到了平息,两家握手言欢。陈某的房屋也如期建成。 
        便民诉讼网络的建设通过引进法院以外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并通过网络的整合、管理,激活了人民法院现有人力、物力资源配置的潜能,解决了司法资源有限和司法需求日益扩大之间的矛盾,产生一种机制效应,使司法能力实现跨越式的提升。通过便民诉讼网络,将法庭延伸到广大的乡村社区,并利用现代的物质装备,有效地解决了群众诉讼难的问题。便民诉讼网络的建立,为灵活收案、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机制,从制度上规范了各项便民诉讼措施的落实,提高了法官便民、为民的自觉性,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邀请当地村委会干部、基层调解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案件的调解,利用他们在本地的优势和个人威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把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效地衔接起来,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和调解打好基础,提高了调解率。根据近三年的案件统计,每年由于联络员的特殊作用而顺利调解的民商事案件近300件,占全院民商事调解案件的25%左右。建立便民诉讼网络以来,法庭办案周期比以往缩短了12天,诉讼文书的一次送达率由原来的30%-40%提高到70%-80%。通过建立与联络员定期联系沟通工作制,司法联络员定期向立案庭反映本村的民事纷争情况,紧急民事纷争可以随时反映,让联络员成为进行综合治理的“触角”。法庭也利用到农村巡回审理之时,与联络员联系,了解掌握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难题和存在的民事纷争,对重点涉案矛盾、上访户,要求联络员及时反馈信息,并开展矛盾排查工作,与法庭一起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例如,刘秋花等四原告诉朱龙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时因原告的家人已经死亡,情绪非常激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塘山镇政府联系,通过政府出面协调,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防止了冲突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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