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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喵星人”被买回家后生病了,谁担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8-30 来源:法治时代网

    在现代社会,宠物猫已不仅仅是动物,它们是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员,是人们情感的寄托,更是生活中的一抹温暖色彩。然而,随着宠物猫市场的需求日益增长,宠物买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比如合同纠纷、健康争议,这些问题对买卖双方的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期,江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喵星人”相关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生活在南京的林某通过某平台向苏州的周某购买一只蓝白英短宠物猫,花费1800元。收到猫后,林某发现该猫存在打喷嚏、流鼻涕的症状,林某在周某的指导下对猫进行照顾,但未见明显好转。经检查发现,该猫身上携带杯状病毒,后通过治疗,该猫逐渐好转,抗原检测转阴。林某为此支付检测费、医疗费1000元。

    林某认为,这只猫刚接到就生病,后期治疗费用大,照顾也花费很多额外的精力,遂联系周某退猫、退款并赔偿损失。周某则认为,猫在交付时是健康的,也打过两针疫苗,是林某自己饲养不当造成的感染。因双方协商未果,林某便以消费欺诈为由将周某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宠物猫在交付后便出现病态,后经检测携带杯状病毒,存在质量瑕疵。周某在交付案涉宠物猫前,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亦未为案涉宠物猫接种完整的三针疫苗剂次,虽有相关视频反映案涉猫当时的活动状态,但角度相对片面。鉴于周某未举证证明交付前案涉猫的健康状况,其应承担相应的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林某所支出的检测费、医疗费1000元,本质系为修复案涉猫质量瑕疵而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周某承担。

    同时,考虑到案涉猫经治疗后,活体状态良好、杯状病毒已转阴,法院认定案涉宠物买卖交易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合同目的仍能得以实现,故对于林某要求解除合同、退猫、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基于案涉猫的瑕疵程度对林某造成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周某再行退还林某部分购猫款3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周某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宠物猫买卖不仅是一种商业交易,更关乎生命的责任与尊重。在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的同时,我们应更加重视规范交易,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宠物买卖的标的物为活体动物,不同于普通商品具有明确、具体、规范的质量标准,消费者通过网络订购宠物时,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的真实健康状况,接收后即便能够及时发现宠物患有疾病,亦难以举证证明宠物在出售时即已患病。因此,网购活体宠物的风险相对较高,消费者在购买前应全面了解宠物的健康、免疫等信息,收到宠物后如发现问题,应注意保存整理好相关证据,及时发起维权。

    此外,商家也应当诚信经营,在售卖宠物时,提供必要的健康证明、疫苗接种记录等,及时妥善处理纠纷,以最大限度降低双方损失,共建一个既欢乐又健康的“喵”市环境,让每一只“喵星人”都能找到真正懂它们、爱它们的“铲屎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供稿单位:江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棒)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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