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理论前沿
     
    人民陪审员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按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机补充,也正是宪法中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的表现,从立法到司法,都需要真正贯彻并落实人民参与的根本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更是对司法审判过程的全程监督,以有效制约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违法甚至审判人员的实体性枉法裁判,这不但体现了对法院的人民监督,更是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然而,目前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制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行政对司法的僭越而造成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根本性破坏,更是制约了人民陪审员的出庭与参审。除此之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不完善,相应业务素养参差不齐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体现司法民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保证,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实行合议制度的一种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践行司法人民性、促进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和体制上的多种原因,却出现了人民陪审员出庭难、参审率低的问题,致使一些人民陪审员至今尚未真正进入“角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尚未充分发挥其作用,理应引起人们的重视。为及时总结经验,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笔者对新建县人民法院2011年度人民陪审员的出庭情况进行了一些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分析人民陪审员出庭难的制约因素,并探讨改善人民陪审员出庭难的方向与措施,以从根本上促进人民陪审员出庭与参审,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组成及其出庭情况概述

     

       1、人民陪审员组成情况

       2005年至今,我院共任命人民陪审员45名,占法官总数的58%,其中男性39人,占83%,女性8人,占17%,本科以上学历19人,占40%,大专学历28人,党政机关干部23名,企事业单位人员7名,村居委会干部、农民代表3名,教师代表11名,医生1名。

     

       2、人民陪审员出庭的案件性质及其比重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刑事案件所占比例最大,2011年度,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有386件,同比2010年度增加118件,占总数的15.32%;刑事案件有248件,占总数的64.2%;民商案件136件,占总数的35.2%,执行案件2件,占总数的0.5%。

     

       3、人民陪审员出庭情况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有一名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有276件,占总数的71.5%;有二名陪审员参与的案件有110件,占总数28.5%  。

     

       4、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比重

       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由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数量为0,这充分显现了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不够、缺乏了解,或是不信任。因此,应着力在“六五”普法中做好这方面的普法工作。

     

       5、人民陪审员不能正常履职比重

       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386件案件中,经法院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因其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不能参加审判,导致法院更换人民陪审员的案件有43件,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总案件数量的11.1%。

     

       二、制约人民陪审员出庭的因素分析

     

       1、人民陪审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其一,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是兼职的,而且基本都拥有较高学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因此,他们做的本职工作也比较重要,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情况。据调查,通知庭审未去和未按时参加庭审尤其是庭前不阅卷的情况大量存在。其二,所选任的陪审员绝大部分都没有法律知识的背景,即使经过了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短,钻研法律的时间有限,面对庞杂的法律法规体系,陪审员对自己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不明确,在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信及法律的适用等方面,难以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甚至出现发表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的情况,因此,部分人民陪审员为了不出错、不露“丑”,其参加案件陪审仅仅是组成合议庭,走形式、走过场,导致人民陪审员参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时常存在,部分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制度了解不够,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足,有畏难情绪,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不愿意参与审理案件,以至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价值。其三,合议后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绝大多数不是当庭宣判,而要呈报审判委员会审批、把关。若审判委员会意见与合议庭意见相左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合而不判。期待陪审员主动获知判决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其四,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审判意识不强,不少人民陪审员认为自己是法官的陪衬,对陪审工作缺乏热情,同时因出于对法官权威的趋从心理,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时没有自己的主见,往往是法官说了算。五是法院怠于让陪审员有效参与。陪审员作为审判权的行使者,在陪审“知情权”的行使方面法院的配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官怠于让陪审员有效参与案件的情况。主要原因有:现行陪审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缺乏刚性措施,没有将之与审判质效考核、法官业绩考核接轨,也没有与岗位目标管理挂钩。一些审判部门、一些法官将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前阅卷和通知判决结果等事务性工作看成可有可无。陪审员虽然行使审判权,却没有责任机制,合议的结果往往由审判长承担,同时,由于很多陪审员在时间上无法得到保障,陪审员存在有时接到通知庭审后不参加或不按时参与庭审的情况,影响办案法官的审判效率,加之法官的工作任务繁重,在陪审员不主动参与审前阅卷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将基本案情、起诉状、基本的证据以及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先给陪审员看,让其对案情先有所了解。

     

       2、人民陪审员与其本身工作的冲突。

       由于各行各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都比较严,政绩要求也很高,根本不允许本单位人员去搞“副业”,因此,一些单位对法院“借用”人民陪审员很不乐意,尤其在工作忙时,对法院抽调其人员参与审判有意见导致人民陪审员无法参与审判活动,且部分人民陪审员因本职工作繁忙,本职工作与出庭时间相冲突,难以抽身到法院开庭。

     

       3、法院对人民陪审员专业素养的不信任。

       目前法院均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一些审判人员担心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而容易造成错案,这不仅会影响公正与效率,影响法院形象,而且要承担被扣分的风险,甚至危及自己的饭碗,所以自然不会主动去接纳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时首选的是法官而非陪审员。

     

       4、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明确、不具体

       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仅作原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明确哪些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践中往往由主审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邀请人民陪审员出庭,随意性较大。

     

       5、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难以保障。

       其一,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未及时给予补助解决。其二,陪审员教育、培训等费用财政部门没有单列,仅靠我院用有限的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庭审。法院连自身办公经费难以保证,根本无力再承担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开支。为节省支出,法院往往尽量少请甚至不请人民陪审员出庭审理案件,即使是必须人民陪审员出庭的案件,也会邀请有工资收入的人民陪审员。

       6、人民陪审员配置不科学。

    实践中,基层县级法院主要受理民间纠纷和“三大纠纷”,但是,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的极少,所以在处理民间纠纷和三大纠纷案件时就显得力量很单薄,与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很不相适应。

     

       三、对解决人民陪审员出庭难问题的思考

     

       1、提高认识。

       必须重新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高度重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要意义、地位以及作用的了解和认识,扩大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影响。人民陪审员自身也应当增强参与意识,把出庭审案作为己任,有一种责任感和荣誉感,变被动为主动,真正发挥自己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2、加强沟通与协调。

    人民法院要与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多一些联络与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解决陪审工作的一些实际问题,促使人民陪审员的出庭时间得到妥善的安排,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发生冲突。

     

       3、完善陪审制度体系。

       建立陪审员激励制度,落实陪审员待遇,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提高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还可以定期向他们发放一些司法信息资料及办案手册,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观摩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庭审,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某些新类型案件的研讨等。同时,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应当让人民陪审员尽快熟悉案情,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让他们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4、构建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化管理。

       法院要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陪审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出庭参加审判活动的硬性保障规定。

     

       5、增进相关保障措施。

       加大对法院经费的投入,确保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经费开支,同时应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出庭规则,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率和出庭率列入各级法院的目标管理考核,以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落实

       6、注重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

       面向广大农村,合理配置人民陪审员,建议吸收一些人民调解员和乡镇司法助理员为人民陪审员。他们长期与老百姓接触,最了解民众疾苦,最熟悉乡情民意,很多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助理员在当地有较高的威望,当事人比较信赖他们,从而提高化解矛盾的成功率,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人民陪审员出庭难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更重要的是涉及普通公民,在司法实践中要达到运转协调,需要长时间的磨合,种种障碍也需要慢慢清除,这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发展和完善要随着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诉讼文化的前进而前进。笔者相信,我们一定可以找到这一制度的理想存在空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落到实处,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作者为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卢芬)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