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杰 王云霞[1]
【摘要】 以司法机关公布的近三年的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来看,性侵已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当下性侵害案件主要依赖刑罚制裁措施予以司法回应,只注重对罪犯的刑事打击,而忽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保护。如何在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加强被侵害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对被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需要多元化的综合推进,寻求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共同作用的机制,从预防、惩罚犯罪与保护等综合保护层面进行,真正有效助力未成年被害人重归快乐生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关键词】 性侵未成年人案 被害人 综合保护
一、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却逐年上升,如2020至2022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38854人、45827人、39380人,同期提起公诉57295人、60553人、58410人,2022年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2021年分别下降14.07%、3.54%。但2022年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36957人,同比上升20.4%[2]。又如,2023年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较多的罪名包括:强奸罪24332人、猥亵儿童罪11013人、抢劫罪4103人、寻衅滋事罪3529人、强制猥亵、侮辱罪2887人,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8.3%。[3]从上述四年中的数据可以看到,性侵害仍是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现状统计数据分析[4]
为了直观呈现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曝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笔者将近年来媒体曝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以及平均每天曝光率等绘制如下表格。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发现,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在全国各地仍持续案发。根据“女童保护”发布的相关调查报告,仅媒体曝光的受性侵害的儿童在2019年、2020年两年都已接近千余人,较之往年并无大幅度下降[5]。虽然2021年、2023年全年被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害未成年案件分别为223件、202件,比以往年份有所下降,但是公开曝光的案例减少,并不代表着实际发生案例的较少,且上述统计仅基于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这说明受社会认知、风俗习惯的影响以及隐私权的保护等,越来越多的性侵害案件不容易被发现,公开报道的案件数据也仅是实际发生的冰山一角。
另据“女童保护”统计,在受害儿童的男女比例上,从案例数量来看,202起案例中,178起明确受害人性别。其中受害人为女童的160起,占比89.88%,受害人为男童的18起,占比10.11%。202起案例中表明人际关系的有169起。在169起案例中,熟人作案141起,占比83.43%。陌生人作案28起,占比16.57%。熟人作案超八成,占比较高,突显熟人作案性质更恶劣,家庭监护存在薄弱点。[6]换言之,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很严峻,不仅仅局限于刑事打击,还需更为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不仅要有效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需突出对被性侵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使之健康全面发展成长。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判决情况数据分析
为了能够直观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判决情况,本文根据案例索引、近两年本区域相关案件判决情况绘制成如下表格。
图表2是以正义智库案例检索为依托,以猥亵儿童罪为检索主题检索出323件案例,民事判决有7件,其中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关于民事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只有3件,涉及猥亵儿童罪的刑事判决有316件,在这316件刑事判决案例中,大多是涉及罪名、情节和量刑的认定,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比较少,这说明发布的司法案例更注重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情节的把握,对于涉性侵害案件中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被害人是否可以请求民事赔偿或寻求其他救助措施未有典型案例参考。
图表3为笔者从本区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检索的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021年至2023年,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一共有17件,从判决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有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其中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但该17件案例中无一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换言之,该17件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反映出对涉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最直观的体现是刑事打击和严惩犯罪上,对于该类案件中存在的家庭监护条件缺失、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提供、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涉及民事侵权主体责任承担等问题往往在司法实践中被忽视。
(三)涉性侵害未成年司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最高法、最高检又于202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便于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形成打击合力,这足以显示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厉打击的决心。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不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衔接,在此背景下,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于2023年6月1日制定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7]虽然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但以近几年涉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办案数据来看,从中归纳涉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个趋势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和保护责任未能充分落实。[8]这些问题从总体上反映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着重强调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最高检也发布了一些涉未成年人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例,但司法实践中,对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最直接的保护仍是刑事打击罪犯,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质性心理救助、身心健康康复、司法救助等司法综合保护存在着一定局限性。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缺少
