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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主题 | 民法典中的民俗文化之四:如何正确认识彩礼婚俗?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6-20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彩礼见证了人类婚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进程,实现了从掠夺婚向聘娶婚的历史转换。从周秦到晚清,彩礼是法律确定婚约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一般会清晰地记载于婚书上,作为婚约成立的证明。

    彩礼是一种礼仪和承诺,也是一种经济补偿方式,既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也合于基本的经济伦理。


    一、如何看待彩礼

     

    《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继承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价值立场和基本规范,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两个禁止是塑造、推动现代文明婚姻的基石,也是维持婚姻稳定、家庭幸福的前提。

    婚姻的本质是爱情和契约,不能以身外之财物衡估定价,隋朝学者王通也曾严厉批判“婚姻论财,夷虏之道”。婚姻不论财,是指婚姻不能以钱财为重、为根本,但并不否认婚姻缔结和家庭建设对钱财的客观需求。可以说,基本生存、养老育小、社会交往,如果缺乏经济支撑,任何一个都难以实现。

    这是人之大欲,也是人之常情。所以,人类婚姻从一开始就产生了特定的习俗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彩礼。彩礼不仅是一种经济互动,还是对女方家族的礼敬尊重,更是对未来生活的郑重承诺。

    到了21世纪,虽然《民法典》规定了两个禁止,也没有明确规范彩礼的具体条文,但结合《民法典》立法本义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民法典》并未否定彩礼的存在及其现实法权功能。

    从立法层面考察,此前的《婚姻法》也好,现在的《民法典》也好,禁止的仅仅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从来都没禁止过彩礼,更没对彩礼的数额规定硬性标准。所以,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民法理念,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民众就有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空间。

    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与彩礼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都间接或直接认可了民间支付彩礼的习俗。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就直接承认了按照习俗给付彩礼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多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也都承认,在订婚仪式上交付的彩礼,只要男方的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且双方如约结婚,就可视为有效的赠与。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其亮点有三。

    第一,对彩礼的目的范围进行了排除性界分。明确界定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由是论之,所谓彩礼,只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特定习俗和特别约定而给付的特定财物。

    第二,界定了彩礼的法权功能。彩礼是婚约的证明,一旦婚姻关系缔结成就,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结婚后短时间内离婚,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主张请求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则由人民法院居中平衡,公平裁量。

    第三,强调了习俗对彩礼的规范功能。该规定第3条至第6条为核心条款,几乎都涉及“当地习俗”,且明确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时参酌当地习俗。此种表达无疑认可了习俗对彩礼的规范功能及其补充的法源地位,是对《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细化和落实。

     

    二、彩礼有哪些功能

     

    《民法典》为什么不禁止彩礼?司法解释为什么承认彩礼?因为彩礼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

    (一)证约

    彩礼在法律上最重要的功能是证约。从周秦到晚清,彩礼是法律确定婚约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一般会清晰地记载于书面的婚书上,作为婚约成立的证明,也是未来婚姻不能成就男方主张返还的重要依据。按照《唐律疏议》及后来的《大明律》《大清律》,即便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的婚约、婚书,只要有男方交付财物、女方受领财物的事实,司法审判环节也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婚约。

    彩礼并非只有中国才有,世界各地都曾经存在彩礼。从公元前15世纪的《赫梯法典》,再到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都有关于彩礼的规定。按照《赫梯法典》,一旦婚约成立,女方悔婚,就得承受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彩礼;如果男方毁约,则不能主张返还。按照《德国民法典》,彩礼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果一方不履行,婚约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对方返还赠与之物或为婚约的表记而给予之物。

    (二)公示

    为郑重其事,男方需选择良辰吉日交付彩礼,邀请女方的亲属到场。交付彩礼后,双方还得签署婚书,举行特定的仪式。比如,北方有些地方至今还流行挂锁仪式,男女双方的尊亲属为订婚的男女后辈挂上同心锁,寓意“一生一世一双人”“永不分离”,然后就是宴请仪式。这些礼节、仪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公示手段,向男女双方所在地的四邻众亲宣告两人已经订婚,以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背约、投机行为。

