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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柱:法检“两长”再度同庭 首例监委移送案件当庭宣判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12-0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2月7日讯(蒲美玲)11月29日下午,由天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受贿罪一案,在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天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该案由县检察院检察长、员额制检察官谢德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员额制检察官龙均芸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院长姚本宙担任审判长。州监察委干部及县监察委干部参加了庭审旁听。

    天柱县检察院指控:石某某在任从江县交通局局长、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2.4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德锰检察长作为该案主办检察官,全面审查了该案卷宗。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PPT示证,就该案的定罪及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并与辩护律师就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通过庭审,给被告人及旁听群众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被告人石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县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该案从提前介入到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了有效的配合衔接,为今天的庭审奠定了基础,为该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提供了坚实基础。(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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