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江西全省检察机关围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守牢生态安全底线”主题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长江、鄱阳湖等山水林田湖草沙多要素保护与治理问题,紧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目标要求,集中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
8月29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9件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类型丰富,涉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公园保护等,涵盖耕地、林地、湿地、渔业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多个领域。
1.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津水库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修水县东津水库面积约23000余亩,属于修水源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也是当地40万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但水库11艘非法船只接送人员至库区违规垂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用水安全带来隐患和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2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江市检察院”)、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修水县检察院”)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东津水库非法船舶接送人员违规垂钓”问题线索开展调查。经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调取行政监管资料查明,东津水库内有各类外挂式柴油机船、小型艇筏70余艘,均属周边乡镇自用船舶,许多船舶属于“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非法经营接送垂钓人员进出库区。这些船舶普遍没有防污设施,油污“跑冒滴漏”渗入水体,船上人员产生的各类生活垃圾随意弃置,垂钓人员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使用禁用钓具,造成水体污染和渔业资源损害。此外,“三无”船舶没有适任船员,航行、停泊随意性强,造成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因船舶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垂钓污染、禁捕禁钓、水上交通安全、水源地保护等监管职责分属不同行政机关,有关部门虽采取过整治行动,但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九江市检察院综合研判认为,本案公益损害问题存在时间长,且涉及市、县、乡镇多个行政机关职责,需要多部门共同发力,应采用纵向一体履职方式推进问题整改。2024年3月25日,九江市检察院、修水县检察院同时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江西省渔业条例》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单位“三定方案”,2024年3月29日,修水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违规垂钓、乡镇自用船舶和水污染等监管工作。2024年4月8日,九江市检察院与相关单位磋商并制发工作提示函,督促开展水源地保护、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检察监督后,相关单位积极推动问题整改,成立由修水县人民政府牵头,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和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协助配合,修水县农业农村、公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参与的工作专班,开展东津水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库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办法,分类处理“三无”船舶88艘;建立每日巡查和水污染物清理制度,打捞、清理污染物50余吨;出台公告划定禁钓区并强化监管,劝离违规垂钓者200余人次,销毁违规渔具160件。
2024年6月20日,九江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共同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经现场评估,库区船舶均标识船名,船舶登记台账和船主《不违规载客承诺书》全面规范,库区水域及周边生活垃圾全面清理,群众对禁捕禁钓、禁止乡镇自用船舶违规载客知晓率100%,整治成效得到听证员的充分肯定。因相关单位已经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九江市检察院、修水县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7月18日、6月26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2.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饮用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武夷山国家公园横跨江西、福建两省,是我国唯一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的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地处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南部,拥有武夷大峡谷这一独特的地质地貌,被誉为“江南九寨沟”。位于铅山县北武夷大峡谷流域范围内的英将河(上游段)、铁炉水库是周边2.16万名群众的饮用水源。近年来,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污染、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网箱养鱼、非法垂钓等违法情形,危及水源安全,破坏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
【调查和督促履职】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铅山县检察院”)收到当地群众反映北武夷大峡谷流域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线索,2022年9月23日,铅山县检察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深入北武夷大峡谷流域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询问当地村民、调取资料、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北武夷大峡谷流域2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堆放生活垃圾、违法排放畜禽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违规建设旅游公厕等违法情形。
