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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分手后能否要回?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8-12-27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2月27日讯(陈春苗)作为缔结婚姻的前奏―――恋爱,不是每一次都能修出正果,很多恋爱以“各种各样”的失败而告终,当告别了往日的海誓山盟、甜言蜜语,一些男女往往会为恋爱期间的花销起纷争,甚至对簿公堂。真是应了那句俗语: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

    案情简介:2015年,赵某(男)在一次婚宴中与李某(女)相识,不久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当时赵某在武汉上大学,为跟李某见面,多次往返于武汉与镇坪。后李某到武汉打工,赵某为其租房,并负担李某一些日常开支,赵某还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向李某转款一万余元。2017年年底,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某提出分手,双方即终止了恋爱关系。赵某认为自己对李某付出了一片真情,其本着结婚目的为李某支出日常交往费用,既然两人最终不能结为夫妻,李某就应当返还赵某为其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43760元。因双方意见不一,赵某遂起诉。李某认为双方只是恋爱关系并无婚约,李某同样也为赵某有所花销,彼此都是相互自愿,恋人之间的分分合合实属正常之事,其拒绝返还赵某为其所花费用。

    法院裁判:案件争议焦点:1、赵某与李某是否存在婚约关系;2、赵某要求李某返还相关费用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男女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是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并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无订立婚约的合意或事实,赵某主张以结婚为目的消费支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缔结婚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赵某在恋爱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属彩礼范畴,应属自愿赠与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为此不服,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后,赵某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热恋中的情侣经常会为对方的日常消费“买单”,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予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双方自觉自愿行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若是赠与贵重物品的,如购房、购车、首饰等大额消费支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的暗含条件,若因恋爱失败而分手的,如果受赠与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则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在结婚登记前,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双方已经结婚却没有生活在一起,或者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况下双方又离婚的,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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