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是指农村享受五保供养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而言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品,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户”尽管是由国家和集体出资供养,由财政提供资金保障,但其去世后,有的仍留有自己的遗产,如房屋、现金等,这就涉及“五保户”去世后遗留财产的继承问题。
一、“五保户”所遗留个人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五保户”在生前的存款、养老金、保险等属于个人财产,政府或集体提供的工资、救济金、补助也属于个人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准许继承。但是政府或集体出资修建的房屋等不动产,如果只是提供给“五保户”生前居住使用,不动产产权仍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属于“五保户”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中规定的“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也不再有效,《继承编的解释(一)》中未规定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故村集体组织无权要求“五保户”继承人在继承“五保户”个人财产时扣回五保费用。
据此可知,“五保户”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合法继承人可以要求继承遗产。
二、谁有权继承“五保户”的遗产?
实践中“五保户”去世后遗产继承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生前与供养村集体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约定了财产处分;二是未与供养村集体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但有近亲属;三是未与供养村集体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没有近亲属但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以下分别讨论这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五保户”生前与供养村集体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约定了财产处分,去世后按照《五保供养协议》执行,这种情况清晰明了,争议较少。
第二种情况:“五保户”生前未与供养村集体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或其他财产处分协议,也未订立遗嘱、遗赠协议,在有近亲属的情况下,若“五保户”留有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又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第二顺序继承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其父母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28条相较于原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从被继承人的子女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且不限代位继承次数。故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就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其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种情况:“五保户”生前未与供养村集体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没有订立遗嘱、遗赠协议,没有《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的情况,无法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五保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应依照《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规定执行。
在实践中,一般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确定由村集体作为“五保户”的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如果有继承以外的人对“五保户”生前扶养较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第1131条以及《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在遗产归村集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前提下,分给对“五保户”生前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农村有“过继香火”的传统,宗族在族谱中给无子嗣的“五保户”过继子女以继承香火。这种“继子女”在没有办理法定收养手续,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养子女、继子女的规定,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有生前扶养过“五保户”的,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第1131条以及《继承编的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在遗产归村集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前提下,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五保户”的遗产继承能否办理公证?
“五保户”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遗赠协议,也未与其所在村集体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五保户”去世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属于“五保户”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民法典》明确了“五保户”的继承人顺序和范围,避免了集体组织与“五保户”家属之间、“五保户”家属与家属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保障了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也与农村地区传统的家族观念一致。因此,“五保户”的法定继承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的规定,向相关公证处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
2024年以来,笔者所在的相关公证处,接到了两件“五保户”去世后要求办理遗产继承的申请。
第一件,“五保户”甲的侄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其叔叔遗产的法定继承公证。申请人称其叔叔生前为“五保户”,没有订立遗嘱、遗赠协议,也未与其所在村集体签订《五保供养协议》,遗留有5万元存款。由于甲去世后,所涉及的继承人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公证处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公证处详细调查了甲生前的婚姻家庭状况,查明甲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均已先甲去世;并查明甲生前有一个兄弟,也已先于甲去世;还查明生前唯一的兄弟只有一个儿子,即申请人。公证处通过调查死者婚姻家庭情况,核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明确了相关法律事实,确定了申请人是甲去世后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规定要求,依法受理了当事人法定继承公证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了继承公证书。
第二件,“五保户”乙的堂兄弟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五保户”遗产的法定继承公证。公证处通过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乙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遗赠协议,也未与其所在村集体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乙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早亡,生前也没有兄弟姐妹,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是作为申请人的两个堂兄弟。这意味着乙去世后,已经没有符合《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人作为乙的堂兄弟不是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规定要求,公证处在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确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决定不予受理法定继承公证申请。
公证处在受理“五保户”遗产继承公证时,均依照程序规定认真核实“五保户”的亲属关系,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法定继承人资格,在确保不遗漏继承人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受理法定继承公证,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出具法定继承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法定继承公证的申请。
综上所述,“五保户”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既要考虑“五保户”群体的特殊性,又要保障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也要考虑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妥善处理好“五保户”的身后事。通过公证程序,清晰地界定谁是合法的继承人以及各自应得的份额,保障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减少因遗产分配不公引起的矛盾。
(作者系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9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