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文 陈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一定属于重复诉讼吗?
案例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某楼保温层建设。后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公司,A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保温层建设。项目验收后,因A公司一直未收到工程款,遂将B、C两家公司诉至法院。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起诉。半年后,A公司仅起诉C公司,要求C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以A公司重复诉讼驳回起诉。A公司不服,上诉至X中院。
裁判结果
X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在于在前诉判决确定后,禁止相同当事人对相同诉讼对象再次讼争,其前提是前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后对争议法律关系进行了实体审理,且作出了确定裁判。简言之,只有前诉讼争法律关系已经经法院实体审理,对后诉方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余地。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再行诉讼到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而不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就本案而言,A公司第一次起诉时,系凭借其与B公司、C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将B公司、C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该院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驳回A的起诉,并未对讼争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A就同一标的再次起诉时,只将C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应当审查的仍然是A公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原审法院径直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驳回A公司的起诉,显然不当。
经查,本案中,A公司系凭借与C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起诉请求C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专属管辖原则,涉案工程地在X市X区,因此X市X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A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