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疆伊犁州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滕新娟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因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时,即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的意思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并不能就当事人未来的所有行为做出详尽约定,加之外界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使得当事人无法预见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合同出现漏洞也就在所难免。鉴于这种弊端,填补合同漏洞就显得尤为必要;必须制定详细的法律规则对合同漏洞进行规制,就是用法律调整合同当事人间因合同漏洞而造成的权利义务的真空或不确定状态。
一、合同漏洞及其补充的概念
合同漏洞的补充又称为合同补缺或合同漏洞的填补,指合同欠缺某些条款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时,对当事人欠缺意思的补充。从《合同法》中对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看,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说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于2 0 0 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鉴于我国市场机制发育水平低,人们的签约能力不高,现代契约观念尚未在全社会普遍确立起来的现状,欲解决司法权通过漏洞补充而随意介入司法自治领域,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漏洞补充机制。
二、补充合同漏洞的必要性
(一)平衡利益
立法机关进行的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以一种公正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划分传统上的利益。法院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即是适用法定的公正方式分配当事人的利益。法院适用一般合同解释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更是如此。交易习惯则是当事人长期适用的利益分配模式,法院对其加以适用,亦是按照过往的当事人认可的利益分配模式解决在合同疏漏之处的利益划分。合同漏洞补充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基于推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合同默示条款,而是根据合同关系直接确定合同利益的分配。
法律以公正的方式确定任意性法律规定,同时规制法院在合同漏洞填补中的行为,以确保以一个公正的方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最终维护交易的公正。
(二)鼓励当事人交易
人们制定合同,就是为了合理安排未来。合同法的存在也主要是规范并保护人们的这种安排,以促进经济的发展。鼓励、维护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我们不能因为合同漏洞的出现就断然否定合同效力。否则,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均会因合同漏洞的存在而归于无效。以往,对于合同漏洞,当事人在争议发生诉诸法院后,法院大多通过一种简单的办法即宣告合同无效的方法来解决,这种方式尽管简单,但根本不符合合同法应具有的鼓励、维护交易的原则。在合同的条款存在漏洞的情况下,简单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得许多交易被不合理的消灭,而且这种简单处理方式只会授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合同受到法院干预的机率也相应增大,合同的不稳定性亦随之增大;甚至有可能造成人们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更何况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会造成财产的大量损失和浪费。从经济角度看,此种做法是低效的,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鼓励交易的目标和精神。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的职责应当是依据适当的规则来填补合同的漏洞,正确的解释合同,从而努力促成交易。促成交易同时亦实现当事人订约时的合理预期。这样不仅维护了契约自由,而且促进了意思自治的落实。
三、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时,才可进行合同漏洞的填补,因此合同漏洞补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
(一)依当事人意图达成协议补充
补充合同漏洞的第一步,是根据当事人意图并达成协议。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首先应当由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来对之加以明确。这是因为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的合意,是当事人根据自由意志设立、变更、终止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但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应当优先适用。所以,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补充合同漏洞。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自由原则的一般解释,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了缔约的自由,也包括了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还可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所以合同内容应当由当事人继续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协议,来补充合同的漏洞,这也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合同自由的原则。因此,通过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的协议来解决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漏洞而引起的争议,是最有效的补充合同漏洞的方式,也最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二)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充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使用下列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关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属民事问题,因此,仅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进行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而对现行立法中具体条文的内涵和外延所做的合乎逻辑的扩张性或限制性解释,其目的是使法律规范得以进一步的具体化和确定化,从而使之在审判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司法解释可以统一全国的审判,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使无法操作的法律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在合同漏洞的填补中,司法解释的作用很大。
(三)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进行补充
补充的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漏洞;所解释的对象,是当事人所创设的合同规范整体,所补充的是个别的合同条款,因而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合同解释。补充的合同解释与单纯的合同解释(阐述性合同解释)的区别仅在合同解释的目的上,即前者通过合同整体解释大致对个别欠缺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的功能,后者对合同条款仅通过解释以明确其真实含义,并无补充的目的。简而言之,补充的合同解释是为补充而解释,阐释性合同解释是为解释而解释。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究的不是当事人的本意,而是所谓的“假设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中所意欲或接受的合理合同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系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而认定,以实现平衡合同正义为依据。补充的合同解释不能变更合同内容,仅在补充合同漏洞范围内适用。该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必须是通过整个合同条款可以推知的当事人共同意愿,应考虑合同中己明确规定的条款,初期谈判以及合同订立后的当事人行为、相互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因素;第二,补充的条款与合同既有条款保持一致,相互间不能有冲突;第三,补充的条款必需符合合同的性质与目的;第四,补充的合同解释应当合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四)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由补充性规定上升为强行性规定,又由于其内容极抽象,虽为客观的强行性规范,却可因社会变迁而赋予新的意义。所谓诚实信用,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补充合同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可见,我国亦强调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填补合同漏洞。
(五)按照合同交易习惯确定
交易习惯,是指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适用交易习惯,是指在合同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时,适用交易习惯加以补充。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一百二十五条内容,就确立了按照交易习惯进行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法》不仅在总则上将交易习惯确定为补充合同漏洞的标准而且在分则中大量的条文都涉及根据交易习惯补充合同漏洞的方式。仅以《合同法》买卖合同(第十章)为例,“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照交易习惯进行。这一切都表明了我国《合同法》非常强调以交易习惯来补充合同的漏洞。这也可以说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特色。
合同漏洞的出现不可避免,由于当事人未预见到或者故意疏漏,以及人类语言的局限性、法律规定的有限性等原因,填补问题就随之而来。如何保证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是法律及其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完善合同漏洞补充制度,首先应加强合同漏洞填补的理论研究,为立法奠定科学的理论基础,使合同填补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合理、具体及更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在具体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就要求填补合同漏洞的法官和仲裁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凭其理论素质来把握合同漏洞填补的原则和方法从而使合同纠纷妥善处理。再次,在法院的庭审中质证辩论阶段应强化交叉询问制度,通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情,保证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的公正地位。在我国的审判中,民事诉讼规定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质证,辩论程序;但交叉询问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存在。
对合同漏洞的判断与填补,合同的当事人都有权利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进行协商,也可以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来判定合同最终的履行;因此法官的决定就尤为重要,法官不仅要查明当事人提供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否真实,还要做出最终公正的判决。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的主观判断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而,合同漏洞的填补不仅需要法官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指导,更需要学者的理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