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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聚焦 | “共享法庭”: 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探索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0-09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萌发地,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近年来,杭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共享法庭”发端地的使命担当,推进“共享法庭”建设走深走实。


    一、“共享法庭”的现实意义


    “共享法庭”是一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司法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的创新司法服务模式,以“一根网线、一块屏”为标准配置,集成浙江解纷码、移动微法院、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软件模块,兼具调解指导、诉讼服务、法治宣传、基层治理等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专业的解纷服务。“共享”强调司法资源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法庭空间,而是能够通过网络等媒介实现更广泛的利用,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地接触到司法服务,增强司法公信力。

    (一)取得的成效

    杭州深化“共享法庭”建设,通过党委主导、法院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在镇街、村社和金融、保险、物业、建筑、房产、消费、教育培训、交通、文体等行业协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布点,以“不增编、不建房、快落实、广覆盖”为原则,以“一根网线、一块屏”为标准配置,集成浙江解纷码、移动微法院、庭审直播系统、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软件模块,拓宽调解指导、诉讼服务、法治宣传、基层治理等功能,形成一整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新机制。

    截至2024年7月底,杭州共建成“共享法庭”

    3896家,累计参与指导纠纷化解296815件次,化解矛盾212675件次,网上立案59448件,在线诉讼38453件,协助执行24429件,普法宣传50209场、4698147人次,调解培训51839场、2850177人次,提供法律咨询291328件次,参与基层治理22383件次,获评“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最佳实践”“浙江省数字法治好应用”等荣誉。

    (二)回应现实关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乡村和社区作为社会组成的基础单元,既是大量人员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也是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常见场合。要将矛盾纠纷大量吸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需要切实解决基层社会法律供给端的“软肋”和“短板”。

    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共享法庭”作为基层法治力量的聚合、群众身边的“最小法治单元”,锚定基层需求、解决基层问题,将司法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社会治理的最末端,把指导调解、化解纠纷、线上诉讼、普法宣传等法治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推动矛盾纠纷解决网络和机制在最基层发挥实效,契合新时代“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中心思想。

    2.构建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的重要一环。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指社会个体及各种机构对纠纷的预防及化解采取各种措施、方式和方法,使潜在纠纷和已出现纠纷的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共享法庭”聚焦乡村、社区、行业等纠纷源头和高频主体,将专业法律知识与村(社区)干部、行业专家、调解员的一线工作优势相结合,拓展“法院+社会”“专业+群众”“现代+传统”“线上+线下”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网络,充分发挥在推进抓源促治、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重要前哨作用,提升基层自治精度、法治保障力度、村社治理温度。

    3.人民法院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抓手。“共享法庭”建设坚持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和智治支撑的“五治融合”,坚持诉讼、调解、和解等解纷方式的相互衔接,坚持审辅人员、调解员等解纷力量的相互配合。“共享法庭”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官指导纠纷化解,注重对以庭务主任为典型“法治带头人”的培养,是司法观照多元纠纷解决的全局视野下的一种社会治理理念和工作机制创新。


    二、“共享法庭”的创新举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把改革推向前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为切实贯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杭州持续推进“共享法庭”提质增效,夯实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的法治底座,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一)坚持党委领导,以考核推动机制实效

    构建一体推进格局,杭州成立“共享法庭”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统筹抓总,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召开全省“共享法庭”推进专题会议,形成了党委牵头、法院主推、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工作大格局。将“共享法庭”建设纳入平安考核、现代化社区建设考核,有力推动“共享法庭”建设高质量发展。建立晾晒评比机制,对“共享法庭”解纷实效进行晾晒,对优秀庭务主任和典型解纷案例进行评选,先后开展省级、市级示范“共享法庭”、十佳“示范案例”及优秀庭务主任评选,积极营造实干争先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二)坚持因地制宜,持续优化“共享法庭”建设布局

    做优村社“共享法庭”,准确把握“建”与“用”的关系,加强统筹、突出实效,推动“共享法庭”建设布局更加科学优化。通过实地走访村庄、社区强化调查研究,优化村社“共享法庭”布局,探索实行村社“共享法庭”片区化运行,将矛盾纠纷化解功能集中到中心村、镇处理。做强行业特设“共享法庭”,目前全市设立特设“共享法庭”465家,推动类型化纠纷高效化解。与市司法局、工商联联合印发相关工作意见,推动商会“共享法庭”与市场化解纷工作融合发展。家事“共享法庭”工作获评“全国妇女工作改革创新十佳案例”。在全市设立12家亚运“共享法庭”,为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顺利举办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资源前倾,持续打造普法宣传基层阵地

