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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调研 | 网络制贩枪案件实务研究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8-23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涉枪犯罪与涉恐、涉黑、涉毒等犯罪相互交织,是助推各类犯罪升级的源头性犯罪。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网络成为近年来涉枪犯罪的重要滋生地,枪支交易的网络化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课题组以B市检察机关2020年至2022年办理的涉枪案件为样本,通过个案研究、类案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网络制贩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提炼总结,分析案件社会综合治理效果,以期对提升网络制贩枪案件的办理效果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对策建议。


    一、B市检察机关办理涉枪案件概况


    网络制贩枪案件系基于目前涉枪犯罪行为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所形成的实务用语,有学者将网络制贩枪犯罪定义为:“犯罪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或通信技术等平台,进行买卖从境外走私入境或境内非法制造的枪支、零配件及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整体办案情况

    1.受案数量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2020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61件98人,审查起诉案件36件55人;2021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0件32人,审查起诉案件17件28人;2022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2件29人,审查起诉案件20件21人。整体来看,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的受案数量以及人数均呈现下降趋势。  

    2.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占比依然较重。从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最终认定的罪名情况来看,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占比依然较重。自2020年至2022年,B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制造枪支案件16件,占比21.9%;非法买卖枪支案件10件,占比13.7%;非法持有枪支案件43件,占比58.9%。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占比较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司法机关之间对于涉枪案件中买卖、制造、持有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分歧。

    3.自行补充侦查力度需提高。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发现,涉枪案件中,侦查机关较为注重对口供、枪支及枪支数量方面的证据收集,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购买枪支或者配件的来源、渠道、购买对象、物流记录以及改制、组装、拼装枪支的过程等相关证据未全面提取。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过程中能够提出正确的引导方向,但是目前来看,补充侦查工作仍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自行补充侦查的主动性不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补充侦查的效率及效果。

    (二)案件特征分析

    1.网购平台是枪支及其配件的主要售卖市场。淘宝网、网络论坛、闲鱼平台、QQ群、微信群是涉案枪支或其配件的主要来源渠道,其中,淘宝网为目前最主要来源渠道。犯罪嫌疑人通过淘宝网购买涉枪物品或其配件的案件占五成以上。通过QQ群、QQ个人空间等工具知悉信息购买,以及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商、公众号等途径知悉信息购买枪爆物品及其配件的案件大体占两成左右。通过“猎鹰”“隋朝户外”“野战装备”“武器空间”“猛虎户外生存”等网站,以及通过“狩猎论坛”“北方联盟论坛”“百度贴吧”等途径购买涉枪物品及其配件的案件占比相对较小。

    2.气动力非制式枪支占比较重。从涉案枪支动力来看,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居多,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仅占两成左右。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大多为射钉枪(射钉器)改制枪、发令枪改制枪、火柴枪改制枪、钢笔枪、气动力仿真枪改为火动力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占七成以上,多为“快排枪”“秃鹰气步枪”“汽狗”和灭火器改制枪。自行组装或者改装的气动力枪支,基本核心部件为“存气罐、恒压阀”等,在此基础上加工改装而成; 自行组装或改装的火动力枪支,基本核心部件为“无缝钢管”“射钉器”等。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通过网购“射钉器”进行改造枪支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通过公安机关枪支鉴定部门的人员了解,射钉器只需经过简单的“免顶”处理,并加装一些简单的配件即可改造成一把枪口比动能达到几百焦耳每平方厘米的火动力枪支,威力很大,且相关的配件均为市面常见的五金材料,购买渠道多样便捷,形成危害社会安全的隐患。

    3.作案动机多为猎奇心理。从犯罪动机上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出于个人兴趣爱好等原因实施犯罪行为,占案件总数的八成以上,少部分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制造、持有枪支作为装修、汽修等劳动工具,亦有个别犯罪嫌疑人系防身、帮助他人保管等原因,为牟利而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的案件占比较少。

    4.犯罪呈年轻化、高学历趋势。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层级构成来看,涉枪犯罪年轻化趋势越发明显,且男性占绝大多数。2020年,40岁以下嫌疑人数量占比为84.5%;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网购、物流行业管控措施较严,2021年与2022年40岁以下嫌疑人数量占比有所下降,分别为35.5%和59.8%,但从整体来看,40岁以下犯罪嫌疑人占比仍然较高。从学历构成来看,近年来高学历人员实施涉枪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不乏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员。犯罪年轻化、高学历趋势需重视。

    5.远郊区县地区犯罪形势较为严峻。从地域分布情况来看,B市6个主城区的受案数量整体占比不足三成,且呈下降趋势,8个远郊区县的受案数量占比超过7成。其中2020年为82.9%,2021年为72.3%,2022年为82%。远郊区县由于地域较为宽广,人员相对疏散,公安机关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等原因,成为涉枪犯罪的高发地区。


