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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结案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06-0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6月1日讯(马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对于调解结案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调解书不是判决书、裁定书,而属于“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调解书不属于“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调解书应比照民事判决、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中,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并列,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分列第(二)、第(三)项。这从侧面说明调解书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一地位,与非法院文书相区别对待的立法原意。《民事诉讼法解释》四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均排除被执行人住所地来管辖,这些法律文书都是法院做出的文书,同样遵循法院做出的文书排除被执行人住所地管辖。

    因此,从上述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立法本意是该类法律文书均是由法院自己作出。而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是指该类法律文书非法院作出。故此,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则来适用,即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论调解书是一审还是二审做出,都不能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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