2022年9月26日,铅山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协同推动问题整改。针对饮用水源地违法情形多样且存在多个部门职责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铅山县检察院于2022年9月28日组织召开圆桌会议,邀请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管理机构代表、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参会,与相关单位共同厘清职责,研究整改措施,并推动建立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等工作机制。经联合整治,共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5.63亩,清除处理河段漂浮垃圾165公斤,增设警示牌、公示牌、宣传标语、监控设施等20余处,网箱养鱼、非法垂钓及违规建设公厕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为促推北武夷大峡谷水域综合治理,铅山县检察院向铅山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案件办理情况,铅山县人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府检联席会议,邀请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管理机构、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铅山县水利局、属地乡镇等单位进行会商研究。铅山县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组织人员对北武夷大峡谷水域沿岸开展巡查7次,清理垃圾1200多公斤,排查并关停周边污水排水口3处,劝返驴友2批13人次。2022年12月,铅山县检察院吸纳当地乡镇网格员加入“益心为公”志愿者团队,并邀请参与“回头看”,实地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武夷大峡谷水域污染问题整改情况。鉴于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2023年1月3日,铅山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决定终结办理。
为推动武夷山国家公园的高标准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铅山县检察院积极开展国家公园跨区域保护工作,于2023年3月参与签署了武夷山国家公园闽赣检察“2+5”监督工作的协作意见,构建多层级、多领域、全方位的国家公园跨区域司法保护新模式。自协作机制建立以来,铅山县检察院受理移送线索8条,立案办理土地污染等生态环境领域案件8件。
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昌县辖区内有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岚湖省级湿地和澄碧湖省级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部分湿地保护标识牌损坏,湿地内存在侵占湿地种植人工林木、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垃圾、外来入侵物种福寿螺大量繁殖等问题,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鄱阳湖湿地保护专案,并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昌市检察院”)移交南昌县塔城乡鄱阳湖湿地存在种植林木问题线索。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昌县检察院”)根据南昌市检察院转交的案件线索,对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进行走访排查。经查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湿地保护标志受损。如鄱阳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南昌县蒋巷镇界段界标受损坍塌,公告牌被损坏淹埋在草丛,公告栏未依法公开湿地保护举报或控告等相关信息,管护宣教监测设备设施欠缺,保护区内有非法捕捞和狩猎野生动物等人为活动。二是侵占围垦湿地。如南昌县塔城乡青岚湖湿地隶属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某公司侵占湿地种植人工林木紫薇树,经测算数量达3000余株,株行距1.5m*1.5m,侵占湿地面积10亩。且湿地周边还堆放大量固体废物。三是湿地内外来物种入侵。如南昌县澄碧湖省级湿地公园发现大量外来入侵物种福寿螺,遍布水域周围产卵繁殖。依据《湿地生态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T27647-2024)分析湿地自然状况改变情况,上述问题破坏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湿地生态功能,对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针对以上问题,南昌县检察院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修复相关公告栏设施,公开举报信息,加强防范人为活动不利因素影响;督促加强湿地保护,立即清理违规种植的人工林木和倾倒的固体废物;督促及时清除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定期巡查保护湿地生态环境。针对辖区内破坏湿地的类型多样问题,以及湿地保护与生产生活的矛盾冲突,南昌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会同、指导属地乡镇及时整改侵占湿地和污染环境等问题,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功能和相关设施,加强对湿地动态监测和问题排查整治,切实履行好湿地资源监管职责。
检察建议发出后,南昌县检察院积极跟进,推进整改。针对湿地保护标识受损屡禁不止等问题,南昌县检察院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共商可行性整改方案。经督促整治,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举报信息,修复湿地保护区界碑和公告栏4个,增设监控设备2处;采用分批移植方式清退违规种植的人工林木3200株,退林还湿修复被侵占的湿地面积10亩,清除福寿螺和固废垃圾200余公斤。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南昌县检察院联合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湿地保护领域办案协作机制,建立线索移送、办案协作、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切实提升湿地保护水平。
4.分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水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从2017年9月起,租用分宜县凤阳镇沔村林地3000余亩进行生猪养殖,现养殖规模达2.7万余头。2023年7月,经赣江下游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检测认定,养殖场周边的百工塘水库、大塘水库及小塘水坝水质均为劣V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2月,新余市河长制办公室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余市检察院”)移送某公司沔村养殖场污染水库问题线索,新余市检察院将该线索交由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分宜县检察院”)办理。该院通过无人机高空拍摄,结合现场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沔村养殖场未设置拖运货车清洗点沉淀池、未安装消纳管道、擅自挖开废水氧化塘形成缺口直排入渠、入河。检察机关还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但上述水库、水坝水质被污染的情形并未得到有效改善,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2024年3月8日—11日,分宜县检察院决定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5日,分宜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相关单位参会。通过现场证据展示,听证员与职能部门对检察机关调查的事实均无异议,并对推动整治达成共识。2024年3月21日,分宜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协同履职,加强对企业治污进行指导,及时修复被污染的水库、水坝生态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分别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工作协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对污水直排问题迅速开展整治。某公司共投入近90万元资金,增加消纳地590亩,通过安装污水消纳管设施、污水管道检修、清库清淤、石灰消毒灭菌等措施,对百工塘水库、大塘水库和小塘水坝进行了全面整治。2024年7月13日,经凤阳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检测,百工塘水库、大塘水库水质已达地表水III类、小塘水坝水质达地表水Ⅳ类,均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标准。