    开展线上培训,“共享法庭”调解员“培训e课堂”持续开展,在调研走访过程中了解基层需求,针对基层关心的金融、借贷、房屋买卖、物业、婚姻家庭、网络消费、调解技巧等培训需求,2024年上半年共开展“培训e课堂”直播6场,网络收看量超过百万。开展线下培训,全市开展各类“共享法庭”普法主题及线下“走进共享法庭”宣讲活动近百场,不断提升基层法治意识,营造懂法守法氛围。专班为推动“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在全省和全市的推广运行,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应用操作培训25场,其中全省培训5场,推动集成应用在全省落地。

    (四)坚持理论提升,构建“共享法庭”话语体系

    加强制度设计,在省高院的指导下,杭州法院、临安法院协同省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制定完成并发布了“共享法庭”省级地方标准。专班撰写的“共享法庭”相关论文获第二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优秀论文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路径——以市场化调解和商事“共享法庭”为突破口》课题获得杭州市法学会2023年“十佳课题”。同时,在省高院的指导下,杭州法院联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编纂出版《共享法庭: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浙江实践与探索》一书,为浙江形成“共享法庭”话语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坚持数智赋能,平台功能日益凸显

    受上级法院委托,杭州法院牵头建设全省“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在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和专业指导下,杭州法院组建专班,构建完成以浙里学法、咨询评估、多元解纷、在线诉讼、协同治理五大功能模块为主体的全新应用平台。省高院下发《全面推广“共享法庭”集成应用2.0的通知》,集成应用迅速在全省推广使用。该应用推广以来,指导法官、庭务主任累计登录使用125万次,利用该系统开展智能评估、在线指导、网上立案、协同治理等工作22万次,发布普法资源13226份,普法资源播放时长累计超过10万小时,应用在全省各地运用率迅速增长。


    三、“共享法庭”建设中的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共享法庭”在具体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建设水平有待提高、功能作用发挥不到位、人财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亟待解决。当前建设中面临的堵点与难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协同有待进一步增强

    “共享法庭”工作原则之一是突出部门协同。原则上镇街“共享法庭”由属地党委政府统筹主导,法院主推,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村社“共享法庭”由村社书记主要负责,庭务主任协调,法院参与指导;特设“共享法庭”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法院参与指导。但是,现实中,还存在部分地区、部分单位、部分人员认为“共享法庭”建设是法院一家之事,共建意愿不强、动力不足。另外,部分镇街“共享法庭”对村社“共享法庭”的管理和指导职能未充分发挥。

    (二)解纷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

    “共享法庭”具有调解指导功能,对于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由当地调解组织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对于事实复杂、法律适用疑难的纠纷,由法官指导当事人进行化解;对于已诉至法院并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由法官邀请当地调解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和判后答疑。但一方面囿于过往经验和做法,村社纠纷往往在镇街干部牵头、村社干部参与、民警等配合下予以化解,而并非在“共享法庭”的模式下化解。另一方面,受限于法官审判业务和日常事务的“精力有限”,部分法院参与调解指导力度也有限,更多是镇街干部提前或事后向法院咨询,或待到调解不成将进入诉讼程序时法院才介入。

    (三)人员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

    庭务主任是“共享法庭”最关键的角色之一,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协助办理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事务。目前庭务主任一般由镇街干部、村社干部、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及社会组织负责人等担任,往往身兼数职,精力有限,且部分庭务主任受到工作观念、专业知识和智能设备应用能力限制,作用发挥不尽如人意。此外,“共享法庭”的建设经费、运行经费以及相关人员的补贴经费主要依靠当地政府财政支持,一些地区存在考核激励方法不够健全、待遇保障不足等情况,导致联系法官、庭务主任或代办员参与“共享法庭”工作的积极性不高,部分村社及特设“共享法庭”作为不够、反馈不足。


