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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交通事故起争端 调解介入得平息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2-23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1年12月26日  通讯员刘小花报道  2011年4月,河南省沈丘县卞路口乡赵柚村村民赵某驾驶三轮车给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城内村南场送货时,意外将城内南场围墙撞塌,砸伤城内村村民韩某夫妇年仅十一岁的独生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夫妇无法接受这一事实,纠集亲朋好友30余人聚众上访,并将前来拘留所看望赵某的父亲扣留,情形十分紧张。

        得知这一情况后,千阳县城关镇调委会迅速介入,一边采取紧急措施保护赵某的父亲,一边安抚韩某家人情绪,劝其冷静对待已发生的事情,并说明如果进一步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有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

        调解人员在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后,对韩某家人进行了耐心疏导、细心安慰。起初,韩某坚持要求肇事司机赵某赔偿他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针对这一情况,城关镇调委会的同志迅速展开走访调查,分别和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谈话,并走访了周围群众,在详细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紧急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大家认为,要调解好这起疑难纠纷,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怎样使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让赵某自觉自愿地筹措赔偿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二是要解决好死者亲属议论多、想法多、意见多的问题,使他们控制过激情绪,形成统一的思想和意见。

        大家一致认为,要统一死者亲属的思想,必须要该村德高望重的调委会主任老赵出面做工作,这样就会事半功倍,而要是双方都接受死亡赔偿金额,按韩某提出的五十万肯定不行,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陕西省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经调委会人员计算,肇事司机赵某应赔偿韩某夫妇儿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整。

        找到突破口后,镇调委会和城内村调委会老赵分别去做两家的思想工作。在韩某家,老赵耐心地作死者亲属的工作,抓住让亡者早日入土为安的这一心理,讲清省上规定的赔偿标准,要互谅互让,才能尽快解决。在和赵某交谈中,镇调解员说清换位思考的道理,要理解死者亲属的愤怒心情,讲明只要一次性付清赔偿款,赔偿金额会按照省上标准严格计算。

        经过连续三天的工作,依法依理,反复多次的调解,当事人双方于2011年4月30日就韩某夫妇儿子死亡赔偿达成协议:1、赵某赔偿韩某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整,付款时间为协议生效后一次付清;2、韩某夫妇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及相关方面的民事责任。协议达成后,肇事司机赵某一次性给韩某夫妇付清了所有费用,取保候审随老父亲离开千阳。至此,一起特大纠纷在镇村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顺利的解决,受到了城区群众的普遍好评。

     

        点  评:

        这是一起三轮车将围墙撞倒砸伤少年导致死亡的典型的赔偿纠纷。在这类赔偿纠纷中,因为人身伤亡,使死者家属遭受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他们往往处于极度的悲痛之中。在解决赔偿纠纷的时候,人民调解员不能就事论事,不能以解决赔偿问题为唯一目的,而要注重与纠纷双方的思想交流和沟通,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最终消除死者家属的悲愤情绪,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心平气和的接受调解意见。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和工作人员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较高的法律素养确保了这起特大纠纷的圆满化解。(陕西省宝鸡市司法局基层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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