在办案过程中,分宜县检察院还发现该养殖场曾因畜禽养殖污染被凤阳镇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信息共享不畅,税务部门未及时掌握乡镇行政执法信息的情形。分宜县检察院调取近两年各乡镇对养殖场的行政处罚卷宗,通过与税务部门和凤阳镇等四个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磋商,共督促7家养殖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64071元,其中某公司补缴环境保护税23891元。为强化长效监管,分宜县检察院与税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会签《关于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税监管协作机制的意见》,确立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等多项工作机制。
2024年8月6日,分宜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监督,发现各职能部门均已积极主动履职,某公司对养殖污染行为已进行有效整改,遂对该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5.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矿山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浮梁县某瓷石矿(以下简称“某瓷石矿”)开采矿种为高岭土。2012年该矿在生产过程中对西北侧进行了表土剥离,2014年退回到矿区范围,2023年该矿区西北侧再次出现越界开采情况,开采量为872.89吨,开采面积为7277.68平方米。浮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规局”)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破坏的矿山一直未进行生态修复治理,环境公益受损问题持续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移送的某瓷石矿越界开采问题线索交由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德镇市检察院”)办理,景德镇市检察院指定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浮梁县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浮梁县检察院通过调取行政处罚卷宗材料、实地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2012年某瓷石矿已存在越界开采行为,2023年8月18日,县资规局对该矿区作出了责令停止越界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某瓷石矿虽已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但至今未对非法开采的矿区进行生态修复,矿区地表植被破坏、矿石裸露,引发山体滑坡、水土流失等生态风险。2024年4月22日,浮梁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等规定,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负有监管职责;属地乡镇负有配合做好辖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以及巡查报告职责。2024年5月8日,浮梁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参与,就案涉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行政处罚权下放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行政单位是否依法履职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评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浮梁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督促某瓷石矿限期对被非法开采的矿区进行生态修复治理。
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合力推进问题有效整改。督促矿山责任主体编制某瓷石矿越界开采破坏区域治理方案,对未修复区域通过挂网、喷坡治理等方式进行施工治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实际开采情况,积极履行边开采边修复的义务,共计完成修复治理区域面积11189.32平方米;持续跟进该矿山已修复治理区域的后期管护工作,提升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效。
为有效解决好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后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问题,浮梁县检察院与县资规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召开浮梁全县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推动出台《关于建立进一步推动浮梁县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厘清了监管职责,统一了认识,凝聚了工作合力,形成浮梁全县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齐抓共管良好格局。浮梁县检察院充分运用该协作机制,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推动浮梁全县开展矿山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督促整治14个在建项目出现的边坡防护不完善、部分植被存活率不高、排水设施不完善等6类问题。
6.莲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莲花县高标准农田共20.9万余亩,但部分高标准农田渠道建设不达标,渠道损坏塌陷;同时,存在失管现象,未安排管护人员,没有巡查记录表和管护台账,部分渠道未及时清除淤泥、杂草,部分机耕道未保持平整畅通,工程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影响粮食生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9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莲花县检察院”)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活动中发现,莲花县部分高标准农田存在建设未达标、建后管护不到位等情况,遂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办理。立案后,莲花县检察院对莲花全县42个行政村的高标准农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莲花全县9万余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部分高标准农田渠道建设不达标,农田渠道只在外层涂抹水泥,出现空心情况,导致损坏塌陷;二是建后管护不到位。1.8万余亩高标准农田水渠淤泥堆积堵塞、杂草丛生,6.2万余亩高标准农田未建立和完善巡查记录表与管护台账,6800余亩高标准农田机耕道未保持平整畅通,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经与相关单位沟通,查明部分高标准农田渠道建设不达标系历史遗留问题,需投入资金对空心渠道进行整体改造,但由于建后管护资金一直没有列入财政年度常规性预算,导致整改资金筹集困难,整改进程缓慢。