    四、“共享法庭”建设的完善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以实绩实效和人民满意度检验改革内容。“共享法庭”的建设覆盖率已经超过90%,“共享法庭”的配套制度机制也较为完善。但是,“共享法庭”运行的当务之急是实效化运作,变“重建轻用”为“既建又用”,变“制度完善”为“机制落地”,变“单打独斗”为“统筹协作”。

    (一)抓住三个牵引,完善多元治理主体整合

    1.以法官指导工作室,压实县级社会治理中心主体责任。“共享法庭”实体化运转,离不开基层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要推动“共享法庭”机制融入党委政法委社会治理中心建设等相关实施意见,推进“共享法庭”机制在矛盾纠纷化解大格局中发挥实效。强化社会治理中心的主阵地作用,落实法官指导工作室入驻社会治理中心机制,让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2.以人民法庭,带动镇街“共享法庭”发挥枢纽作用。人民法庭要切实加强与镇街“共享法庭”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能力,发挥镇街“共享法庭”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以镇街“共享法庭”带动辖区村社“共享法庭”运行。及时向党委政法委通报杭州各地涉诉纠纷多、隐患大的镇街“共享法庭”,并要求各区县法院、人民法庭积极对接,切实将纠纷化解职责落实到镇街一级。

    3.以行业排查,提升特设“共享法庭”解纷实效。要加强对纠纷多发领域的排查预警,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特设“共享法庭”机制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压实各部门责任,推动职能部门做好本行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二)发挥三个作用,强化多元治理资源整合

    1.发挥庭务主任的基础作用。庭务主任是“共享法庭”的灵魂人物,要求具备政治素质优、法治素养高、群众基础好和解纷能力强。为此要不断完善对庭务主任的选任、考核以及工作激励机制。助力优秀庭务主任树立调解品牌,强化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对到“共享法庭”化解纠纷的知晓度、首选率和满意度。

    2.发挥联系法官的保障作用。联系法官是“共享法庭”运行的后盾和保障。要进一步落实联系法官机制,扩大联系法官队伍规模,推动法官团队与“共享法庭”结对指导,通过现场教学、指导调解等方式,提升基层纠纷化解能力,真正实现法官的专业知识与村社干部的基层优势有机结合。

    3.发挥专业力量的补充作用。金融、保险、证券、物业、房屋买卖、知识产权等纠纷专业性高,处理难度大、工作繁杂,一般的人民调解对这类纠纷的化解能力有限。为此,要推动专业力量入驻“共享法庭”,推动专职律师调解员、民非调解组织入驻社会治理中心、“共享法庭”。在此基础上,要按照杭州市司法局、律协联合出台的《杭州市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准入退出规则(试行)》要求,招募兼职律师参与调解,规范调解员准入与退出,推动兼职律师调解员入驻产业园区、商圈等纠纷多发的领域及矛盾多发的镇街,推动前端纠纷化解,通过市场化解决调解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用好三个抓手,推动治理工具融合赋能

    1.深化考核监督。持续深化督导工作,结合调研巡察开展明察暗访,并通过每月专刊、定期通报、评优评先等形式督促各地“共享法庭”实质性运行。此外,在考核方面,要将考核内容转移到具体业务和实效发挥上来,避免“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不能仅以点击量、活跃度论实效。

    2.深化业务培训。提高前端调解员、庭务主任解纷能力、法治素养是强化抓源促治工作的基石。e课堂受到了基层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的广泛好评,要继续在全市范围继续开展“共享法庭”培训e课堂和各类法官进社区、进网格的培训活动,以更丰富、更接地气的培训课程,提升基层学法用法氛围。

    3.深化数智赋能。“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已经在全省全面推广使用,在运行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不少需求建议。要继续深化各子场景建设,优化功能体验,做好应用推广、流程整合以及与外部平台的融合贯通工作。同时,继续开展集成应用的使用操作培训、问题答疑以及现场指导,让数智赋能落到实处。

    “共享法庭”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深化抓源促治的重大创新,是杭州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金名片”,是杭州法院司法为民助企、保障中心大局的“法宝”。要奋力推进“共享法庭”从建全到用好,把制度机制落实落地,把人力物力配强配足,把考核激励用善用好,交出基层治理现代化“高分答卷”。


    (作者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9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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