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6月2日讯(石连宝)“我们之间的事,村里解决不了,就去法院告她。我已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我,谁私自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理应赔偿,这是法律规定。”5月10日上午,卢龙县刘家营乡桃林口村村民张艳(化名)气势汹汹地去找村调委会主任李军,一边走嘴里还不停地嘟囔着。
原来,在4月28日那天,张艳的儿子骑车出门因车轱辘碰上减速带后发生偏移,摔倒在王丽(化名)在自家门口公路上私设的减速带上。送进医院后被确诊为左骨骨折,花去医疗费等9589元。出院后,张艳找到王丽要求赔偿损失,但却遭到拒绝,王丽说:“在我家门口设置减速带是出于安全考虑,你儿子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只能自认倒霉,你找不上我。”张艳听后接过话茬说:“我儿子是摔倒在你家门前的减速带上受伤的,你就应该赔偿,不用说三道四的,乖乖地拿钱来,免得伤了和气,招惹麻烦。”由于话不投机,两人协商不成不说,反而三说两说还打了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村调委会主任李军得知后,首先对张艳进行了安抚,而后深入到现场查看。回来后对张艳说:“事有事在,你们没必要大动干戈,动手打人,打伤了谁都不好交待,得不偿失,轻则罚款,重则拘留判刑,多大点事,何必闹得鸡飞狗跳的。请放心,我一定把你们的事处理好,你先回去,我马上找王丽协商解决这件事。”可一接触到王丽,她仍固执己见,对着李军放起炮来:“我没有错,在我家门口设置减速带是出于安全考虑,她儿子骑车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摔伤了,责任由他自己负,于我无关,我是一分钱也不会给她的。她愿意咋办就咋办,有法她想去,我看着她能折腾出啥花样来。
王丽的一席话,着实让调解主任李军吃了个闭门羹,本想事情是好解决的,没想到王丽持这种态度,认为挺好办的事遇到了“一根筋”,把李军呛得一时无语。此时的他非常冷静,片刻后和言细语地对王丽说:“你今天正在气头上,特别不冷静,这种状态也不利问题的解决,那咱们今天先到这,回去后你冷静下来,好好地想一想,也可以和别人打听打听,对张艳的儿子骑车在你家门前减速带摔伤,你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赔偿,问清楚了闹明白了,咱们再说。”
隔日,调解主任又亲自上门做调解工作,可没等李军把话说完,王丽就抢话说:“在我们家门口设置减速带是我的自由,我没错,不论怎么说,我就是不赔她,你也不用费口舌了,她不是说要告我吗?就由她去吧,我接着。”沉默了一会,李军很生气地对王丽说:“我是为你们俩家好,给你们调解,可你仍一意孤行,固执己见,到现在还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那么,今天我就和你说道说道,让你明白明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说着李军从兜里掏出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向王丽宣传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指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上述条款念完后,李军对王丽说:“按上述法律规定,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增加减速带的方式,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影响公路畅通,明显与法规相违,现在你明白了吧!”下面我再给你念一下有关赔偿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针对道路实施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李军看了一眼在一旁发愣的王丽,她无耐的表情明明白白告诉李军,法律的威慑力已经触痛她的心,心理防线彻底垮了,迫使她不得不低下头来。
时机成熟,调委主任李军将张艳和王丽找到一起,语重心长地对她们说:“同村乡亲,遇事要宽宏大量,相互包容,出事不怕,咱们商量着解决,没有过不去的坎。”最终,在村调委主任李军主持下,双方本着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调解协议:王丽一次性赔偿张艳儿子5500元;协议签定后,张艳不再向王丽提出任何要求。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河北省卢龙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