2023年10月25日,莲花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单位专家以及属地乡镇分管负责人共同会商,讨论问题对策,充分争取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2023年11月6日,莲花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高标准农田存在的问题进行修缮,对管护不当的问题及时整治。
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依法全面履职。莲花县检察院也多次参与整改问题的专题会议研究,协助申请在申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中将建后管护资金列入了民生资金范畴。莲花全县共投入600余万元对9.7万余亩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问题进行整改,修复渠道、清除淤泥杂草12860余米,修缮维护机耕道2740余米,清除圳道淤泥37220余米,修复下田板33块,整体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3520余亩,重新发放高标准农田标志标识牌5块。
为更好地推动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系统化治理,莲花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完善《莲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莲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村建后管护制度》,明确管护组织及职责、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等内容。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莲花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莲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三级管护机制和人员培训制度,明确项目建后管护内容及标准。截至目前,莲花县农业农村局已督促各乡镇与莲花全县157个行政村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人,建立管护巡查台账。
7.南铁检察机关督促保护铁路沿线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沪昆高铁K725+190-K728+223区段赣江特大桥位于江西省南昌县境内,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相邻,铁路安保区范围从铁路桥梁外侧起往外12米。多年来,工业园区内部分企业常年直排工业废水、违规填埋建筑垃圾等问题,污水侵入铁路安保区后扩散至周边水塘、沟渠,破坏铁路沿线生态环境。相关部门曾对上述污水直排问题进行处置,但未能根本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2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在联合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基础设施段开展“铁安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经初步调查并逐级报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4年3月1日、4月23日、5月10日立案办理。
因该案问题成因复杂,涉及多个主体,南昌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上下一体,联合开展调查,推进案件办理。通过无人机航拍、联合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人员、水环境治理专业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实地勘察、委托第三方机构取样检测等方式,查明该区段铁路沿线存在以下生态环境问题:一是企业偷排废水。工业园区内某企业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行政监管,违规偷排水墨印刷机的清洗废水。因厂区雨污分流管网错接混排,废水经雨水管道直接排入排水沟,流向铁路安保区并扩散至周边水塘、沟渠。二是违规堆存建筑垃圾。铁路沿线周边排水沟渠两侧填埋、倾倒大量渣土、蛇皮袋、薄膜等建筑垃圾,部分建筑垃圾直接裸露堆放,不仅破坏周边环境,损害铁路桥墩及防护栅栏等设备,且大量薄膜、蛇皮袋等轻飘物易引发高铁行车安全事故,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经鉴定,违规填埋及裸露在现场的建筑垃圾4万余立方米。三是违规占用耕地。工业园区雨水管网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审批采用挖沟取土方式占用耕地约4亩。
2024年3月26日、4月30日、5月11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各相关单位依法履职,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协同清运案涉建筑垃圾,督促耕地复垦,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辖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为推动整改,南昌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组织铁路企业及相关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就修复治理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整改合力。相关单位责令涉案排污企业限期整改,处以20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属地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业园区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管网渗漏等问题的24家企业依法督促整改;对全园区370余家企业开展生态保护警示教育普法宣传,提升环保意识;投入500余万元专项资金清理清运违规堆存的建筑垃圾48000立方米,同时对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排查整治,投入40万元清运建筑垃圾340余车次6000余立方米;依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非法占用的4亩耕地完成复垦。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园区雨污管网末端建设项目,有效解决污水渗漏、雨污混流问题。
8.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林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以来,黄某、宁某等人在宁都县固厚乡某山场破坏林地,另有其他违法行为人先后在该处零星毁坏林地但未被查获,致使该山场林地植被被毁坏,林地表土裸露,水土流失,林业资源和周边生态环境遭受侵害。因行政执法权下放后相关单位具体监管职责未厘清,致使违法行为人持续破坏案涉林地,被毁林地生态环境未及时修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6月初,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都县检察院”)在落实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中获悉该线索,核查发现宁都县固厚乡桥背村某山场违法开采高岭土破坏林地生态环境问题,遂于同年6月3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宁都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资料、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查明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黄某、宁某等人先后在该山场毁林占地面积共20.8亩。该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单位在行政执法权限下放后具体行政执法监管衔接不够顺畅,致使林地生态环境未修复到位。