    (三)喜庆与道德维护

    在彩礼交付过程中,无论是礼金,还是礼物,一般都有红色的套封或红色的绸缎绑缚。其实,大红的婚书也好,贴上红签的同心锁也好,捆上红绸彩蝶的礼金也好,都是一种隆重的礼庆,代表了男方家对女方家的尊重。彩礼给付仪式在严肃的法律意义之外,又多了一份道德维护功能。

     

    三、彩礼与嫁妆如何互动

     

    彩礼既然是礼俗,那么在婚约缔结、履行过程中,对于男方的单方面赠与,女方是否应予以表示?

    按照习俗,女方家不仅要表示,而且一般不能低于男方家的彩礼,可能还要在男方的彩礼基础上进行叠加、追添。这既是为女儿的未来着想,也是为了维护女方家的尊严。

    换言之,在传统彩礼仪式中,女方一样要出钱出物,只是不叫彩礼,古代一般叫“奁产”,现在叫“嫁妆”。成亲之日,女方父母不仅会送上一定数额的金银珠宝、首饰、现金,还可能陪嫁矿产、房契、地契等。

    在婚约礼俗中,一方给付彩礼,另一方回报嫁妆,既公平合理,又喜庆高调,还为新婚两口子未来的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就是彩礼数千年长盛不衰的文化密码。

    具体而言,传统彩礼和嫁妆的互动有三个特征。

    (一)补偿性

    彩礼见证了人类婚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进程,实现了从掠夺婚向聘娶婚的历史转换。所谓补偿性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男方支付彩礼是对女方家族劳动力减少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女方带到夫家来的嫁妆是传统社会父母对女儿丧失娘家继承权的补偿。这既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也合于基本的经济伦理。

    单从彩礼层面而论,考察历史上的婚姻形态,即可明白彩礼为什么会存在。早期文明婚姻有互易婚、买卖婚、劳役婚,彩礼是买卖婚的产物。

    如果一个家族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那就可以用女儿为儿子换回一个媳妇,这就是所谓换婚;如果没有女儿,你要娶走别人的女儿,那就只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承诺未来换婚,女儿生下的女儿要回嫁娘家,这就是后来延续几千年的“中表亲”。“姑舅”的称呼很有趣,“舅”是“中”,“姑”是“表”,两家姻亲不断,就是“中表亲”。所以,舅舅既是真舅舅,还是岳父或公公;姑姑既是真姑姑,还是岳母或婆婆。虽然原《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在传统社会,这种习俗很普遍。这就是劳动力和女性资源稀缺情形下民间通过婚姻进行的劳动力交换规则。所谓的“亲上加亲”“喜上加喜”只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原因。另一种就是拿彩礼偿还。要是一家生下五朵金花,一朵都不想嫁给表哥、表弟,怎么办?没关系。婚姻无法强制,用收下的彩礼偿还就行。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下的彩礼并不归女方家所有,而归舅舅家。这就是苗族的“还娘钱”,水族、布依族的“舅爷钱”,侗族的“谢舅公”。

    要是一个男性既没钱下聘礼,又没姐妹可以换婚,是不是就只能一辈子单身?不会。他还可以选择“劳役婚”,到女方家无偿劳动3年、5年或8年,然后带着妻子儿女离开岳父岳母家,自立门户。

