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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州市东沙河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返还彩礼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4-12-15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2014年12月15日讯  通讯员李伟佳报道  结婚索要彩礼在农村地区十分盛行,因收受和索取彩礼引起的纠纷经常发生。近日,山东省滕州市东沙河镇司法所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索要彩礼而引发的纠纷。

    东沙河镇张、刘两家原本是世交,但最近两家却因儿女的婚姻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张家为追索彩礼多次到刘家吵闹,而刘家也毫不示弱,硬是不返还,于是张某到该镇司法所讨个说法。司法所干警在详细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后,立即着手对此事展开了调查。

    原来,张某与刘某在两家老人的安排下定下婚约,在订婚当天,张某家人给付刘某彩礼4万元现金和“三金”(白金项链一条、白金手链一条、白金戒指一枚)。之后,刘某家人用其中的3万元购置了双方子女婚后的生活用品,剩余1万元现金作为女儿的陪嫁,双方于当年农历腊月初八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之后,一对新人在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决定分手,双方均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男方要求女方退还礼金及白金首饰。刘家认为这些彩礼是女儿的青春和精神损失费,不应退还,因此两家矛盾愈演愈烈。

    查清事实后,司法所干警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首先向张某与刘某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其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由此可见,张某要求刘某退还彩礼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干警们采取分头做思想工作的方法,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说教,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女方退还给男方1万元现金;双方购置的生活用品归男方所有;男方以后不能因此事再到女方家纠缠闹事,并且不得因此事而产生其他纠纷。

    点评:

    本案是一起索要彩礼纠纷。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并未成立婚姻关系,彩礼纠纷只是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不涉及离婚分产问题。同时根据习俗,男女准备结婚时一般均由男方支付一定的彩礼给女方。一般情况下,如果婚约的解除系男方所致,则彩礼一分不退,如女方所致则彩礼全部退还。根据有关规定,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解除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利用婚姻索取对方的财物,所以本案中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本案说明,习俗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律尊重习俗,但习俗更应服从于法律。(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东沙河司法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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