2021年7月12日,宁都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林地保护职责,责令或代为履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林地生态环境。相关单位书面回复:已对案涉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合计处罚金额49600元,因季节天气原因无法实施恢复植被,待冬春季后进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等。
2022年1月13日,宁都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发现,案涉某山场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仍有发生,且被破坏林地新种植被成活率低,未进行补种。同年4月2日,宁都县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督促其进一步做好山场被毁坏林地补植复绿,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相关单位书面反馈,已在主要路口和开采现场安装监控设备,安排人员不定期进行巡查。
2023年7月底,宁都县检察院持续跟进开展“回头看”,现场勘查后发现,被毁坏林地仍未得到有效修复治理,且被毁林地面积扩大。经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案涉山场毁林地面积23.4亩。
【诉讼过程】
2023年9月11日,宁都县检察院经层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按照当地审判机关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相关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继续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职责。
案件审理期间,二被诉单位共同作出涉案林地复绿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时间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选择阴雨天气进行草木种植,栽植后每隔半个月进行成活检查和苗木扶正,发现死缺株及时补苗。2023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判决生效。
宁都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生效裁判的执行情况。截至目前,现场植被覆盖率100%,植物品种由原来的少数几种草本植物增加至草灌乔植物多样搭配;植被长势良好,被毁林地实现有效修复,案涉裸露山体重新披上绿装,已达到补植复绿要求,经第三方验收通过,符合原实施方案的复绿要求。
9.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诉罗某红、罗某细等1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2日晚,罗某红与罗某告商议在信江河中童河段投放农药毒鱼售卖,并通知同村庄罗某细等9人共同参与,由罗某红负责购买农药。同年12月24日晚,罗某红、罗某告等11人驾驶6条8米船携带渔网至信江河中童河段,罗某红在信江河祝家洲流域投放24瓶甲氰菊酯,罗某告、罗某细等人则驾驶船只至投药点下游约100米处拉网收集渔获物。11人共非法捕捞鲤鱼、鳜鱼、鳊鱼等渔获物约1600斤,出售获利人民币14760元。经检测,甲氰菊酯为农药,使用农药捕鱼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
【调查和诉讼】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江区检察院”)在开展“守牢生态安全底线”公益诉讼江西行活动中,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从罗某红等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损害环鄱阳湖流域水生态资源公益诉讼线索,并于2024年4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为查清案件事实,余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固定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查实了罗某红等人使用农药毒鱼致使水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的事实。2024年4月12日,为查清本案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程度、渔业资源修复等问题,余江区检察院会同区农粮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罗某红等人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649440元(含直接经济损失59040元),生态修复费用649440元,共计1298880元。
为解决生态环境赔偿及生态修复问题,2024年6月11日,余江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担任听证员,并特邀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听证释理。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和与会人员耐心地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答疑解惑,罗某红等人表示充分认识到错误,愿意筹集资金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失649440元。经了解,罗某红等11人均为渔民,主要经济来源为捕鱼收入。综合考虑生态修复需求、当事人赔偿意愿以及履行能力,并听取侦查、农粮、村委会等部门意见,通过评议一致同意本案以“河面清洁+巡河”的劳务代偿方式代替生态修复责任,并运用高空视频监控系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可视化监控劳务代偿情况,实现修复受损生态的同等效果。
2024年4月至6月,余江区检察院以罗某红等3人、罗某告等8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12日,余江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罗某红等11人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649440元,其中59040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649440元。2024年7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罗某红、罗某细等11人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2024年7月,罗某红等人向区财政非税专户缴纳了该案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649440元,生态修复费用由劳务代偿的方式执行。
判决生效后,针对本案暴露出信江流域非法捕捞行为多发等问题,余江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执法巡查和宣教力度,堵塞监管漏洞。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捕捞行为6起,收缴禁用渔具500余件,签订禁捕退捕承诺书1000余份,树立禁捕宣传牌33块。余江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农粮、水利等部门共同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购买鱼苗40000余尾投放入信江河中,并在现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供稿单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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