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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吹树倒砸坏车,车主索赔需找谁?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4-10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翟仟仟)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途中,不料大风将路边一棵枯树吹倒,正好砸中张某的车辆,致使张某车辆严重受损。张某要求树木所有人王某和管理人甲村委会赔偿遭拒后,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张某的诉求,双方均未上诉。

    某日,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市集,正常行使至甲村东口,赶上天气变化,刮起大风,不幸被公路边大风吹倒的枯杨树正砸中车顶部,造成车辆严重变形,幸运的是张某未受伤。事后,张某从甲村得知树木属于甲村村民王某所有,但王某与甲村委会均不同意赔偿其损失。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甲村委会赔偿自己车辆损失9999元、上牌费用损失3000元,共计12,999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表示,涉案杨树所在地的树木都是其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从甲村委会购买,大部分都是老树,自己多次向甲村委会申请砍伐这些老树,但一直未获批准。事故发生后,其亦申请过要砍伐这些老树,但也未获批,且倾倒的树木也不是其处理的,所以王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甲村委会称,村里确实曾带王某去镇里申请砍伐树木,但林业站表示由于新农村建设,树木离村近不能批,故一直未获批准。案涉树木不归村里所有,张某不应要求村委会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被王某所有的树木砸损,虽王某以多次申请砍伐但未获批准为由抗辩,但树木的倾倒与树木的日常管理和修剪有很大关系,如果王某对其树木及时进行修剪和维护,可以避免树木发生倾倒。而甲村委会对于村集体林地内的树木,尤其是临近街道的树木也负有一定的日常管理义务,现王某和甲村委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故对二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二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二者的责任比例,依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为70%和30%。

    对于张某的损失,法院根据车辆受损情况、使用年限对其车辆损失予以酌定数额为3000元,由王某负担2100元、甲村委会负担900元。对于上牌费用损失,因事发后张某的车辆被送至某停车场停放,一直未取回,如张某将车辆及车牌取回则不会发生该项损失。因其不取回车辆才使车牌无法继续使用,该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因此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要及时对林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树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威胁,如定时修剪枯枝、病枝,对于可能发生倾倒的树木采取加固措施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以尽到管理、维护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若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也能保存证据证明自己尽到管理维护义务。

    对于公众,大风天气应当谨慎出行,尽量避免到有危树、危牌的地方。若不幸发生了损失,可以要求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但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也具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对被损害的财产应妥善保管、维修,避免因弃置不管而产生额外损失,否则可能由被侵权人自己承担这些额外的损失。(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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