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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求财富自由偷越国境 却失人身自由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6-1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滕远宏 章琪)为去缅甸开早餐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谁料一朝投资梦碎,回国后面对的是牢狱之灾。近日,由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2020年4月,周某甲在一场饭局上认识了胡某(另案处理),胡某在得知周某甲在经营一家早餐店后,主动邀约周某甲一起去缅甸开早餐店,并声称缅甸一碗面条三四十元,利润十分可观,周某甲听后十分心动,但只当是胡某酒后之言,便没有当真。

    两人加了微信后,禁不住胡某多次邀约劝说,周某甲终于下定决心和胡某一起去缅甸开早餐店,两人规划好合伙方案后,胡某提出让周某甲带五六个人一起去缅甸。于是,周某甲便开始留意自己店里的常客,很快就瞄准了饶某、周某乙、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周某甲将胡某鼓吹的缅甸早餐店情况复述给他们听,想去挣钱的饶某三人禁不住诱惑,便同意去缅甸看下。

    同年6月,周某甲一行四人,辗转来到云南省孟连县,在“蛇头”的带领下避开边检人员的检查,通过搭乘摩托车,翻越高山的方式到达缅甸。

    谁料刚到缅甸,胡某便变脸要求周某甲出股份,两人当场闹翻。在早餐店经营梦泡汤后,周某甲偷渡回国。案发后,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周某甲提起公诉。鉴于周某甲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外出投资、务工应当依法通过正规渠道,广大群众务必擦亮眼睛、认真分辨,警惕境外“高利润投资”“高薪招聘”,更不要铤而走险偷渡前往。(来源: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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