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3年10月8日讯 通讯员洪耀宾 连春梅 陈小燕报道 “上高速服务区偷货车柴油来钱容易!”几个年轻小伙一拍即合。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李某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27670元。
现年25岁的何某与23岁的李某波是四川省西充县老乡,两人均是仅有初中文化的无业青年。其中被告何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由于缺钱花,他们便盯上了高速服务区的货车,趁夜深货车司机熟睡之机,将油箱撬开,把油管插入油箱,短短几分钟就能把大货车的柴油抽完,将油料偷光。
2013年3月29日至5月14日间,被告人何某、李某波伙同“阿浓”(另案处理)七次驾驶一辆红色大霸王商务车,窜到沈海高速路洛阳江服务区,共盗走15辆大货车及油罐车油箱内的柴油,所盗窃柴油共3890升,价值合计人民币27670元。
今年5月28日,被告人何某、李某波在南安市石井镇被警方抓获归案。据其交代,他们作案用的红色大霸王商务车,是“阿浓”搞来的一辆报废车,他们将该车进行改装,装上了铁桶和抽油泵。整个作案过程都有明确分工,一个人留在车上随时准备开车,一个人使用T型工具去撬货车邮箱锁,另一个人将油管拉去邮箱使用抽油泵抽油,然后到旁边望风,等抽完再寻找目标,如被发现就驾车逃跑。偷来的柴油由“阿浓”卖掉后,再将钱分掉。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作案7起,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7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货车司机应增强防范意识,把车辆集中停放到有人看管的区域,并安装上防盗报警装置,给油箱加固防盗锁,可以将货车油箱一侧贴靠其他货车或建筑物,有条件的尽量不要在服务区过夜。此外,建议服务区的保安应加强巡逻,特别是晚上,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排查,并将情况及时告知警方以及临近的服务区。(文中人物系化名)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