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4年5月12日讯 通讯员陈晓东报道 2014年4月14日,来攀枝花市务工的会理县人唐某,在给银江镇双龙滩村代某驾驶的川D39938号车用空压机气压加黄油的过程中,被轮胎挤于轮胎和钢板之间,导致锁骨断裂,经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治后于2014年19日出院,之后双方就医疗赔付问题发生纠纷。
双方多次到双龙滩村委会申请调解,但都因医疗赔付金差额较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协议。5月9日经双方申请,由镇司法所主持调解。司法治理员在了解双方的情况后,得知事故发生后代某曾报过交警,但交警称机动车未在行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予处理。现在双方就加黄油过程中各自的责任各说各的理,也无法鉴别。司法助理员在与双方交谈后,代某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不可能完全承担,唐某也表示只要对方肯负主要责任愿意配合调解。
为此,司法助理员和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交流。唐某前期治疗已经花去了两万多元,后续治疗可能还需要壹万元,由于在攀枝花都是打零工,身上已经没有什么余钱,只想赶紧养好身体,才能继续打工。代某则表示事发后已经支付唐某医疗费八千多元,自己也以经营大车为生计,也要养家糊口。双方就此发表了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司法助理员乘热打铁,对双方进行了调和,并划分了其各自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代某支付唐某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共计16629元(含前期已经支付的8629元),此后唐某不得再以其他借口讨要相关费用,就此一件人身损害纠纷得以化解。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