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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动物“肇事”,损失赔偿有不同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5-05 来源:法治时代网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有了它们的陪伴,人们的生活才会更加丰富多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不过流浪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也逐年增加。那么,哪些属于流浪动物?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原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0年初,王某一时冲动购买了一只柴犬。因柴犬晚上经常长时间叫个不停,邻里关系趋于紧张,于是王某将柴犬“送人”。不料,时隔半年,柴犬自行回到王某小区附近开始流浪。

    2021年1月的某天早晨,流浪的柴犬将正在小区散步的张某咬伤,张某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后张某将柴犬的原主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王某称柴犬原来确实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早已送人,现在柴犬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并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现在主人的任何信息。

    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己饲养、管理的动物应当负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控制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案中,王某作为柴犬的原饲养人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进行妥善的安排,名为“送人”实为遗弃,致使饲养动物脱离管控致人损伤。遗弃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全部医疗费用。

    在诸多流浪动物中,有一部分是被原主人遗弃而无家可归的“毛孩子”。对于此种情况产生的侵权行为,无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自愿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只要客观上造成动物离开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都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其原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已被他人事实上占有管理的,则应当由实际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投喂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1年3月某日,赵某遛狗行至小区广场时,一只流浪猫与赵某遛的狗打斗时将赵某抓伤。赵某认为同小区的刘某经常投喂流浪猫,流浪猫已被刘某实际收养,已成为猫的主人。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损失1500余元。

    庭审中,法院当庭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事发地位于刘某家门前的公共通道。赵某遛狗时未拴狗链,在路过事发地时,赵某所遛的狗与一只猫发生撕咬,之后赵某为保护自己的狗,到两只动物之间将猫踢开,在此过程中赵某被猫抓伤。

    法院认为,流浪猫的特性是无主、长期在户外生存,刘某的投喂行为是基于对动物的帮助心理,即使是长期投喂,亦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亦无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但刘某长期投喂流浪猫,使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在未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况下,该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赵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刘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赵某在遛狗过程中未给其饲养的狗拴狗链,且在猫犬发生撕咬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因此,赵某对于其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刘某需赔偿赵某一半的医疗费损失。

    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被遗弃而不能找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流浪动物,它们的增加,不仅带来了大量的环境卫生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居民的人身安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无法确定饲养人、管理人的情况下,受害者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以确定赔偿义务人。从饲养宠物登记到流浪动物的救助与管理,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与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应肩负起责任。

     

    政府需要承担责任吗?

    2021年10月某日,林某在公园广场晨练,不幸被野猪撞伤。经群众报警,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林某左耻骨骨折、重度骨质疏松、头部外伤等。后林某将某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因野猪目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本案中,林某系被野猪撞伤,应当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政府向原告林某支付补偿款2.3万元。

    我们身边的流浪动物,除了一些流离失所的“毛孩子”,还有一些天生的流浪者,如野猪、亚洲象、金雕等。野生动物致害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公众参与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

    为切实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于1988年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便建立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并历经多次修订和完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第19条的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根据该规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截至目前,北京、云南和浙江等10余个省市制定了省级层面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则。例如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因此,当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害,首先可以寻找当地政府来补偿。如果当地居民和政府围绕补偿金额发生争议,受损的居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翟欣)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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