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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如何提升基层法院审判管理质量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黄建平 程磊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人民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以便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其核心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包括审限跟踪管理、审判过程的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近年来,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不足,还处于完善和规范阶段。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践就当前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对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审判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审判执行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法院领导决策层及法官对审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审判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审判管理自身制度缺乏,责、权、利不明确,各部门之间运行不畅,中间环节多,效率不高,审判绩效考评指标不科学,奖惩制度落实不到位,法官队伍建设缺少活力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是审判管理工作发展滞后。审判管理工作是顺应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及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产物,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在实践中积累和探索,所以审判管理虽然有比较规范的制度,但不够完善,其制度和实践管理工作有些方面脱节,尚未形成制度体系,而且所制定的制度的分类还不够科学,内容不够全面,操作不明确。特别是审判管理组织自身的制度缺乏,目前尚无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审判管理权的原则、内容、措施等。

        其次是领导决定层创新意识不强。领导决策层对审判管理的建设不够重视,习惯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用老办法管人管事,对已有制度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造成已有制度与现实需要脱轨,各个制度相互独立,没有形成制度体系,可操作性不强。

        再次是法官对审判管理的心理状况不稳定,责任心不强。虽然各级法院对审判管理先后制定了多个文件,如审限管理、司法绩效考评、案件质量检查,文书质量检查等,但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对相关内容了解不够,主观上又不主动去学习和了解相关内容,对新的规章制度及新的审判管理政策不作认真研究,在实践中总按老规章制度办案,甚至认为按新的审判管理规章制度操作,明显增加了法官的工作任务,是审管办在没事找事干,但一遇考核考评就容易紧张,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问题惊慌失措,心理承受力不强。

     

        (二)法官对审判管理存在片面认知

        第一,对审判管理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监督机构和处罚机构,把管理和服务,管理的目的和处罚分割开来,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形成对立。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法官的自觉纠错意识不强,有的法官对审判管理工作不够理解,对抗情绪大,造成审判管理人员安心工作系数不高。

        第二,对审判管理的职责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不少法官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评查案件,司法统计和纠错整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靠审管办去进行技术操作,与其他庭室和人员无关;认为法院对各职能部门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靠协调关系;认为检查案件质量就是单一的事后评查案卷,检查审判效率就是检查是否存在超审限结案,导致相关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不够配合,审判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三)审判绩效考评指标不科学

        虽然各级法院都制定了相应的考核考评办法,但部分考核指标设计不合理、不科学,如再审改判率、违法审判率、涉诉上访及奖惩制度等,再加上有的法院不重视考核考评,体制粗疏,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到位。有的法院虽然制定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但没有把考核考评结果与法官的责、权、利联系起来,奖惩制度未落实到位,最后流于形式,法官队伍建设缺少活力。

     

        二、审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的几点建议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注重科学管理。因此,要革除现存审判管理中的弊端,必须不断完善审判管理。针对当前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审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审判管理不仅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而且科学的审判管理还是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的重点途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实践中注重审判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无事办”,审判管理的职责不只是监督和指导,更不是针对法官进行纠错整改,审判管理工作也不仅仅只是审管办的事,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管理,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广大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建立健全的审判管理体系,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导向

        制度是管理的基础,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中要坚持用制度管案、管人、管事。加快建立审判管理的制度建设,首先要促进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审判管理作为一个管理学上的概念,它的管理活动必须遵循自身的客观规律,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决策,只有科学的决策才会有科学健全的制度,因此要促进科学的决策形成机制。其次在审判管理中要学习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已经大量运用信息网络,如人民法院的数字化法庭建设、软件管理工作系统,案件流程管理都绝大部分利用了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在审判管理工作向精细化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审判流程管理也开始试用现代信息技术,但有许多法官在审判执行中却不适应或不会使用信息网络,一些年纪大的法官甚至连电脑都不会操作,因此,我们要加强学习和运用信息网络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运用。再次要建立系统的审判管理体系。重点建立健全统一全面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完善的流程管理、科学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制度、合理的法官业绩评价考核奖惩制度等,并通过制度汇编、专项活动等方式,促使法官了解和掌握各种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落实到实践中,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三)注重审判绩效管理,发挥导向作用

        第一,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确定科学的考核考评指标。法院必须在每年年初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并体现审判价值取向和审判工作规律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干警绩效考核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制定应依托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司法能力的审判绩效评估体系,并设定科学具体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政工室及纪检监察室等相关庭室等共同组成考核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指标,从考核法官的政治思想、廉政建设、工作业绩、理论素养等方面的情况,正确评价法官明辨是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把审判管理、岗位目标考核及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引导法官不仅注重审判质量,还注重审判效率,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实现管理效果。

        第二,转化考核结果,体现考核的实效性。有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还必须体现法官业绩考评的实效,要建立法官个人业绩档案及办案干警个人案件质量登记台账,把案件质量评查、文书评查、庭审观摩等活动的评查结果记入个人绩效档案,经考评法官的案件质量,并按季对法官所承办案件的调解、撤诉及判决率等记入绩效档案,以考评法官的办案效率,使法官每办一起案件,每开展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目标。同时,实行按季一小考,半年、年终一大考的考核模式。  

        第三,严格落实奖惩制度,确保审判管理取得成效。在确立严格的考核考评标准时,还应确立严格的奖惩标准,把在案件质量评查、文书质量评查、观摩庭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法官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并把每次的考核考评结果与法官的奖惩、培训、调整职务和岗位等联系起来,对法官进行业务调整、提拔、晋级的时候,都应当坚持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于长期业绩考评成绩较差的法官要敢于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罚,真正体现业绩考评监督成效。

     

        (四)优化审判管理机构配置,加强审判管理职能

        首先法院管理即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及司法政务管理通过三个机构即审判管理办公室、政工室及院办公室,但是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是为审判这个核心工作服务的,因此,审判管理的权能应具有权威性,不仅在队伍上要安排精干力量来进行审判管理工作,配备配强审管办的人员,而且除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及司法统计等工作外,发改案的管理及审委会的日常工作也应归口审判管理办公室,以更好地对审判质效进行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审判管理应有的作用。

        其次,审判管理办公室一直处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态,常常使审判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因此,应给审管办配备足够的经费,以顺利开展日常工作。

        再次,对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员,另行考核考评。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人由于工作职责决定了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得罪”一些人,不能大胆地开展工作,因此,法院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考核时,可考虑审判管理人员不参加“民主测评”,而由院党组单独进行考核考评。

     

        总之,审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靠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参与,要靠各级法院及法院各部门的相互合作,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审判管理的规律,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进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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