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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蓬安县:智障女婚姻告急 法援伸手度难关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期间,本频道特推出《法律援助》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4月26日讯   通讯员龙燕报道   近日,蓬安县河舒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一智障女提供法律援助,助其挽回了濒临危机的婚姻。

        现年26岁的的熊某出生于蓬安县龙蚕镇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幼小时因患病智力受损,身体的残缺,家庭的困难,熊某的终身成了家人心里的石头。2008年同村小伙李某走进了熊某的生活,了解发现熊某虽有智障但心地善良单纯可爱,渐渐地,李某爱上了熊某。2009年,二人喜结良缘,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家人终于卸下了心头的重担,期盼孩子的幸福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李某在今年以妻子有智障,夫妻关系不和谐为由提出了离婚诉讼。对熊某来说,无疑晴天霹雳,病情加重,焦虑的父母无奈之下寻求法援帮助。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熊某系弱势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即指派河舒法律援助工作站予以承办。

        接受指派后,河舒工作站进行了相关情况调查。庭审中工作人员提出,李某与熊某系自由恋爱,婚前即知熊某有智障,双方感情基础尚好,共同生活亦有三年,如若双方确不能履行夫妻义务,感情无法挽回,可解除婚姻。但目前的状况特殊,熊某尚能表达不离婚的意愿,而且熊某的父母年老体弱,不能长期承担女儿监护人的责任,一旦双方解除婚姻,熊某将来就有可能孤苦流离,因此这之前,李某应当为熊某作出妥善安排,并予以适当经济帮助。工作人员的一席话让李某沉默不语,未提出异议。法庭采纳了援助工作人员的意见,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结案后,河舒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李某进行了心理疏通,希望李某能理性对待他们的婚姻,将来无论是在一起还是分开都应为妻子作出合适的考虑,让老人放心。经过沟通,李某欣然释怀,表示以后会认真处理问题,好好对待熊某。(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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