    二、网络制贩枪案件难点问题分析


    通过对实践中办理网络制贩枪案件数量较多的单位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并且与公安机关、法院进行沟通会商,笔者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办理网络制贩枪案件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具体如下。

    (一)管辖权划分存在争议

    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网络制贩枪案件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犯罪地存在线上与线下的分离,而这种犯罪行为共存于线上与线下的情况会导致犯罪地的重叠,进而可能会造成案件管辖权的纷争。实践中最复杂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购买枪支或者相关配件的网络平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嫌疑人使用的上网设备所在地、涉案枪支的发货地、中转地、实际存放地均不在同一地区,根据上述规定,整个贩卖链条中涉案地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涉案管辖地增多,反而容易导致管辖落空。因案件存在线索质量、前期侦查情况、证据调取难度等情况,容易在管辖问题上出现相互推诿,经对管辖权进行层层请示协调,往往会贻误办案的最佳时机,对于及时有效打击网络制贩枪犯罪产生不利后果。

    (二)对于上游违法犯罪追查力度尚须加强

    随着近年来涉枪违法犯罪的网络化特征越发明显,相对于线下实施的涉枪违法犯罪案件,网络制贩枪案件的整个犯罪过程中,买家与卖家的联络、支付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线上交易,行为人只需要一台能够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或者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实现涉枪物品的买卖交易,交易便捷化、隐蔽化程度更高,给该类犯罪侦破和犯罪证明带来新的挑战。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供认通过网络途径购买涉枪物品及相关配件,但部分案件存在公安机关对于上游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的情况,仅调取了涉案人员购买、运输涉枪物品的相关证据,并未通过提取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以进一步追查上游涉枪物品买卖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制贩枪案件过程中,针对上游违法犯罪行为受制于侦查手段、技术、设备、经验等原因,自行补充侦查效果较差,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网络制贩枪上游犯罪行为。

    (三)电子数据取证难度较大

    网络制贩枪案件中,由于很多关键证据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而此类证据的调取本身较为困难,程序也较为繁琐,所以导致网络制贩枪案件相对于传统制贩枪案件来说取证难度较大。为了逃避打击和监管,网络涉枪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使用网购 “四件套”或通过 “黑卡”注册相关网络虚拟账号用于网络勾连、转账,部分涉案人员为了规避打击,注册、使用服务器在境外的小众即时通信工具软件,甚至租用境外VPN服务器专门用于非法枪支交易,这都在客观上加大了线索核查难度。

    办案实践中,网络制贩枪案件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调取难度大。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证据易灭失,许多通信信息、资金流转、物流记录类的数据存储于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设备中,可以通过格式化手机、彻底删除记录等方式导致证据灭失,或者通过加密的方式阻止取证;二是取证程序较为繁琐。2019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检查和侦查实验、委托检验与鉴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程序的规范化可能产生的后果就是由于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而导致调取的数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也出现过类似情况。

    (四)非制式枪支散件鉴定标准需统一

    在既往工作实践中,关于非制式枪支散件鉴定标准的主要依据有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文件已失效)。《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第5项规定,“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主要强调非制式枪支散件必须具有专用性。《批复》则将《鉴定工作规定中》“枪支专用散件”的概念等同于“枪支主要零部件”,并将枪支主要零部件以表格的形式进行列明,共有35种枪支主要零部件。在实践中,对于非制式枪支散件进行鉴定,多采用与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规格进行比较的方法,散件鉴定需要认定与散件相匹配的制式成枪,后再将散件与成枪上的零件进行同一认定或功能等效比较。公安机关在管控和打击过程中会收缴大量的非制式枪支散件,尤其是灭火器罐、打气筒、金属管(无缝钢管)、气阀、气门芯、握把等生活常用工具或五金部件,这些非制式枪支散件无法认定属于何种枪型,无法进行鉴定,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是为组装、制造枪支而购买散件的情况下,这些单独制造、买卖、运输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行为无法受到刑事处罚。

    (五)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法律适用认识存在分歧

    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网络购买零部件自行组装成枪支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存在认识分歧。如某基层院办理的林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犯罪嫌疑人林某通过网购快排阀、无缝钢管、瞄准镜、铰刀、千斤顶、强磁环、管夹等零部件,并通过观看网络视频和在QQ平台购买的图纸进行组装,组装成的枪状物被认定为气动力枪支,比动能为43.33J/cm2;林某又从废品收购站购买一把短气枪,因部分零部件损坏,其购买了相应零件予以替换,进而使短气枪恢复枪支功能,得以正常击发,该枪状物也被认定为气动力枪支,比动能为6.29J/cm2,最终认定林某非法制造两支气动力枪支,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本案刚刚达到入罪标准。而通过对辖区内其他法院办理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进行分析,嫌疑人在购买枪状物后又购买零部件对枪状物进行维修的行为,部分法院并未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

