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
公众号
  • 订阅号

  • 服务号

  •          学习强国         手机版         电子期刊          登录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理论前沿
     
    科学立法 | 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浙江高质量发展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1-07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地方立法与改革开放相伴相生,具有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12月19日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首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县级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以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履行立法职能,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现浙江实际、回应人民群众期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省域法规制度体系。截至2024年6月,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订)省地方性法规449件(现行有效231件)、修改325件次,为浙江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浙江人大立法进程回顾


    (一)围绕推动改革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一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助推现代经济体系建设。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将引领和保障地方经济建设作为立法重点,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40多年来,共开展经济类立法168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37.4%,其中现行有效93件,占比40.3%。

    二是加强民生保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立法工作的奋斗目标,统筹开展教育、医疗、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民生领域立法。40多年来,共开展民生类立法59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3.1%,其中现行有效34件,占比14.7%。

    三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护航绿水青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保障和推进绿色发展作为立法重点,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推动“美丽浙江”建设,守护浙江的“绿水青山”。40多年来,共开展生态文明类立法45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0%,其中现行有效25件,占比10.8%。

    四是促进文化法治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始终重视文化立法工作,不断健全文化法规制度,夯实文化发展的法治基础,在法治轨道上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40多年来,共开展文化类立法32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7.1%,其中现行有效的23件,占比10%。

    五是聚焦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发展难题,用法治举措提升社会建设活力,深入推进社会领域立法。40多年来,共开展社会建设类立法79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7.6%,其中现行有效的34件,占比14.7%。

    六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民主政治建设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加强相关地方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浙江积极稳妥发展。40多年来,共开展民主政治类立法66件,占省地方性法规总数的14.7%,其中现行有效的22件,占比9.5%。

    (二)围绕构建省域法规体系,强化立法系统集成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注重运用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守正创新、综合集成,形成了一批以相关领域一部综合性、统领性法规为基础,若干个专门法规为支撑的“1+N”省域法规制度体系,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立法工作品牌。比如,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形成了以《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为引领,《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各领域法规协同推进的共同富裕法规体系。围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形成了以《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体,《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系列法规为具体内容的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框架,水、土壤、大气、固体废物以及湿地、森林、海洋等方面单项法规为细化完善的环境资源法规体系。

    (三)围绕加强审查指导,推进设区的市立法

    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审查和工作指导,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任务。自从杭州、宁波两市获得较大市立法权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创法规报批前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意见制度,不断完善较大市报批法规的审查程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指导意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研究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出台《关于推进设区的市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立法水平的指导意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指导工作流程》《关于进一步推进设区的市人大立法精准选题的指导意见》,不断规范和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推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40多年来,共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676件、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3件,其中有许多问题导向清晰、地方特色鲜明、回应关切及时的亮点法规,较好地担负起了浙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赋予地方立法的使命任务。

    (四)围绕维护法治统一,注重法规常态化清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性法规清理作为维护法治统一、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协调、发挥地方立法作用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法规清理机制,统筹运用立改废释手段,推动形成法规制定、实施、完善的闭环链条,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比如,202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工作专班,对照近年来中央和省委最新改革决策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清理,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涉及民事法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工作,仅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就审议26个打包修改、单独修改或废止决定,共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法规112件,占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总数的49.3%,确保浙江省地方立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五)围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健全工作机制

    立法工作机制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托,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系统观念、科学谋划、守正创新、有序推进,逐渐形成了以一个综合性的制度规定为主体,涵盖立法工作各环节各方面的“1+X”制度体系。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引领性、基础性的制度,从8个方面对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X”是根据立法工作流程和实际需要,围绕法规立项、起草、审议、宣传、实施、清理以及代表参与、专家参与、公众参与、数字化改革、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等立法工作关键节点和重要方面,出台了30多项具体工作制度,形成了契合实践、覆盖全面、系统完整、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为浙江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浙江人大立法经验总结


    回顾40多年来的浙江人大地方立法历程,我们深刻体会到,立法工作只有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深化改革、坚持立法为民、坚持体现特色、坚持开拓创新,才能不断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绩。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于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持续推动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实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开展重大立法活动时,及时报请浙江省委研究,对省委提出的立法建议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发挥好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在立法领域得到全面、系统、整体的落实。

    (二)坚持深化改革,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围绕改革、服务改革、引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引领和保障发展的重要法规,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比如,围绕数字化改革形成了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为基础,《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虚假信息治理的决定》等专门法规为主干,以及在大部分新制定或修改的法规中专章专条作出数字化改革相关规定为内容的数字化改革法规体系。围绕相关国家重大改革战略,制定《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关于促进和保障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决定》等,保障各项改革顺利深入地推进。

    (三)坚持立法为民,努力增进人民福祉

    立法为民是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永恒主题。多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过程中重点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免受不当侵害,发挥好立法作为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确保立法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坚持体现特色,实现立法管用好用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也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无论是立法选项还是具体制度设计,都始终立足本地实际,深入了解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立法需求,因地制宜确定立法项目、设定法规内容,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统筹立法的前瞻性和实践性,把握好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不急于求成。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有几条规定几条,不照抄照搬,确保立出来的法规有效管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五)坚持开拓创新,推动立法走在前列

    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也是立法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所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探索自主性、先行性立法的高效路径,不断加强地方创制性立法,出台《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40余部创制性法规,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立法成果。同时,还积极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在全国率先实现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率先建立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率先构建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率先开展立法数字化改革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蓝图。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新趋势、实践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深入研究全面深化改革的立法急需,深化立法领域各项改革举措,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创制性立法,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省域法规制度体系,为浙江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 作者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 吴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余文斌,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10期专刊 )                


    (责任编辑:王凯伦)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