第一,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更多的是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关于被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大多是在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特别是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主要权利获得经济赔偿权,仍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没有建立强制赔偿制度。性侵害案涉未成年被害人一般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和身体上等其他方面的多重打击,有的受到精神上伤害的被害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亦不能呈现出来,且部分被害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经济赔偿方面能获得的赔偿较少,同时在诉讼程序上还需被害人自身提起。若依据强制性赔偿制度,不论被害人是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都必须对被告人判以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法院具有判决强制赔偿令的义务,在司法上能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9]因此,可以尝试探索强制赔偿令在性侵害案件当中的运用,切实做到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当下或者后续的心理救助。第三,多元特殊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措施未在立法中体现。虽然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能够有所体现,但这些权利大多分散于各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法律法规,往往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部门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部分办案部门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具体制度保障和落实。实践中,特别是性侵害案件,侦查机关往往更侧重于收集证据,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落实以及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不够充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关于未成年人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体系化欠缺带来的弊端。在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措施也没有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如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事后同步心理干预和身体康复、复学转学、撤销监护人资格、发出督促监护令等,由于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侦查机关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往往不太重视询问地点的合法性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疏导等。
(二)性侵害案件中被害人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
第一,未就性侵害案件涉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做强制法律援助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10],以及其他规定和司法解释均明确了刑事诉讼各阶段发现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强制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涉罪未成年人指派援助律师。我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条[11]规定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请求的有获得法律援助权利,但只是可以并不是应当。还有《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12]规定了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申请法律援助,且前提条件是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13]规定了一些保护措施,但对享有法律援助亦是一般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应当为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落实好法律援助。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强制规定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受害人在刑事诉讼阶段中享有强制性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所有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在案发后都应享有获得适当援助的权利,而不能因被害人家庭条件不困难或是当事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而不为其指派法律援助。第二,法律援助律师缺少专业化。实务中,无论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存在法律援助中心选派的律师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专业化不足、不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问题,有的法律援助律师仅仅配合程序走完诉讼程序,提供的实质性援助内容效果不高,导致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不到位、不全面。故我国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权利,但并无具体的、更详细、全面的规定来保障被害人及时、规范地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换言之,对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联动机制不畅通
一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相关工作职能分散在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妇联、民政、共青团委等,实践中各职能职责分工不清,缺乏有效联动,存在相互推诿,导致不能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保护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脱节,倘若在执行相关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不及时、全面的情况下,可能被害人将遭受二次伤害。如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有的学校基于各种因素,未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未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因此司法机关不能第一时间知晓并介入案件,导致关键性的第一手证据收集不到位,可能致使案件办理困难。同时,亦不能第一时间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被害人身心健康持续遭受伤害。二是各联动机制的相关部门之间无统一的协调机制,且无相应的追责措施。如无上级部门或牵头部门强有力的协调,跨部门的协调合作可能会是一盘散沙,无相应的追责措施,就无相应工作行动之保障。保护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涉及众多部门及社会力量,应从心理干预、身体康复、复学转学等方面一体化救助,努力不让每一个受伤的未成年人落下。
(四)对未成年人防性侵害教育体系缺失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教育应是全社会的事情,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形成“六位一体”保护。但是从近些年频发的未成年性侵害案件来看,在未成年防性侵害教育方面还存在体系缺失,特别是学校、家庭防性侵教育存在严重缺位。一是学校性教育缺失。在小学、初中、高中各阶段,学校均以文化课教育为主,偶尔有开展普法教育类的活动,但是涉及对未成年人防性侵害教育的活动较少,更多的是依赖于司法机关的法治进校园进行防性侵知识的宣传。部分学校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性教育知识方面的老师,基本均由其他老师兼任,代课老师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方面的知识缺乏专业性,也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不能高效、专业的传授性教育知识。[14]二是对未成年人学习识别防性侵害知识的家庭教育也存在缺位。家庭性教育的缺失主要存在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家长认为预防性侵害教育不重要,并且认为随着孩子长大自然会知晓。其次,留守儿童较多,父母外出打工不在身边,大部分由爷爷奶奶照顾,平常文化课学习辅导力不从心,防性侵害的教育可能更不能实现。再次,社会力量教育缺失。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机会越来越多,通过网络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不雅产品的传播也越来越多,在网络虚拟外衣的掩护下,性侵害犯罪对未成年采取的侵害手段多种多样、防不胜防。如网络性侵害典型的是“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行为人通过网络社交工具诱骗或威胁未成年人拍摄裸照或不雅视频的形式实施性侵害,也有的行为人则通过线上以未成年人不雅照片视频相威胁+线下物质等其他条件诱骗,迫使未成年人与之线下见面从而实施性侵害的行为。[15]由此可见,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不仅需要严厉地打击犯罪嫌疑人,更需要网络平台、监管机构、学校、家庭等社会力量来保护未成年人。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司法保护策略完善建议
(一)立法中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内容规定