    因此,对于网购非成套的零部件自行组装或者修理枪支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这种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提升网络制贩枪案件办理质效的路径规划


    (一)加强上层推动,前置性解决案件管辖争议

    对于网络制贩枪案件的管辖问题,应遵循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把握。从确保案件侦查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推进案件进程一体性的角度出发,一是建议省级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会签文件或者会议纪要,明确网络制贩枪案件地区管辖的指定原则,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最为合适的地区管辖,出具指定管辖函,同时向省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报备,确保“侦、诉、审”管辖一致。二是建议省级司法机关成立网络制贩枪案件工作专班,确定专项联系人,确保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第一时间互联互通,同时定期分享办案数据,协调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整合信息资源,探索构建网络寄递枪支大数据模型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在公安办案领域的广泛使用,大数据侦查已经成为公安侦查活动的重要形式。实践中,数据查询、数据挖掘、数据比对等大数据技术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发现案件证据和线索、补强案件证据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网购、快递企业加强合作,探索构建网络寄递枪支大数据模型。

    目前的构想是司法机关通过对大量网络制贩枪案件进行分析,提取出网络制贩枪案件中的异常因素,包括异常的购物习惯,比如非装修、工程从业人员频繁购买射钉器;异常的物流信息,比如长期使用假名、收货地点以超市、代收点为主等;异常的支付信息,比如以明显高于市场价购买五金配件类产品等,对异常因素进行整合形成网络制贩枪高危人群画像,同时附加男性、军事爱好者、40岁以下、居住地为郊区等条件,形成数据库模型。行政监管部门、网购物流企业定期向模型平台录入数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定期进行数据筛查,过滤出可疑度较高的线索,经实地走访挖掘犯罪线索,形成司法、行政、社会三方预防和打击合力。

    (三)依托大数据优势,推进检警数字化合作

    电子数据是存在于虚拟空间里面的,数据的产生均基于现实空间的人或行为,如何将现实空间的人或行为与虚拟空间的数据形成对应与关联,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规范取证程序,确保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合法性的同时,也应注意电子数据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

    一是建议依托大数据优势,前置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大数据带来的办案优势,推动网络制贩枪案件的数字化办理模式。建议构建一个检警共享的网络制贩枪案件线索信息库,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将网络制贩枪案件中经常运用的作案手段、使用的行业黑话、异常的物流信息及电子支付平台的交易信息等作为关键点录入信息库。

    二是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调取存储在犯罪嫌疑人持有的网络终端、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时,应加强证据关联性审查,在取证过程中过滤掉与犯罪行为无关的电子数据,同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也应针对调取的电子数据进行针对性问话,做好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工作。

    (四)严格把握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标准

    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不仅应考虑功能相同,而且应当考虑零部件的专用性,即这种非制式枪支散件只能用于制造枪支,在结构、材质、尺寸、外观上应当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相同或近似,对两者的结构、材质、尺寸、外观、性能等指标进行详细对比衡量。建议公安机关对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制定更为明确的鉴定标准,提供更为细化的操作规程,通过借鉴别国以及在调研我国各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枪支以及枪支散件的鉴定标准。同时,检察官在审查非制式枪支散件的鉴定意见时,要坚持实质性审查,尤其是重点审查检材,防止出现鉴定机构将一些通用五金器件认定为非制式枪支散件的情形。

    (五)加强调查研究,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标准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涉枪犯罪之一,国家施行禁枪政策、设置非法持枪罪的立法理据,在于枪支的危险形象给公众带来的威胁、恐慌和不安。从保护的法益角度来看,设置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枪支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安全的潜在危险,相比于非法买卖、制造、运输这种具体的行为犯来说,起到了最低限度保护公共安全的作用。非法持有枪支罪作为涉枪犯罪中的兜底罪名,只有在难以查清涉案枪支来源、用途以及在无法按照关联的涉枪犯罪进行定罪处罚的情况下适用,确保仍然能够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共安全。在能够查明涉案枪支来源或能够按照关联犯罪处理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对于行为人通过网络购买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的,无论行为人购买的是成套枪支散件还是非成套枪支散件,一般情况下均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

    综上,建议省级司法机关牵头,推进多方研判,结合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充分吸收各办案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尽快统一网络制贩枪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证据标准,形成规范性指导文件。


    本文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检察理论课题阶段性成果,立项编号:bj2023B13

    (作者王宏平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白利平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孙阳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8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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