    从这个意义上说,彩礼与其说是一种礼仪和承诺,倒不如说是一种经济补偿。

    (二)互助性

    无论选择何种婚姻形态,在劳动力回流、经济补偿之外,受地域、人口限制,传统社会一般还会选择彩礼进行有效的经济互助和互动。

    正是这种经济利益的互助、互动决定了彩礼、嫁妆的返还属性。如果互助经济共同体不能形成或解体,也就是双方没能结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那么双方都存在各自返还的义务。这一点,中西法律文化概莫例外。比如,在罗马法的有夫权婚姻中,即便妻子的人格、财产统统被丈夫吸收,但如果离婚,女方有权索要从娘家带来的奁产。按照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妻子伪造丈夫的钥匙或者通奸,构成丈夫休妻的法定理由,但与妻子离婚后,丈夫必须返还其结婚时带来的奁产。离婚后的女性带着奁产要么回娘家,要么自立门户。

    中国有着同样的传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规定,夫家男性家族分割财产,不得涉及女性的嫁妆。虽然这些嫁妆名义上归属于丈夫,但仍然属于妻子的“私财”,归其自主管理、使用。如果离婚,妻子有权带着嫁妆离开,要么归宗,要么自立。

    (三)对等性

    双方订立婚约时,如果男方家送来一头猪,女方家返还的可能就是一头牛,至少不能低于一头猪的价值,否则就有损脸面,不仅违背互助的道德伦理,还会严重影响女方在夫家的地位。也就是说,一方给付彩礼,另一方给付嫁妆,双方都有对等给付的义务,共同的目的就是让儿女能够过上好日子。

    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这种对等性从一开始就蕴含了法权上的返还请求权。一旦双方不能结婚或婚姻走向破灭,双方都有权主张返还自己所付出的财物。比如,罗马法中的《尤利娅婚姻法》规定,为了增加城市人口,父亲为女儿筹备嫁资是法定义务。嫁入夫家,丈夫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非经妻子同意,不得处分嫁资土地,也不得设定抵押。为什么?就是担心婚姻解体后出现清算纠纷,不利于女性权利的保护。

     

    四、彩礼返还是否有例外

     

    正是鉴于彩礼的补偿性、互助性、对等性,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彩礼视为附条件赠与,这也是很多国家民法典的立场。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瑞士民法典》第94条都规定,订婚后如果婚姻不能成就,双方都有权主张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有原则,肯定就有例外。根据中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和其他国家的立法,以下几种情形就属于例外。

    第一,单方解除婚约或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婚约。前者属于悔婚,根据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如果女方悔婚,应当返还彩礼;如果男方悔婚,则无权主张返还。为什么?因为按照当地习俗,一个未婚女性被退婚,无论如何都会对其身心、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这种彩礼实际上已经转换为对女方的一种经济补偿或精神抚慰金,俗称“青春损失费”,当地称之为“遮羞钱”。后者是指男方因疾病或失踪,一直拖延不完婚。根据《大清律例》,如果订立婚约后,男方下落不明满3年,经过官方确认,女方可以改嫁,所收彩礼可以不归还。这实际上是对女性被耽误婚姻的补偿,属于真正的“青春损失费”。

    第二,一方发生奸盗事件。根据明清时期的法律,如果订婚后,男方发生奸盗事件,女方有权悔婚,彩礼无须退还,作为对女方的补偿或赔偿。如果女方发生奸盗事件,则男方有权要求返还。

    第三,一方残疾被动解除婚约或一方死亡自然解除婚约。基于人道主义立场,为了维护善良风俗,如果婚约订立后一方残疾或者死亡,相对方原则上都不能主张返还。

    第四,抵扣赔偿金、补偿金。无论是单方解除,还是双方协议解除,如果男方对女方造成了身体上、精神上、名誉上的损失,可以酌情减少返还彩礼,或者完全冲抵赔偿金、补偿金、抚慰金。

    综上所述,彩礼是男女双方家庭的经济互动互助,共同为儿女成家立业奠定的经济基础。这是人类婚姻走向文明的标志,也是男女从恋爱走向婚姻的历史见证和喜庆仪式。

     

    *本系列文章是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俗信仰的法源地位与民法典权利对标”(GD21CFX0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刘云生,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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