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省太和县司法局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和经济原因。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由于立法缺陷与陈旧思想的影响,受害女性多采取忍耐与妥协。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和产生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逐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国相继出台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2001年修改《婚姻法》总则,重申了198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禁止家庭暴力作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的漏洞,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了法律保护的依据。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和产生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政策。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家庭内的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力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之间实施的殴打、体罚以及辱骂等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看,包括单纯精神损害的家庭暴力、单纯造成身体损害的家庭暴力和造成两个方面损害的家庭暴力。所以,家庭暴力既包括捆绑、殴打、禁闭、冻饿、残害、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讽刺、不说话、虐待对方等精神暴力,还包括对身体和精神构成双重侵害的性暴力行为。不论行为人是以什么方式,只要给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就是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列举的主要是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引起诉讼的也主要是身体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一)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文化,女性地位低于男性。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仍影响着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传统女性多数温良贤淑,相夫教子,努力维护家庭的完整,给孩子营造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氛围。有些男性缺乏责任感和道德自我约束,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家庭暴力案件中,大多数受害妇女对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争取自己在家庭中应有的平等的夫妻权利和地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逆来顺受;有些妇女虽敢于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得到公正处理,但事后男方往往因为家丑外扬而对妻子打骂更凶,女方慑于男方暴力威胁只好忍泣吞声;有些缺乏家庭责任感的男性发生婚外情,欲使妻子和自己离婚,便采用家庭暴力方式伤害妻子。另外,受传统女子从一而终思想的影响,很多女性认为离婚之事很不光彩,惧怕反抗丈夫会导致离婚,担心别人的闲言碎语,更担心离婚后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而委曲求全,这些无疑都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制裁事实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2001年4月起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具体案件里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力度相对较弱,无法根治家庭暴力。
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情绪得不到合理宣泄,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相当一部分施暴者是由于工作压力较大,情绪烦躁,这类人年龄多在24岁至38岁,这个年龄段的男性生活压力较大,当婚姻的新鲜感逐渐被生活的平淡琐碎取代,容易因家庭琐事引发生争执,甚至出手伤人。”有关专家指出,家庭暴力其实和学历无关,和压力有关,一些高学历、高收入者把生活重心放在工作上,对事业成功的期望太高,一旦在工作中遭遇不顺很容易借家庭琐事发泄情绪,加之这类人好胜心强,不懂得或者不愿意退让,导致暴力频频上演。
无论城市还是乡村,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表现在就业上就是男性更容易找到工作,工资也要比女性高很多,虽然国家倡导男女平等,女人也是半边天,但事实上社会就业对女性存在着性别的歧视,认为女人是弱者,优先录用男性。尤其是结婚后,男性可以继续奋斗事业,很多女性却为了孩子把全部精力放在家庭上,失去了工作,只能在经济上依赖男方。传统家庭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内,一些男性在事业成功后心里产生“优越感”,认为这个家只能靠自己,忽略妻子存在的作用,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竞争是激烈和残酷的,某些男性由于自身能力素质不够强,遭遇工作挫折后回家倚仗自己体力上的优势,通过打骂妻子来实现自己的“权威”和“价值”,求得心理平衡。以上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1.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默许和纵容。由于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街坊邻居和居(村)民委员会等认为吵吵闹闹是情理之中的矛盾,看待问题过于乐观,对待发生的家庭暴力,或不理不睬,或劝其家庭内部和解,社会的这种消极的宽容环境使受害者失去了原本强烈的求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在家庭暴力的处理上不力。执法部门的执法不公,措施不力,对施暴者打击不力、缺乏刚性,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发生家庭暴力后,很多人和执法部门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对家庭暴力的案件过问和干预,这种回避和纵容的态度只会积累家庭矛盾,酿成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
3.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这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日益减少以至淡漠。很多男性经济富足后受社会上包“二奶”、养情人等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外寻欢作乐,回家看妻子不顺眼时不时大打出手。更要甚者,为逼迫妻子和自己离婚,进行家庭冷暴力,对家庭妇女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
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极有可能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防止家庭暴力事在必行。现从以下四方面详细阐述防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和热暴力,无论哪一种都是对整个家庭的伤害。热暴力主要是指对受害人身体上的伤害。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不少女性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离婚。冷暴力是在家庭中常常发生却又容易被忽视的形式。所谓冷暴力是指当矛盾产生时不以暴力方式处理,而是表现冷漠、轻视、放任和疏远,有些人在婚后因一夜情、第三者、经济问题、心理变态等对妻子或丈夫施暴,如恶语中伤、漠不关心等,这些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终致感情破裂。
暴力事件往往令人触目惊心,施暴者手段也越来越残忍,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被严重践踏。因遭受家庭暴力,很多人身体受伤,心理也受伤,人格扭曲,更甚者以身试法,杀死施暴者。这类由于反抗家庭暴力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和刑事案件越来越多。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尤其缺乏经济实力的家庭妇女。我国的家庭一般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生产生活方式,男人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女性因要承担怀孕、哺乳、照顾老人等所以就业机会少,就业范围窄,收入也较低。尤其是在农村以及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主要靠男人养家,妇女将婚姻当作唯一依靠,依附心理很强。女性在经济上不独立,致使家庭地位不平等,当家庭出现矛盾时,处于弱势的女性就成了受害者。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带来了严重伤害,很多女性不惜以暴制暴、以身试法进行反抗,成为影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家庭暴力伤害女性的同时也严重伤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即使没有受到殴打,长期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发展的影响也是负面的,一些影响在他们成年后仍会存在。“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往往接受并使用暴力”,这就是犯罪学理论中的“暴力的循环”,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一)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
在国际法方面:我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均专门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2款直接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该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婚姻法》第46条也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并在第43条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同时,我国《刑法》第234条也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2011年年初以来与全国妇联密切合作,共同开展了实地调研、国内外研讨会等一系列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调研论证工作。2011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2011年7月15日,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
针对家庭暴力问题,各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如湖南长沙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安徽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等等。截至目前,我国内地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有的具体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但是尽管这么多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解决。
