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部承载着市场期待、回应着时代之问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正式迈入“法治护航”的新阶段。作为新中国首部专门规范、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其出台不仅是对“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制度化落实,更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经济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视角审视,这部法律的落地实施,既是对民营经济主体地位的法治确认,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关键突破。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之间存在“最后一公里”的距离。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具体法律条款分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规中,缺乏系统性的顶层设计。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专门法的形式,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融资支持、权益救济等核心问题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实现了三个层面的法治突破。确立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律平等地位,构建全周期产权保护机制,创新权益救济渠道。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禁止以备案、注册、目录等形式设置歧视性门槛,并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涉企政策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从根本上否定了“所有制歧视”的隐性逻辑。针对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新官不理旧账”、政策“翻烧饼”等问题,法律创设“政策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求地方政府作出行政许可、招商引资承诺前须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建立违约失信责任追溯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设立专门的民营经济纠纷调解机构,对涉企行政争议实行“容错纠错+司法救济”双轨制,相当于为民企权益加装“双保险”。
当前,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但“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依然制约其发展活力。《民营经济促进法》直击痛点,开出三剂法治良方: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疏通融资堵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公布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领域清单,并建立“非禁即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在能源、交通、电信等传统垄断领域,明确民营企业可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同时规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享受同等待遇。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痼疾,法律确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民营企业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将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纳入绩效考核,支持发行民营企业专项债券,鼓励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既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也要求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明确党政干部在守住底线前提下可参加民营企业举办的公开商务活动,为构建“清而不疏”的新型政商关系划定了行为边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效果,取决于地方执行、司法保障、观念转变三个关键环节。法律赋予地方政府在细则制定、政策配套上的自主权,但也可能导致“上热中温下冷”,须警惕部分地区将法律条文“束之高阁”或以“土政策”变相抬高门槛,建议建立跨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对选择性执法、承诺不兑现等行为实行督导、追责。民营经济纠纷往往涉及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交织,对司法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可借鉴“枫桥经验”,在重点产业园区设立巡回法庭,推广“活封活扣”“信用修复”等柔性执法措施。法律要真正成为民企的“护身符”,须破除“重国企、轻民企”的惯性思维,建议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对涉企政策实施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不仅是一部法律的生效,更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入3.0时代。从“基础性法律”到“专门性立法”,从“政策扶持”到“法治保障”,这一转变释放出清晰信号:民营经济已从“必要补充”升格为“重要主体”,从“试水探索”转向“法治护航”。展望未来,需以法律实施为契机,推动三项配套改革: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竞争生态;完善企业合规体系,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治理制度;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数”,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可感知的公平和正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最强的发展动能。当民营经济乘着法治的东风破浪前行,中国经济的航船必将驶向更加开阔的水域。这不仅是民营企业的春天,更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法治与市场双向奔赴的生动注脚。
(作者系《法治时代》编委会副主任单一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