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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警察奖励条令修订:厅局级以上一般不予奖励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5-12-03 来源:人民日报


    日前,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条令)。这是2003年以来首次对条令进行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令进一步突出服务基层一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奖励从严的奖励原则,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特殊情况下简化奖励审批程序、扩大奖励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总则明确说明,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原则包括“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第5章第27条具体规定:“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85%以上。”

    条例中的奖励待遇明显提高。个人三等功奖金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个人二等功奖金由5000元提升至10000元,个人一等功奖金由10000元提升至20000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奖金由30000元提升至50000元,一级英模奖金由50000元提升至80000元。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如符合条件,可保送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这一优待措施也得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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