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综合新闻
     综合新闻
     
    山东: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 解决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2-02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刘光涛) 2月1日上午,山东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有关情况。本次修正的《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在机械执法、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社会各界关切的问题上提出了新的举措。


    山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许研研


    山东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处长许研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解决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新《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避免机械执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何种处罚决定,需要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客观定性,对违法情节和后果进行全面考量,对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判断,这些都是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内容。新《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在法定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执法尺度进行细化量化,避免类案不同罚。类案不同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过大,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无法精准量化把握。新《办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目前,有行政执法权的省政府部门、单位均制定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尺度和标准。

    三是明确规定不罚、轻罚、重罚等各类适用情形,避免执法畸轻畸重。日常执法中,哪些不罚、哪些轻罚、哪些重罚,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困扰执法人员的重要问题。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回应现实需要,在原来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之外,增加了“首违不罚”的内容,目前的裁量基准也已经在行业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由轻到重划分了不同的档次,但是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外不罚、轻罚,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在执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依然金额过高,企业群众面临巨大压力,对处罚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因此,新《办法》除了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等规定外,首次明确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列举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等3种情形,为行政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为包容审慎监管拓展了空间。当然,落实“宽严相济”的行政处罚政策,既要对轻微违法行为放宽,也要对严重违法行为严管,新《办法》继续保留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对涉及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发生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阻碍执法、阻挠取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等,要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档次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贺兰)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