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数据库的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截止到2010年10月,除西亚地区和中国外,亚洲国家都已制定了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我国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具体操作难,也未提供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途径。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作了许多修改与补充,为受害一方的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对防止家庭暴力的相关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规定原则化,需要司法解释作具体说明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把“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写入总则,并作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婚姻立法的重大进步,也是对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的重要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总体上仍较为原则,在法律适用和操作上还较难准确把握。为此,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范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于法官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统一法律适用,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司法审判中,最高院《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和《婚姻法》一样,已经成为法官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圭臬。
2.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存在冲突
2005年8月28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同样也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权。但附加了限制性的内容。即必须“导致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据此作出了在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对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还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和期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抵触是显而易见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与之相抵触的旧的规定就不再适用。旧规定的相应司法解释也不能再适用。实际上最高法院至今未就此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的解释,各基层法院仍沿用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裁判案件。起诉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原本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实质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裁判的范围、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原告是否合格、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问题应当是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进行审理的问题。
3.家庭暴力受害者取证意识差,法院判决无具体法条可遵循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都要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审理家庭暴力案件需要受害人提供证据,然而绝大多数妇女取证意识差,不知道如何搜集、保存有效的证据,法院对受暴者的伤害程度难以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伤害程度及如何具体赔偿并没有详细规定,法院只能对双方进行劝导,或对施暴者予以警告,或进行司法调解。
4、家暴案件具有复发性,法院判决不能让受害者一劳永逸
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在家庭内部,除非施暴者彻底改过或者受害人与之离婚,否则家庭暴力重新发生的可能性极大。起诉需要诉讼费,受害人需要具有一定经济基础才能起诉,寻常百姓家不可能将所有钱财花费在一次又一次的诉讼上。尽管我国很多地方都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也只能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一时,无法彻底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
在借鉴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更好地防止家庭暴力,需要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法律是防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目前为止,我国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只是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因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应该专门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势在必行。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一要明确反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特别是我们应确立对家庭暴力零忍耐,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样的指导思想。二是要明确规定防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明确条款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内涵以及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把我国现有的分散在《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的内容集中体现出来。三是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救助体系,增加有利于操作的条款,从多方面明确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规范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的职责,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从根本上改变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
预防家庭暴力和打击家庭暴力同等重要,扭转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落后看法、转变社会态度是关键。要实现这样的转变,就必须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对国民的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
(三)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司法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如北京董珊珊一案,她在家庭暴力中丧命,但其丈夫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此,执法机关应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及时、有效地干预,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司法机关应及时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家暴进一步发生,培训警察和法官,帮助施暴者矫正行为,进行社会宣传,吸引公众参与等。同时,可保存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案底材料,为将来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证据。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的责任承担。人民法院在立足审判的同时,不断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采取法院介入社会、妇联依托法院,联手执法、依法办案的方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严格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为受侵害者伸张正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没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妇女,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只是治标。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
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女性应该有自己独特的人格和思想,同时在经济上拥有自主能力,让自己也成为家庭经济生活的支撑之一,这样不仅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也保证了自己在家庭中的经济平等地位,有利于增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主体意识,夫妻间彼此独立且相互尊重,更能促进婚姻的和谐美满。如果女性无法容忍婚姻中家庭暴力带给自己的伤害时,经济上的独立让她们更容易也更乐于摆脱糟糕的现状。当女性有能力选择结束一段充斥家庭暴力的婚姻,避免由家庭冲突升级产生危害社会稳定和谐事件的可能性,这恰恰是一种自我救赎。
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将家庭暴力纳入农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具体措施有:
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及时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执法机关要及时介入,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的份内事,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得到及时救助,对于受伤者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以及提供律师帮助;成立反家庭暴力培训机构,教育辅导施暴者,对于轻伤者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的和睦,使家庭暴力和危害下降到最低程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各项政策,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及时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家庭暴力不是一个简单的家庭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 让家庭充满温情与爱,构建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需要每个家庭成员的努力和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增强全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双管齐下,才能遏制家庭暴力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文明。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止工作会越做越好,家庭暴力行为也会得到有效遏制,家庭关系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