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现象十分严峻,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分析,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
二是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
三是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
四是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
五是回归社会时间短;
六是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
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包括刑释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及社会生活环境、家庭生活情况等客观因素。
具体而言,主观因素主要是:
一是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好逸恶劳,生活腐化堕落,不思进取;
二是生活期望值过高,多年的监狱改造生活,使他们对社会现实缺乏一个全面的、深层的体验和了解,回归社会后心理承受能力差,一经挫折打击,就会产生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最终铤而走险,重新滑向犯罪深渊;
三是心理失衡,人格变态,多年的监狱生活与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部分犯罪分子刑满出狱后,伺机疯狂作案,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
客观因素主要是:
一是监狱教育改造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表现在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需要,特别是从事监狱出监教育工作的人才严重缺乏;
二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监狱经费国家无法满足额保障,相当一部分需要监狱生产创收加以弥补,个别单位甚至出现了将生产放在第一位,教育场所被挤占为生产场地,教育改造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处于应付了事的局面,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差,监狱职能严重丧失;
三是由于监狱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限制,出监教育工作针对性较差,出监教育内容和形式明显滞后,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带着“问题”回归社会;
四是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部分刑释人员长期脱管、失控,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释人员安置就业困难,国家对其缺乏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
五是家庭矛盾冲突,家庭结构残缺,这主要表现在感情冲突和经济矛盾两个方面。由于刑释人员的犯罪,给家庭带来了创伤,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损害,家庭成员对他们的怨气会时不时地显现出来。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与家庭亲人长期生活在两个环境中,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了解,在思想感情上也会产生隔阂,使他们成为家庭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情感危机时时存在。面对这些他们不能理智对待、正确处理,心理感到烦躁,情绪波动很大,极易丧失在狱中的教育改造成果,萌发重新犯罪的动机。
根据以上分析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笔者针对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建立国家对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建立一套科学的、系统的罪犯改造评估体系;加强出狱教育工作。让即将出狱的罪犯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解,让他们明确市场经济对社会就业者的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的要求,使他们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
二是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机制;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更新观念,广开安置就业门路。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企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进行立法,实现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三是提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卢芬 杨书兴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