一是立法将性侵未成年受害人的精神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规定来看,各部门积极开展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有益实践,并形成了相关制度,但尚未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特别是对被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赔偿还局限于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对未成年被害人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而无依据主张赔偿。多数性侵害受害人被侵害后往往会产生难以消除的心理阴影,有的表现出沉默寡言,有的表现出难以正常生活、学习,有的短时间内不会显现精神上、心理上受到的伤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时间内精神上、心理上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倘若限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仅刑事打击,将不足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严重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受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规定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有益参考,实践中可以尝试性探索明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受害人有获得赔礼道歉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二是在立法中确立强制赔偿制度。建议借鉴刑事上判处罚金的制度,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性侵害未成年案件强制赔偿标准。只有在立法中确立了强制赔偿制度,司法机关才能依据规定主动地判处性侵害案中未成年受害人精神损失赔偿,才能更好地保障被侵害未成年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困境,减少其主张该权利的立法风险。
(二)完善性侵害案件法律援助制度规定
一是在立法中增加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件做应当法律援助的内容。一般涉案未成年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甚至他们也不清楚拥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及如何申请的流程。针对性侵未成年人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诉讼能力较弱,无法有效行使诉权问题,在法律中规定强制法律援助的内容,这样既能体现立法者对性侵未成年受害者的重视,也能使公、检、法及社会力量按法律规定主动地提供法律援助,省去受害人自身再申请法律援助的琐碎和繁杂的流程,更好地助力他们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呵护性侵未成年受害人健康成长。二是针对性侵未成年受害人的特殊案件,制定选派法律援助律师的硬性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且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不多,存在援助律师履职不充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性侵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规定法律援助选任的律师有高水平的专业能力、个人素养和职业荣誉感,同时也可以适当提高性侵害案件援助律师的费用标准。从各方面完善性侵害未成年受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形成制度规范,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三)明确多部门综合保护联动工作模式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事项,分为事前预防保护和事后妥善保护。一是明确司法机关、政府、学校等部门的工作内容,厘清责任和沟通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有利于各部门遵守规定,提高跨部门保护联动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的“一站式”询问机制的参与人员包括检察官、侦查人员、医疗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老师等。但是,除了承办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对案件长期负责之外,其余人员的参与大多具有临时性。[16]故建议在立法层面完善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沟通机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17]也有该项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主要由检察机关为主导在承担协调职能,检察机关未检检察官普遍承担了超出其业务范围的多项协调职能,往往可能是其他部门不够重视,在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不能及时全面落实,从而不利于实现未成年保护制度的专业化发展。[18]所以为便于各部门开展工作,并解决各部门就具体问题的分歧,应确定统一的牵头部门和协调该项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四)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工作
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工作是整个社会应关注的重点,各职能部门、各社会力量虽然一直在做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宣传,但仍需继续加强。一是司法机关继续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法治宣传。建议宣传方式多样化,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二是学校在日常以文化课教育为主的同时,将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教育学习设置为每学期必修课程,引进专业的防性侵害师资力量,利用学校平台的优势,可以更直接提高预防性侵害教育的质量。如邀请预防性侵害教育方面的专家进校园宣讲、邀请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介绍真实案例等。三是加大家庭性教育力度。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后的避风港,也是温暖的港湾。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性教育观念,及时地给孩子以适当的性教育并倾听,使孩子了解自身的身体结构增强安全意识,更好保护自己。家长也应多学习教育孩子性教育的知识,以便于更好地提供教育。家庭教育尤其重要,因其与未成年人更亲近,能更好地照顾未成年人的想法,所以未成年人家长也应参与教育孩子性教育的体系中,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参考文献:
[1] 金晓杰,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王云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
[2]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
[3] 2024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
[4] 该数据来源于《“女童保护”2019-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和《“女童保护”2023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分析报告》。
[5] 参见陈伟、金晓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现状、原因与对策一体化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4期,关于2013年到2015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据统计,2013年125件、2014年503件、2015年340件。
[6] 该数据来源于《“女童保护”2023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分析报告》。
[7] 那艳芳、李峰、李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15期。
[8]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
[9] 刘慧.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证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6:28。
[10]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1]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2]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4] 刘慧.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证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6:24。
[15] 曹妍.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基于若干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实证分析[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21:25。
[16] 向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改革方向[J],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 5):106。
[17]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8] 向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改革方向[J],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 5):107。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